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书

时间:2022-04-25 04:19:2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2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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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免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前言

1.施工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高空作业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

2.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高空作业安全经费的合理投入;

3.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作为;

4.负责员工的入场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高空作业安全设备和临时高空作业安全组织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6.负责建立高空作业安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际情况组织检查和考评;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7.不使用伪劣防护设施和用品;

8.发生高空作业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的调查;拟订高空作业安全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物件安全

1.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妨碍安全通道处。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

2.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加以清扫干净。

3.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及时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坠落伤人。

三、设施安全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2.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3.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

4.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四、高空作业

1.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队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高空作业免责协议书。

7.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五、用电安全

1.靠近电源线路作业前,联系相关单位拉闸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绝缘挡壁,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2.所接触到的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3.对于非电气人员不准其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如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保证其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六、其它

1.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处理解决。

2.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3.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拆除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以上协议自签字当日生效,长期有效。若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外其他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均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o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无条件赔偿.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免责协议书

“孤雁北上・梦圆北京”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东莞桥头阳光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此次活动由东莞桥头阳光社统一组织桥头镇孤寡老人及志愿者出游,本次活动是东莞市团委主办的“梦想.行动”之帮助东莞桥头阳光社圆梦的活动,资金由东莞百分百实业集团捐助。

第二条:本次活动为非盈利公益性质活动,甲方承担保障乙方在此次活动中交付旅行社费用及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险的责任。乙方自愿参加此次活动。乙方理解、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

第三条:乙方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已熟知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充分了解此次活动的潜在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放弃对阳光社及其他同行成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未遵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出现任何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乙方同意,如有损害结果发生,甲方的任何建议均不构成对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活动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动参加者。

第七条:乙方同意,如遇可能损害本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所有活动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无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第八条:如在此次活动中,乙方因个人行为导致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乙方清楚知道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中途游览过程中是有潜在危害的。活动中会有意外受伤,心脑血管疾病发作等,乙方自愿参加本次出游活动。因此,乙方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并且,乙方免除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如发现参与者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动,均在活动结束前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活动,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甲方负责人,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在活动中若乙方私自离队,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如在活动中乙方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第三方受损的,由乙方单独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动结束。协议签订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免责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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