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合集)

时间:2022-06-02 03:05:0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8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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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

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

供暖补贴是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发〔2003〕148号)、省建设厅等10厅局《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和市政府2005年12月6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集中供热现状,现提出供热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欢迎参考。

一、2016-2017年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

内政办发〔2014〕124号12月3曰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

二、2016-2017年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新规定(发放标准)

“今年我们小区贴出通知,从10月10日就开始注水了,看来要提前供热了。”再有两天就进入供暖期了,记者昨日从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获悉,呼市各供热企业对2015年至2016年供热期的生产物资和运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都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具备条件按时按质给广大居民业主送热。这几天,很多居民家中供热二次网已开始注水,有的供热企业已点火起炉逐步升温。

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监察队队长孔海平介绍,今年,呼市拆并整合及“煤改气”锅炉房共完成24座,其中,拆并整合13座锅炉房,“煤改气”11座锅炉房,总面积150.41万平方米。目前,这项工作进展顺利,除了科林公司拆并的世纪御园小区有可能延误外,其他区域10月15日能按时供热。目前,我市市四区共9个供热区域,总供热面积10138万平方米(居民供热面积占75%,公建供热面积占25%)。

就广大居民及微信网友关心的煤价下调会否降低取暖费问题,记者从自治区和呼市发改委了解到,今冬呼市的取暖费不做调整,依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即居民供热价格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为5.03元/平方米月。

另据了解,今年呼市计划投资9500万元,更新改造既有供热管网210公里,涉及市四区,供热面积为300万平方米。目前已完成120公里,拆并单位在供热前期能完成80%的`工作量,剩余部分正在加紧施工。

对广大低保户和困难户等社会救助人群,呼市在取暖费上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对低保户家庭每户60平方米居住面积给予补贴,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孔海平表示,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或者延时供热等出现的问题,如是供热企业的原因,市公用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今冬供暖季即将开始,如果市民有供热方面的投诉,可拨打市公用局供热投诉热线6934403、8938620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12319城建热线反映。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正式出台,同时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废止。此次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范围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单位所驻地区居民住宅现行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和规定的年取暖月数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同时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从2015年至2016年取暖期开始执行。今年至2015年取暖期按月计发的取暖费补贴于今年12月发放完毕。

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取暖补贴,按每户1546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发放。考虑自治区部分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偏高而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聘用手续)变动,从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变动的下个取暖期起,按相应的职务或职称级别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补贴。

第二篇:供热要求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征询意见 用户供暖温度不低于18℃

楼主 #更多发布于:2013-09-06 08:33

据《半岛晨报》

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供暖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这是4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做出的规定。

关键词:供热时长

24小时不间断 停热8小时以上要提前一天通知

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

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供热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所在地供

热主管部门。

关键词:达标温度

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

草案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

不低于18摄氏度。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的采暖费。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

关键词:供热起止

供热起止时间由天气决定 多出部分将补偿

去年我省政协委员曾建议根据天气状况可适时提前供暖。此次草案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本市气象变化等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年度供热起止时间,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关键词:供热计量

新房配计热和调温装置

供热计量收费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推行起来难度非常之大。此草案明确提出,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该草案也规定,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如果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也不予验收和使用。

关键词:供热缴费

新房未入住不用交采暖费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交

纳。

停供期间需交纳“基础费”

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拟规定采暖补

贴由“暗补”变“明补”

记者姜义双报道 11月25日,记者从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了解到,在提请审议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缴费的原则。

为推进采暖费补贴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要求,《草案》拟规定:供热实行谁用热、谁缴费的原则。个人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

《草案》拟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草案》拟规定: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采暖期开始15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辽宁规定今冬提前供暖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013年09月05日09:05 来源:辽沈晚报 手机看新闻

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这是昨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供热必须24小时不间断

停热8小时以上要提前24小时通知

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供热设施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起止时间由天气决定 提前或延长供热将给予企业补偿

去年我省政协委员曾建议根据天气状况可适时提前供暖,由于提前供暖产生的费用一直未能给予明确,为此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举措,只是个别供暖企业象征性的提前两天供热。

此次草案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本市气象变化等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年度供热起止时间,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新房配计热和调温装置

老房节能改造时安装建筑单位负责

供暖计量收费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推行起来难度非常之大。此草案明确提出,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该草案也规定,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如果未采用供热计量设计的,其施工图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也不予验收和使用。

草案特别提到,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质量要有所保证,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整个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最终的费用可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辽宁目前一些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试点用户,草案规定对这一群体仍旧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

卧室客厅都不得低于18℃ 测温退费标准按温差和累计时间算

草案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省供热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

今年1月中旬《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颁布并开始实施,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如下:

缴费问答

新房未办入住不用交采暖费

草案对多种情况下谁来交采暖费和怎么交暖费作出了界定。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交采暖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采暖费。

困难单位可分期付款

新建住宅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单位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催交通知书送达15日后,对仍不缴费的已经分户的用户,可以停止供热。

停供期间须交“基础费”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至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同意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记者吕兴琳

(责编:汤龙、郭旭)

退费标准

1.日采暖费=现行供热价格(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151(天)

