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承诺书共

时间:2022-03-16 00:47:40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85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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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月 日

第二篇:项目投资承诺书

投资承诺书

我公司决定在XXX产业园区内受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本投资人已认真阅读了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自愿、郑重、诚实地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保证根据自己的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用地申请,合理集约用地,不以任何形式倒卖土地和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与用途。

2、承诺人保证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在项目建设完成后

闲置的土地,,在收回该闲置土地时园区管委会向企业退还企业在当初取得该块土地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

3、承诺人保证在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并向园区管委会如实汇报工程进度。

4、承诺人保证按照投资意向书的约定足额投资。

5、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6、承诺人保证在入住园区后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各项活动。

7、承诺人保证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及噪声等均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控制。如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愿意接受停产整顿,如整改后仍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则愿意转产,并接受相应的

依法处理。

8、承诺人保证其承诺真实可靠,并自觉履行本承诺。除不可抗力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承诺人不能履行承诺违约外,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本《承诺书》一经承诺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0、本《承诺书》一式七份,承诺人与XXX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执三份,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承诺书篇一: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别管理措施。

申请人签署:

年月 日

注: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需提交本承诺书;申请人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更(备案)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承诺书篇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名称)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或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C(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日期:

第四篇:投资承诺书

本人拟入股设立xx-xxx-xxx-xxx-x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出资xx-xx万元,入股设立xx-xxx-xxx-x公司,占股份总额xx-x。作为股东,本人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逃入投资金。

二、本人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成为xx-xxx-xxx-xxx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xx-x(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委托投资承诺书

委托投资承诺书

黔东南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我与公司签订了万元的平基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工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资金不足,特委托贵公司投资万元。投资回报按工程实际结算方数每方按人民币一元计算。投资本金按结算后三日内全部还清。

为此我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资金用途、还款期限等约定和义务,按

时足额归还该投资的全部本金。

二、我将拥有施工权的位于,平基面积立方米的平基工程作为对上述投资的反担保抵押给贵公司。

三、如偿还投资款逾期,贵公司有权对抵押工程进行处臵,处臵

所得归贵公司所有。

四、如抵押物处臵所得不足以偿还贵公司的投资金额,我承诺继

续履行偿还义务,直至清偿了贵公司的全部投资款为止。

五、我同意按每立方米人民币一元支付给贵公司,并在该项工程

完工验收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贵公司。

六、我将按《会计法》的要求,真实、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每月向贵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七、我承诺及时向贵公司通报工程进度、进度款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分期反还等可能对贵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变动情况;愿意接受和配合贵公司派员参与对我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工程结算 1

和财务状况检查等跟踪管理工作,所派人员的一切费用由我支付。

八、我在未履行完本承诺书各项义务前,承诺将所收到的工程款存入指定银行专户,银行备案印鉴由贵公司和我各持一枚,双方用印方可动用该专户的资金。

九、本承诺书是不可撤销的保证,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事先征得我同意或通知我,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及履行:

(一)本承诺书所涉及的任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二)本承诺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分包、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法律文件等导致的变化。

十、贵公司给予我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委托投资承诺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贵公司对本承诺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我履行本承诺书的各项义务。

十一、本承诺书自我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贵公司提供投资的全部资金被清偿完毕为止。

十二、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贵公司与我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盖章)

委托人住所:

委托人联系电话:手机号:

年月日

第六篇:承德市外商投资程序

承德市外商投资程序

承德市外商投资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三个审批阶段分别报送文口下文件:

1.报批、申报备案项目建议书须报送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3)合营各方意向书或备忘录;

4)外商资信情况;

5)合营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环保审查意见(特殊项目)。

2.报批、申报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送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中方主管部门的请示;

3)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4)合营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

5)外经贸部门对产品出口许可或配额的意见。如专项审批的项目,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6)须银行贷款的项目,提供银行承诺函;

7)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8)有关部门对环保的意见。

3.报批合同、章程须报送的文件

1)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2)中方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报告;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

8)外方资信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1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12)进口物资清单。

(二)设立外资(独资)企业须报送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外资企业章程;

5.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给法定代表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7.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8.外商资信证明;

