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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2、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3、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与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做好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6、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7、加强学校秩序的管理。上课时间,无家长或监护人的请假,不得中途让学生私自离校。
8、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学校有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应适时向学生告知,并要求学生转告家长。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子女不能上学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要及时掌握子女非在校时间的行为动态。子女未进入校园,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2、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防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3、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逃学、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打架等不良现象应严加管教。
5、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6、教育子女上课时间不得私自离校,因病、因急事需子女中途离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子女离校。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7、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8、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尤其是住宿生要服从教师和管理员的管理。若不按时就寝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发生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9、教育子女不打驾他人、不结伙斗殴,更不得找校外人帮凶打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均由其家长负责。
10、不准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上学;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11、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12、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13、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14、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15、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16、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17、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18、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抽烟,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进入营业性“三厅、两室、一吧”活动。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9、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20、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21、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22、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23、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
2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6、走读学生,家长要督促按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不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学校无特殊事要按时回家
家长同志们,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孩子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了促进子女好好学习,圆满取得学历,我们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让她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去实现自己灿烂的人生梦想。
第二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辅导班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本辅导班,辅导班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辅导期间辅导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全体补课学生都要接受领航辅导班的法制纪律安全教育,保证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领航辅导班纪律安全制度,服从本辅导班纪律安全管理。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必须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提前向辅导班老师当面或者打电话请假,说明情况,不得代别人请假。 4注意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横过马路和马路拐弯处的车辆,骑车回家的同学更要注意。由于冬天天气寒冷,路面遇下雪天气比较湿滑,寒冬腊月路上车辆较多,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5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进入教室。不玩危险性的玩具。
6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响视频。不进网吧等各种娱乐性场所,不打架斗殴,不滋事寻非。在上课期间外因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伤的,由学生及其参与者负全部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纠集他人或者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或以威胁、恫吓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不准私自去水库等外出游泳 钓鱼、溜冰,不到施工场地和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危险地带游玩和逗留。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因上述行为出现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9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辅导班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
人。若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辅导班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辅导班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注意火炉、煤气罐等煤气中毒、电热毯触电、着火等安全隐患,不住危房,晚上应该熄灭火炉并且保持烟筒以及房间空气流动畅通,发生事故的,辅导班不负任何责任。
11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6、7、8、9条处理.
12学生应该学会自救和互救。若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老师或者家长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辅导班补课期满为止
补课单位 (盖章) : 学 生(签字):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监护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学校________班未成年学生________的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________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条 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允许(不允许)受托人将监护职责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履行职责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___(签字) 受托人:______(盖章)
住址:____________ 地址或住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签字)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二)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5、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办公室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9、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10、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不法分子绑架、拐骗和走失。
11、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2、严禁未成年人参加农村封建迷信活动,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小学生在进入“三厅、两室、一吧”活动。
1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
1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15、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16、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17、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18、发现外来干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不法分子和外校学生的,要规劝其离校;发现违法乱纪者,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9、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培养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和健全的人格,避免误入歧途。
20、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
2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3、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
2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并验预防接种证。
25、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我校幼儿园、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家长应每天按时接送,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为确保学生安全,接送学生家长及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大门口两侧等候。接孩子时教育孩子有礼貌地和老师告别,使班主任心中有数。请家长嘱咐孩子不得提前到校,否则责任自负。
26、学生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由校方老师及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罚;造成事故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列相关事故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学生在校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犯校纪校规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校应虚心接受老师及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教师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按正规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不得故意闹事,扩大矛盾,更不得蓄意报复老师。
(三)在实验操作中要按规定正确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在体育活动或集体活动中,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得单独行动或从自己兴趣出发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如果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八、本协议书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至学生离开本校(含毕业或签订新的安全责任书)时失效。
第五篇: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 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1、 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5、 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 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 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8、 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1、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 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4、 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5、 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6、 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7、 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8、 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 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10、学生违反学校纪行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12、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职员在校外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 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