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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合同解除
1、录用的人员经甲方面试确认录用,由乙方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材料证明,由乙方负责与录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执行。
3、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甲方的职责。
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人员的工资清单,每月按时转入录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和个人保险账户内;凭合规发票(附费用明细)经甲方审核后向甲方支取以上款项。
3、甲方应做好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录用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缴纳。如没有按时缴纳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监督、检查、考核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确因工作岗位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录用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需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录用人员的相应补偿,由甲方承担。若因本合同期满或者录用人员具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补偿;
4、甲方负责确定和调整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5、甲方对录用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6、因甲方原因造成录用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对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甲方对录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劳动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甲方为录用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录用服务费用。(包括录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服务费);
2、对甲方不履行协议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乙方负责被录用人员的社保办理,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录用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录用人员档案;
5、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6、乙方负责办理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的退休、医疗、生育、失业等各项手续;
7、对录用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录用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及时将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动情况通报甲方,并随时接受录用人员的查询;
9、录用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等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把甲方的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录用人员,否则,因录用人员不知悉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1)录用人员的工资;(2)录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3)录用人员的服务管理费。
2、费用的标准与支付时间、方式:
(1)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2)服务管理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乙方每月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按照50/人/月标准与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 如增减派遣人员,按实际人数增减服务管理费;
(3)工资、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乙方核算出当月产生的工资和社保费总额,代收代缴的费用(工资、保险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附上费用明细表,每月9日前交于甲方,甲方在每月1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工资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乙方收到费用后3日内向录用人员支付工资;甲方在每月2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保险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乙方收到费用后完成当月社会保险缴纳,如遇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假期结束,因甲方未及时打款而造成录用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及时,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完成当月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后,提供次月发票和费用明细表的同时,提供上月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回执和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4)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青岛美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
账 号:8101 0030 1421 012 507
六、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责任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
(1)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做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及时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2)若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则由此导致的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等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甲方负责在乙方按照规定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若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2条(2)款所列情形,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录用人员发生工伤,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甲方支付。
七、服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录用人员在医疗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协议应当延续相应至情形消失为止。如因本协议的解除需向录用员工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足额支付。
3、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录用人员的,及时续签服务协议手续。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九、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其他:
1、甲乙双方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做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人事外包服务协议书
人事外包服务协议书
甲方: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一、总则
1、经甲、乙双方协商,受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以下人事外包服务。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深圳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为乙方提供人才引进事务外包服务,即为乙方录用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毕业生接收、落户手续,为乙方聘用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落户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⑴为乙方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的员工提供网上信息录入申报、商调档案事宜; ⑵为乙方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的员工提供材料整理、档案审查、上报手续事宜; ⑶为乙方已获审批通过的员工打印调令、并指导办理落户手续。
2、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内容包括: ⑴代理乙方聘用员工(下称“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⑵为乙方当事人提供户口管理、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相关证明、职称申报等服务。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及当事人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实际聘用当事人,不得以“空挂”方式委托甲方办理当事人的人事业务。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申请甲方提供人事服务时,应出示公函以及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将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乙方与当事人聘用关系终结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通知当事人办理个人委托人事外包服务或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出。
4、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用,办理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在递交材料时交清费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应在到期前主动交纳下个的费用。
四、协议期限及费用
1、本协议期限 3 年,从2011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到期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到甲方处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2、甲方为乙方员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的费用标准为2000元/人,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费用标准为1800元/人。
3、在职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但乙方或其员工放弃办理的,须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为:在职人才引进1000元/人、毕业生接收800元/人,其余费用可凭发票及乙方书面申请退款;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须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为:在职人才引进500元/人、毕业生接收300元/人, 其余费用可凭发票及乙方书面申请退款。退档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中心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人员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500元/年/人)交纳。
五、附则
1、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解除委托,可拒绝为乙方或当事人提供服务,但对甲方已做出的工作应当继续支付费用;如当事人提出转为个人委托的,甲方可予受理。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人事外包服务的人员名单以附件列明,乙方如有增加或减少人员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名单。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第三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合同解除
1、录用的人员经甲方面试确认录用,由乙方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材料证明,由乙方负责与录用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具体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应条款执行。
3、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甲方的职责。
二、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人员的工资清单,每月按时转入录用人员的银行工资卡和个人保险账户内;凭合规发票(附费用明细)经甲方审核后向甲方支取以上款项。
3、甲方应做好录用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录用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扣缴纳。 如没有按时缴纳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监督、检查、考核录用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录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甲方确因工作岗位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录用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如需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录用人员的相应补偿,由甲方承担。若因本合同期满或者录用人员具有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补偿;
4、甲方负责确定和调整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5、甲方对录用员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6、因甲方原因造成录用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7、对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8、甲方对录用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劳动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9、甲方为录用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录用服务费用。(包括录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服务费);
2、对甲方不履行协议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乙方负责被录用人员的社保办理,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录用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录用人员档案;
5、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6、乙方负责办理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的退休、医疗、生育、失业等各项手续;
7、对录用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录用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及时将录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增减变动情况通报甲方,并随时接受录用人员的查询;
9、录用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等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把甲方的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录用人员,否则,因录用人员不知悉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录用人员的工资; (2)录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3)录用人员的服务管理费。
2、费用的标准与支付时间、方式:
(1)录用人员的劳务报酬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2) 服务管理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乙方每月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按照50/人/月标准与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 如增减派遣人员,按实际人数增减服务管理费;
(3)工资、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乙方核算出当月产生的工资和社保费总额,代收代缴的费用(工资、保险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附上费用明细表,每月9日前交于甲方,甲方在每月1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工资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乙方收到费用后3日内向录用人员支付工资;甲方在每月22日前根据发票及明细表中保险的总额以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乙方收到费用后完成当月社会保险缴纳,如遇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假期结束,因甲方未及时打款而造成录用人员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不及时,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完成当月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费后,提供次月发票和费用明细表的同时,提供上月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回执和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4)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青岛美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
账 号:8101 0030 1421 012 507
六、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责任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录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
(1)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录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做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及时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负责相关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2)若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则由此导致的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等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甲方负责在乙方按照规定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若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2条(2)款所列情形,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录用人员发生工伤,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甲方支付。
七、服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录用人员在医疗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协议应当延续相应至情形消失为止。如因本协议的解除需向录用员工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足额支付。
3、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录用人员的,及时续签服务协议手续。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九、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其他:
1、甲乙双方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做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