测温一次在18℃以下至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天)”退费。

当月3次测温平均值在18℃以下至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0(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0(天)”退费。

出现当月3次测温中有室温合格与不合格情况时,只退室温不合格确认天数的采暖费。

2.在用户室温不达标,经供热单位或区供热办与用户共同确认后,供热单位必须按《条例》标准或双方协商予以退费。

3.对经确认的室温不达标用户,供热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按《条例》核算的室温不达标的天数进行退费。同一月内,凡经共同确认室温不达标一次,退费一次,当第三次确认室温不达标时,应按当月退费全额一次性补齐。

4.凡经供、用热双方确认需退费的,必须由供热单位在一周内将退费金额上门送至用户,用户须出具退费凭证(测温单)。

供热条例进入审议 辽宁采暖费补贴有望按月发放

本报讯(记者郭宏颖)11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就《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涉及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测温退费、看天儿供暖等诸多百姓关注的供暖问题。

关注一:

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

《条例(草案)》对推进采暖费补贴制度改革进行了规范,规定个人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每年的采暖费补贴一次性或按月发给职工,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供热单位不得以拖欠陈旧采暖费等任何理由,拒绝收取当年采暖费或者同其他收费 项目捆绑收费。

关注二:

温度不达标按日翻倍退钱

《条例(草案)》规定:卧室和客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 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如果48小时内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采暖费标准的两倍(或以上)退还给用户。供热单位和用户如果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供热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和责任方。

关注三:

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看天供暖也明确写入《条例(草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专款用于发生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无故停供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用户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等,以保证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双方的权益。

丹东确定今年供暖时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又到一年供暖季。10月15日,我市召开全市供暖工作会议,确定今年供暖起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今年是金山热电进入我市供暖市场的第一年,全市的供暖格局发生了历史性改变。今年的供暖工作面临两大艰巨任务,一是金山热电联网工程必须确保成功,另一方面,金山热电进入西部地区以后,中东部地区必须同步提高供暖质量,才能使全市供暖市场保持总体平衡,实现平稳过渡。

全市统一要求10月20日前完成上水试压,进行冷态试运行,10月25日起转入热态试运行,金山热电联网区域属于新建供热系统,冷态、热态试运行至少要比全市提前5天。金山联网区域已经明确,供暖期内用户室温不低于18度,其他供暖单位也要大幅提高运行参数,努力做到必保不低于16度,力争不低于18度。

据介绍,我市供暖各项准备基本就绪,截至目前,已经排查解决影响今冬供暖的突出问题56项,由市供热公司接管和联网锅炉房8处,各供暖单位投入维修改造资金5300万元,更新改造锅炉8台,附属设备320台件,完成管网改造13公里,设备设施检修率达到100%。全市采购燃煤70万吨,储煤率达到75%,基本具备了开栓供暖的各项必要条件。

作为市政府的天字号工程,金山热电联网工程联网面积550万平方米,占全市供暖面积的四分之一,实行集中供暖居民近7万户、20万人口。整个工程从7月初全面开工,目前,已经完成主管网建设23公里、二次网建设20公里,新建换热站17座,改造利用原有换热站22座,实现工程总投资4亿元,一个高标准、现代化的集中供暖系统基本建成。截至10月15日,联网区域已经全线上水试压,陆续转入冷态、热态试运行,能够保证按期开栓供暖。

去年,市房产局和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发布了《丹东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大部分供暖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自行化解了大量矛盾。今年,依然执行去年发布的室温检测和不达标退费管理办法,各供暖单位都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采取聘请联络员、增设室温监测点、深入用户走访等多种措施,与用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凡用户对供暖温度有异议的,能协商的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和退费。

如果发生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供热办将从供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作为处罚。

市长石光在会上强调,供暖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同百姓生活最密切,要把供暖工作视为头等民生大事一抓到底。各供暖单位按照市政府供暖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预案,组建抢修队伍,备足物质配件,一旦出现运行故障第一时间投入抢修,防止出现长时间、大面积停暖事件。

第三篇:农村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 ,XX县沙河站镇孟庄村第一组人. 年 月出生,现年 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 年级,家中有 口人,房屋是 年自己动手建的。我家收入只有( )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 年生,患有 病 年。一直没有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

配偶: , 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长女, 年出生,已经出嫁。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次女, , 年生,正在读初中,花费较大且无收入。

由于我和我配偶体弱多病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加上积劳成疾,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没敢再跨过医院的门槛,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第四篇:项目申请报告

xx项目办:

因xx建立xx信息中心,我委从xx大楼一楼搬至六楼约90平米活动室里办公。办公室空间大、房顶高(约8米)、窗户大(约40O防紫外线玻璃)、暖气片少(共四组),导致办公室夏季闷热冬季冷、取暖不好、回音大、光线暗等情况,办公条件较差。为给干部职工创造舒适、明亮的办公环境,特申请装修办公室,现将装修办公室经费预算上报如下,望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部门:xxx

  20xx年x月x日

第五篇:供热报停申请书

供热报停申请书

因本人在外地工作,不在本小区居住,特申请本年度停止供暖,望办理相关报停手续。

本人住址:

申请人:

20年月

《内蒙古省采暖费补贴标准(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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