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质量协议书(合集)

时间:2022-10-25 10:21:0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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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产品质量协议书

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本着诚实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从供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购产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购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规定

1、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

2、有关订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购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

(1)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

(2)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3、供方向需方交订购产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等

1、供方须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等规定。

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

第四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

2、 供方有责任让其子供应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应商处购买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提供证明文件,表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应商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供方子供应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给需方提供机会对其子供应商进行审核。

(3)对于供方重要的子供应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应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达到需方的标准。

3、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4、供方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

5、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

6、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

第五条 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

1、 供方须提供其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 供方须提供订购产品的物性表、ROHS、FDA、REACH、PAHS或食品卫生认证。

3、 需方要求供应商填写的《符合ROHS声明》、《生产商、经销商考核调查表》、《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守则》等资料。

4、 关于订购产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具体标明的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的管理工程图。

5、 供方做成明确表示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示。

6、 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

1、供方保证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料完全符合该订购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3、供方用于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物料,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订购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第七条 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

1、供方准备为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 为充分保证质量须进行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

2、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时,要将供方可进行的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提交给需方。

第八条 供方外协厂的管理

1、供方不允许将订购产品的制造全部委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订购产品制造的一部分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以采购标准为基准的订购产品生产的一部分,供方委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时,必须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

2、供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购产品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对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3、供方为了确保质量,在供方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行检查等。

4、需方以及使用订购产品的用户当中,需方指定人或其代理人有必要对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行确认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协助他们顺利进入供方外协厂进行该检查。

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与供方协商并通过供方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办法。

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专门进行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由供方对订购产品质量全部向需方负责。

第九条 订购产品的外形和包装等

1、为防止质量劣化,对所交货物之外形、捆包、打带、拖盘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

2、需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决定供方所制订购产品之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承认。

第十条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订购产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 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

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详细内容由供需双方另行约定。

2、 供方有订购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第十二条 批量可追溯性管理

为使订购产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根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检查

1、供方所交全部订购产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可实施免检采购。

2、与前项规定无关,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购产品的抽检或全检等验收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

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需方有权直接整批退货、挑选使用、让步接收或加工维修使用。对于直接退货的,供方应包换合格品;对于挑选使用的,从次月货款中直接扣除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同时供方要承担挑选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挑选使用不足需方使用的,需方可要求供方根据订单数量补足;对于让步接收,则按质论价;对于需要加工或维修后才能使用的,一切加工或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和损失的,由供方承担。

4、非第一次验收合格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供方需按需方要求提供所进行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进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需方生产订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样品检查

1、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购产品样品进行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

2、为保证供方新订购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立即对订购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

3、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订购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别承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

4、订购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第十三条第3项、第4项规定。

第十五条 限度样本封样

1、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2、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和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3、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购产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需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承担。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当月至少取消供方一次付款资格。

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需方的折价。

第十七条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购产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项下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购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1)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始后,订购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购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变更制造方法:订购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购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5)资材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购产品实施第1项下所列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购产品第1项第(1)、(2)、(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3、供方对订购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备好相关文件,在需方请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购产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十八条 质量异常的联络

1、明显地不可能达到已订协议项下的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要求,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期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情况通知需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

2、需方在收货、检验、制造、使用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现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1、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供方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

2、需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责任

1、经需方确认,质量问题确属供方责任造成的,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即时进行整改,提高后续供应之产品质量;以供方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视情况或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下单或取消其供应资格。

2、此条涉及损失赔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基本供货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修理备件的供应

1、需方向供方购订购产品期间至使用订购产品生产制造结束、中止等,或订购产品因销售结束、中止,需方不再向供方订购产品止,需方对该制品或对需要订购产品的厂商负有供应修理零件义务期间,供方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3年之内)或有偿(3年之后)供应订购产品或零件。其详情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需方收货3年内若发现订购产品有瑕疵,且累计不良达到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提供该订购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3、需方每十年须更换备件,供方有责任在常规供货后十年内提供所述备件。供方在得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止备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专家交流

供方有责任推进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根据现状制定改善计划并以此为推进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订购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交流,具体派驻人员、交流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供需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书面备忘录形式,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第二篇:产品质量协议书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明确乙方所供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或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提议,并经供货商即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签订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及其他要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

第一部分:术语定义

1.1库存期:乙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甲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乙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三包期:产品自乙方交货被甲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 之内。

