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22-03-25 14:01:2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5698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

第一篇:银行管理心得体会

当前,全国农行系统广泛开展执行力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非常必要、非常及时,这一重要课题对于农行贯彻落实“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战略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实现高效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结合主管信贷岗位工作实际,就信贷管理“执行力”建设问题谈几点体会与认识。

一、加强和创新信贷管理“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信贷管理执行力是信贷队伍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农行一系列信贷管理制度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保障,是推动农行顺利股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锐利武器。一个具有坚强执行力的队伍能够全面贯彻上级行党委一系列经营思想、经营理念和治行方略,有利于按政策、制度、程序和规范操作执行,有利于综合业务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总行新一届党委成立以来,广泛、深入地开展执行力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强力扭转全行系统长期存在的种种弊端,增强执行意愿、执行能力和执行效果,是形势所迫、明知之举。当前,全国农行正处在面临投身于服务“三农”的转折时期,全行上下通过认真总结过去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探索调研“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方向和路径,在新的征途起点上确定农行战略定位,发展农行业务,树立良好的农行形象,迈向全面振兴农行的宏伟目标。在这个具有里程碑的转折过程中,执行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行转轨经营能否顺利进行、经营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全行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能否迅速转变、及时提高,关系到各类案件和风险发生能否得到有效防控。

“指示服从制度,信任不忘制度,习惯让位制度”,这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执行合规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农行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需要进一步创新执行力的思路和标准,敢于、善于“跳出传统的标准,善于用转型的理念看自己;跳出狭隘的思维,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困难”,以把执行力建设不断推向新水平。

因此,在农行转轨经营进入实质阶段的关键时期,加强执行力建设意义重大,是巩固我行经营成果、实现全面振兴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信贷制度执行力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工作进展滞后。

信贷部门人员和个别领导干部对信贷工作执行力建设的认识不够到位,工作中缺乏抓住不放、一抓到底的精神和毅力,缺乏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干劲和勇气。总认为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大,风险多,出力不讨好。表现在具体工作上是对上级行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传达迟缓,落实不到位;个别单位对执行案件防控措施不得要领,扭曲走形;贷后管理形式多,实质内容少,甚至必要的形式也省略或忽视了,以至给今后的工作带来被动,或存在操作上的潜在风险。

二是信贷授信行为盲动,过程缺乏有效监控。

从当前授信行为的操作情况来看,银行对企业的统一授信,属于银行的“内部行为”,各银行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信息沟通,又无统一的查询系统,银行无法单独实施对企业贷款风险的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授信管理的作用。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授信,轻而易举地取得多头贷款,如辖区二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农行、农发行、工行、中行、建行以至信用社多家金融机构贷款、银行承兑,这无疑给我行的信贷管理埋下连环风险的隐患。

三是轻视第一还款来源,贷款过分依赖担保。

在目前的贷款管理实践中,一些信贷从业人员认为只要有贷款保证、有抵押或质押,还款来源就有保障,因此出现了贷款发放过分依赖担保的倾向,错误地将贷款担保作为衡量贷款风险高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认为有了担保则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而忽视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审查,更不注意对借款人贷后经营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出现担保瑕疵问题,第一还款来源也丧失待尽,风险控制无从谈起。

四是信贷管理责任追究矫枉过正,“零风险”颇遭非议。

近年来,农行内部片面追求贷款质量安全,不切合实际地提出贷款“零风险”指标,认为只有把贷款办成“零风险”才能显示信贷人员的责任心和操作水平,实行贷款岗位环节追究、责任终身追究。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做法实际不能客观评价客户信贷风险成因,容易将信贷经营风险和信贷岗位责任人风险混为一谈,从而打击信贷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信贷制度执行力建设。

1、强化信贷制度执行意识。

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的,但执行制度一定是刚性的,尤其是关系到银行资产安全的信贷制度,必须保持其刚性约束力。通过组织信贷人员深入学习总、分行出台的一系列信贷管理制度,强化员工制度执行意识,教育和引导员工把制度执行作为增强一级法人意识的素养来追求;把制度执行作为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高效作风来提倡;把制度执行作为提高团队战斗力、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必由路径来创造。进一步促进员工自觉加强执行力锻炼,强化制度执行意识,并从细节和小事入手,全面提高执行力,努力在全行形成浓厚的信贷制度执行文化。

信贷从业人员应在严格执行现有信贷制度基础上,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贷业务办理信息,并提出创新业务办理的方法和手段,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违背制度,严肃追究。要善于在积累和反思中完善自己的信贷行为,通过不断创新适应不断变化的信贷业务需求和信贷风险防范需要。

2、规范客户授信行为。

银行应在全面分析和掌握授信企业资质、行业景气及其变化的情况下,严格规范和完善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审批程序,区别客户类型、客户规模,采取不同的授信方式,既完善形式,又注重实质,并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不间断跟踪监控;应依靠人民银行现有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发新的程序,对辖区多头贷款客户,主动取得人民银行的沟通指导,控制授信总量,防止多头授信行为,避免客户在各银行之间“游刃有余”,切实加强对授信行为的总量控制、及时预警和有效监控。

3、强调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

第一还款来源能否得到有效落实体现着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贷款风险的决定性因素,银行应将贷款管理的重点放在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关注上。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应着重测算客户历史、现实与未来的现金流量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行业优势和发展前景作出合理判断,对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特别是预测在客户出现极端情况下,确认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银行收益程度,将担保偿债能力指标放在补充替偿地位。这才是保障贷款安全、提高贷款质量的关键所在。

4、端正风险与效益、营销与合规的辩证关系。

银行是高风险的经营行业,根本不存在“零风险”,在信贷营销中更是不可能不出现风险。一味要求贷款发放“零风险”的必然导致零市场、零业务、零效益。应当看到,增加信贷投入与规范经营管理之间,信贷营销与风险防范之间是对立的统一,银行规范贷款管理的出发点应是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而“惧贷”、“惜贷”才是银行经营的最大风险。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辩证关系。

第二篇:6432企业合规法律培训心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第三篇:合规学习心得体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存在不仅仅只是为了约束我们的行为,更是为了我们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保驾护航。作为一线员工的我们更应该自觉加入合规建设,做到合规操作。在员工行为管理上,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了解合规制度。制度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合规制度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点。首先要知道我的哪些行为是合规的,哪些行为是违规的,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才能正常的开展工作。委派主管贺主管经常给我们讲解合规制度,研读合规制度,并开展学习讨论,强化我们对合规制度的认识,保障我们在合规的框架下进行工作。

二、遵守合规操作。合规操作是我们在办理业务是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一个操作不当可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个微小疏忽会给网点、客户都带来伤害。比如之前引起社会热议的池子与中信银行的事件,这就是一起非常小的客户明细查询的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的声誉风险和严峻损失。这就警示我们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合规操作,不徇私,不报侥幸心理。例如需要客户出示身份证的,必须核实身份证和本人,不得没有身份证就违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非本人办理的,必须审核代理人信息;未成年的,需要监护人代理。

三、要自觉成为合规建设者的一员。在行为管理年的良好氛围中,我们新行员要抓住机会,努力学习各项合规知识,把握合规风险,为我们之后合规办理业务提供支持,成为合规文化的建设者,合规文化的践行者。

《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