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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免责协议书的无效认定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从国家法律对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人身伤害之责任亦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损失赔偿为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以上便是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
第二篇:有效免责协议书范本
甲方:xx工作室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保障活动期间的饮食安全和饮食卫生,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食物和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2.保障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突发伤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或提供治疗条件。
3.保障活动期间的组织实施安全,活动器材、用品等符合安全要求,明确提醒队员注意安全。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在甲方指定地点和区域活动,不掉队,认真听取各项操作指导,并按规定进行。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严禁单独行动,如果离开指定范围,自愿承担责任。儿童至少有一成人同行,离队时候请示营长同意。归队时立即销假。
2.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不在危险的地方攀爬和拍照留影,不私自玩水、玩火等。
3.不得隐瞒自己的病史及自身的生理变化。如身体有任何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它责任
甲方为乙方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甲方不另承担责任。非甲方组织不当、或乙方自发、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生病、受伤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同乙方所参加的活动时间,从乙方报到时生效,活动结束时自动失效。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本协议随报名通知一起发布,乙方报名即视为自动认可,报到时正式签署。乙方未满18周岁,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签。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有效,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出游活动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乙方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出游活动。
二、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未遵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 出现任何人身、 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法律认定的责任方自行承担。
三、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个人行为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法律认定的责任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参加活动前、 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 与他人冲突、 急性疾病、 意外事故等, 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五、到达目的地后, 甲方发现参与者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动, 均在活动结束前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活动,如乙方不听从安排,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六、出发前乙方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 (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 ,签署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七、该协议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