1.6批次质量问题:

1.6.1批量供货的零部件产量大于100件,因同一失效机理引发质量问题,其比例大于3%时;

1.6.2在产品设计环节出现设计缺陷,经确认其设计缺陷必然导致整机质量问题发生时;

1.6.3 因产品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车间或市场上的产品批量(大于100台)返工时;

1.6.4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甲方给乙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标准》、《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甲方设计图纸等)及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以作产品标识的,乙方应按甲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乙方名称、生产序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保持。

2.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乙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批号和数量。

2.5乙方产品在生产时,对甲方图纸或技术文件上要求的特殊特性运用控制图进行过程控制,CPK达到甲方要求;若CPK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进行全数检验。

2.12乙方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交该批产品的抽检报告给甲方质量部。质量报告上检验内容应和甲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予以批退。

2.13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甲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甲方工厂的货物满足甲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第三部分 质量保证

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乙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3.1.2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3.1.3乙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甲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乙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甲方接受。

3.1.4甲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如果甲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乙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甲方。

3.1.5当乙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乙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乙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要时,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对乙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

3.1.6若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因故需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未经甲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第四部分过程监控

4.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4.1.1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1.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设立专人质控点,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过程质量。

4.1.3乙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若失控产品已流入甲方仓库,应立即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1.4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乙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4.2(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第五部分 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5.1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及生产工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甲方认可,对订货物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5.1.1需要提交甲方确认的变更有:

a) 设计变更

给甲方交货开始后,订货物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b) 新造、更新、改修模具

制造订货物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c) 变更制造方法

订货物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d) 制造场所、乙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货物品的乙方工厂或乙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乙方工厂时)

e) 原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5.1.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改后产品的样品,测试数据、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5.1.3 乙方更改后的产品,甲方需进行样品认定、试验认定、上机试流等验证,合格后,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乙方批量供货,并对本协议作相应更改。

5.2 甲方由于自身原因,进行上述5.1.1的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获取甲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5.3乙方对订货物品进行变更时,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甲方有要求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样品,由甲方验证认可后,乙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货物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第六部分 检验及不合格品处理

6.1(进货检验)

6.1.1供货批次确认:甲方检验部门将按照乙方送检单上标注的批次分批进行检测,若发现未按照要求标注批次,出现未标注、遗漏、多标、标注不清等问题,甲方将判定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送货到甲方时,应附有和进货批次相同的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6.1.2甲方进行进料检验,验收检查不合格时,甲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交纳替代品或按甲方要求处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1.3 乙方认可的甲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详细的质量分析报告,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派技术人员到甲方工厂进行协商和解决。同时,针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后续乙方能否继续供货,由甲方决定。

6.2(不合格品的处理)

6.2.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货物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甲方有权要求还款。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6.2.2 甲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乙方承担。

6.2.3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乙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甲方检验合格的,甲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甲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乙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通知后,甲方所在地乙方2天内、本省乙方3天内,外省乙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甲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乙方仍未办理退货,甲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乙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甲方。当月至少取消乙方一次付款资格。

6.2.4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处理。如果是因为基本性能参数以外的微缺陷,经乙方申请,甲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甲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甲方的折价。

6.2.5甲方在生产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有乙方负责质量分析和三包,并在接到物料三天内向甲方反馈分析报告,对出现的较严重不合格情况,甲方按本协议质量索赔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部分 有关试验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

7.1有关试验费用的规定

7.1.1 新供方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1.2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支付。

7.1.3甲方生产中发现乙方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甲方对乙方产品进行试验验证或委外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甲方进厂检验过程中、生产中与市场销售过程中、以及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经甲方确认为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7.2.1进厂检验过程中

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通知(电话、邮件、书面等)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凭证将不合格品取回,甲方有权选择要求:

a)乙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

b)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不再要求换货。

7.2.2对于乙方产品检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除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外,甲方有权视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做出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决定。

7.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造成甲方缺料而停产的,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甲方因停产而遭受其他损失的,如甲方迟延交货、迟延出口等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3生产过程中

7.3.1甲方在生产现场发现乙方产品为不良品时,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处理费用和搬运费用等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维修费、效率损失费等)。如果因乙方产品不良造成甲方整机或其它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等,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7.3.2如乙方产品同一质量问题经甲方提示后仍然重复发生,视为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不良的发生,乙方需支付甲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该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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