9.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之间 须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送外经贸部门。

河北承德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根据《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并受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核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承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双方提供咨询、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及章程审批、工商注册等全程服务。在申报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各审批机构分别在7日内给予批复。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可以用原有场地、厂房、设备、技术、工业产权等资产折价,也可在企业自筹一定比例的资金后申请银行贷款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募集等办法解决。

五、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和安居工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利于发展承德市旅游业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及设在我市各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经营期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对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50%以上的,可以依照

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后,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从外商企业取得的分红利润,免征所得税。

十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十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2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50%及其以上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四、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减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年度,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十五、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二年内返还其所缴纳的增值税的15%。

十六、允许外商在指定区域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

十七、对中方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营改造项目,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缓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以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股在合营企业中体现。

十八、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侨胞的亲属,用国(境)外余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十九、允许外商承包和租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国营、集体、私营企业的股权。凡符合法定投资条件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汇管理,由市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经资格审查后,可以进入外汇调剂市场,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用工、分配、经营自主权。

二十二、允许在我市投资的外商为其亲属办理城镇户口。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2人;2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3至5人。

二十三、凡进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十四、本规定由承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

《承德市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措施 (试行) 》(2008年)

——审批登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设立在市区、扩权县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按属地由相应发改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且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设立在市区、扩权县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按属地由相应商务部门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国家专项规定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市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上报省商务厅审核。

我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授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简化审批流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项目进行领办或代办。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产业政策的告知意见函,国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相应工作。项目单位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发展

改革部门核准。之后,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设立,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手续。

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效率,保证对外来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审批分别在15个、5个和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前的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环保“三同时”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土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需规委会审议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项目申请报告。根据情况可适当延长。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规划、区域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可依法简化评价内容和程序。

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和建设的各个环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经国土、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可办理核准手续。但项目单位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土地、环保等报批手续。

属于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不增加产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受理审批。

——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已列入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按河北省对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的有关支持政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凡是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外资项目,优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加强领导和服务。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便于外来投资项目选址。

凡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配合意识,实行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延时服务、一次告知、“一站式”服务、现场服务,最大限度为项目单位和投资者提供高效的服务。

维护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亲商、安商、富商的执政理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项目单位购买或接受指定的经营性服务或经营者的商品。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环境评估、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机构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项目单位和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

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察局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高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有关审核手续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及时,严肃进行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在子女入学等各方面提供便利。子女需要安排入托就学的,可自主选择学校,教育部门优先予以安排;在本市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承德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2008年)

——凡国内外各类组织、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进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和其他资本到我市进行投资的,经市、县(区)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奖励原则:重点奖励引入境外资金的引荐人,重点奖励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引荐人,重点奖励直接增加市级财政收入的引荐人。

——奖励范围:外来投资是指承德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重点奖励引入外来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的引荐人。

下列事项列入奖励范围:

1、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经市、县(区)招商引资部门确认,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2、外来投资者以知名品牌(国家级以上)、先进技术(工艺)等无形资产进行合作的,可按正式合同约定的作价金额的50%作为引资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3、外来投资者以设备投资参股、控股我市企业,可按正式合同约定的作价金额作为引资额,对引荐人予以奖励。

下列事项不列为本办法的奖励范围:矿产资源开发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

——奖励标准:(一)引进境外资金、设备、技术在《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范围内进行投资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以无形资产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额的50%)的0.8%奖励引荐人;其中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引荐人。其它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二)引进国内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投资于《承德市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意见》中明确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以无形资产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额的50%)的0.5%奖励引荐人;其中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按0.8%奖励引荐人。其它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奖励引荐人。

——奖励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按合同章程中约定的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奖励办法:凭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实际到位资金额按奖励标准兑现奖金。

——奖励程序:(一)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外资项目到市、县商务部门备案,内资项目到市、县发改部门备案。并由商务、发改部门汇总上报开放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奖励兑现。由承德市开放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商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确认,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承德市人民政府鼓励外来投资的相关政策

《承德市鼓励外贸发展扶持政策》承市政2008(96)号

《承德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政字[2008]69号《承德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承市政[2008]86号《承德市市级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2009年4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鼓励和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200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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