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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类型:承诺件 进驻政务大厅:是 承办部门:建设局 部门主页:http:// 办理窗口:县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85817119 联系地址:县政务中心(东升街道棠湖北路3号) 网上审批:是
办理程序
第一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建设局窗口审查是否齐全,符合条件收讫、登记; 第二步::自收讫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备案,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
申请表格: 申请附件:
o
1、《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二份,窗口领取);
o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节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家质量责任主体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o
o
o
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5、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封面有承、发包双方公章和造价员资质章);
o
6、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17、49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3、
4、
5、
6、
7、8条;
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成都市政府令第129号);
备注
备注信息: 无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第二篇:竣工备案证明
竣工备案证明
竣工备案证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工程投资万元工程决算万元
建筑面积M2层数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结论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号
责任主体单位
勘察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证号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备案事由:
该工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合格文件
①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②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③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书》
④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5、地基与基储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6、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规划复印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xx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
10、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11、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3、其他文件
备案意见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0年月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公章)
备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经办人日期
备案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2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第三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资料;
(七)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备案机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二)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对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的,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报告后,对备案文件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旋,并加盖"XX市、州、县(区)建设委员会(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构存档,并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七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
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各地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服务指南之六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10年3月修订)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或备案;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网址:市政府统一公开电话:12345;自动语音电话:83788939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或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消防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
3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深建科[2006]33号)。
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5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Bureau Of Housing & Construc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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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指南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指南
第一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基本思路
1.1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2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实施步骤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步骤框图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1 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2.1.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2.1.2 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编制方法
2.1.3 准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1.4 工程整改文件
2.1.5 工程款的拨付证明文件
2.2 工程监理公司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2.1 准备完整的监理资料
2.2.2 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3.1 组成验收委员会并确定专项验收组成员
2.3.2 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2.3.3 建设单位验收资料
2.4 专业和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编写方法
2.4.1 地质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2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3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编写方法
2.4.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编写方法
2.4.6 环保验收合格证的编写方法
2.4.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的编写方法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3.1 工程竣工验收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3.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会议上“汇报材料”的内容
3.2.1 建设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2 地质勘察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3 设计单位“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4 施工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3.2.5 监理单位的“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 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上报的资料
4.1.1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方法
4.1.2 建设工程竣丁验收备案表
4.1.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方法
4.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举例
5.1 竣工报告
5.2 工程质量保修书
5.3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4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5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5.7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5.8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5.9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书
5.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5.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目录
参考资料
第六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 (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http://jzjg.cqjsxx.com:7000/网上申请填报资料后生成备案申请书表格,打印盖章。
2、规划验收表格:www.xiexiebang.com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联系电话:63672069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