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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版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门诊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门诊部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精神,制定了门诊部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特殊病种内容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诊断及确定,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最后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医保办公室登记、审核盖章。由病人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保办对其审批后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
三、当参保人选择我门诊部为特殊病种治疗定点门诊时,接诊医师需确定患者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之后方可进行治疗,同时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病历,并参照医保住院病人的管理办法办理交费手续。
四、患者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在门诊部药房领取,不得在药店买药。治疗期间需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外的药品或治疗时,应交纳现金。
五、有关科室应设专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病人的治疗和费用管理,按期结算医疗费用,由财务部门与医保中心结算。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
特殊情况申请书
特殊申请单
疾病低保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
疾病申请书(共4篇)
第二篇:病困难补助申请书
我叫XX,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政府官网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3、街道办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
一、管理服务内容
对昆明市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所属的参保人员是否属于“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37条;
(三)《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慢性病”病种:
1、糖尿病(药物依赖);
2、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死、脑萎缩);
3、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4、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5、慢性活动性肝炎;
6、类风湿关节炎;
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8、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
9、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证);
10、精神病;
11、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12、冠心病;
13、肺心病;
14、慢性心力衰竭;
15、肝硬化;
16、癫痫;
17、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二)“特殊疾病”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参保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两特病”审批表(原件1份);
(二)“病情诊断书”(原件1份);
(三)近两年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与病种相关的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1份);
(六)半寸免冠近照3张。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审批表》、《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申报表》。
以上表格电子文档在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科拷盘。
五、办理机关
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科。
地址:昆明市双龙桥40—46号。电话:3195559。
六、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向单位提交“两特病”申办相关医疗材料→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医保中心对“两特病”申办资料进行审批→发放《特殊慢性病就诊证》或《特殊疾病就诊证》及《就诊病历手册》。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特殊疾病5个工作日,特殊慢性病10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殊疾病就诊证》、《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及《就诊病历手册》,有效期限以就诊证上注明的期限为准。
九、法律效力
(一)获得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待遇。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管理。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结算。
十、收费
无。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