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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书公证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要求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三)委托书文本;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当事人,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
(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原因;
(三)受委托代理权限和期限;
(四)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重点审查:
(一)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二)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三)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四)委托书应具备下列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受托人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委托原因、委托代理期限、委托期限、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签署委托书时间;
(五)委托行为是否真实、委托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被胁迫情况;
(六)委托书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内容。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二)公证证明转委托时,对转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进行核实,转委托的权限和有效期限均不得超过原委托书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应由委托人提交不动产所有权证明;
(四)注意审查委托人委托事项合法性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