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方案的作用(范文五篇)

时间:2022-03-12 19:05:4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91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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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项目实施方案的作用

项目实施方案的作用

项目实施方案也叫项目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过程的方案制定。那么项目实施方案有什么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作用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作用

项目实施方案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项目实施的成败。

项目立项之后,项目负责人要综合项目的各个相关要素来制定一份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

研究内容

研究机构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有一定的程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部分:

1、项目目标,说明本项目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年度阶段目标;

2、项目详细工作内容,说明项目的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等,在项目实施方案创建过程中,这一部分内容能量化的指标尽可能量化;

3、项目实施所采取的方法手段;

4、预期效果,说明项目完成时所达到的有形或无形的效果;

5、项目工作进度安排,详细说明各阶段工作安排的时间和项目工作内容完成的时间,这需要项目实施方案的负责人对项目有全方位的掌控和评估能力,尽力让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

6、实施组织形式,详细说明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各自分工的主要内容;

7、项目实施预算表,这是项目实施方案中很重要的一项,能够评估项目的价值和项目所能为企业带来的利润。

具体到每一项目,则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来制定适合的项目实施方案。

范文

PPP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一定要说清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常见的规划、立项,在一般项目中基本都涉及到;第二方面是项目的建设范围和服务目标,这是作为PPP实施方案必须说明的内容。

二、风险分配

实际上整个PPP项目操作是否成功,要看是否有合理的风险分配体系,在政企双方都觉得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我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这个事情就可能成功。

风险分配一般分两个阶段来做,一是项目风险识别;二是风险分担机制设计。

项目风险识别

PPP风险来自四个层面:政府层面、市场层面、项目层面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风险是任何项目都可能会遇到的,而且它的风险分配有自然规律,也就是说大家比较认可的规律,通常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各自了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后面就不赘述了,重点讲前三项风险。

1.政府层面的风险

这是投资方比较在意和担心的。

一是政府干预。

投资人来了,他希望有自己决策的空间,特别是在项目的关键技术、设备选型等环节。

我曾经经历过一件事,一个县的污水处理厂,当时是由县建设局来操办的BOT项目,都已经签约了,这个建设局局长打电话问我,说他们现在开始买设备了,在设备选型阶段我要不要跟着去,要不要发表建议。

我跟他讲,你不要去管,在你的干预下,买下来的设备如果好固然没问题,如果不好,将来处理处理污水不达标算谁的责任,该投资人自己决策的就自己去决策。

反过来说,有些时候政府一定要干预,会给项目带来一些不好的结果。

有一个案例是台湾的高铁项目,曾经作为成功案例到处宣传,但是到2014年这个项目失败了,原因是高铁公司运营亏损,资不抵债。

在他失败以后,马上就成为业界研究的案例,研究其失败的原因,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我注意到其中有一个细节,当时的联合体中有一家法国的以高铁信号为主的公司,当时的联合体里基本以法国技术为主,但后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政府的领导层去日本参观考察,觉得日本的高铁好,就要求项目公司要买日本的设备、日本的车,最后项目运行后,日本的车匹配的是法国系统,两种系统的不兼容导致了技术上的问题。

所以,政府干预会给项目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所以,政府在该管的地方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

二是政府信用。

这也是投资方很担心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更好的方案去防范。

我跟投资人说,政府信用这块是社会问题,不是项目管理的问题,但同时我也和投资人说,你拿到项目的条件越公平,政府违约的可能性就越低。

长春汇津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当时政府之所以要违约,也在于汇津前面所拿到的条件是政府回顾过来觉得这个条件不可承受,我们宁可违约,宁可收回也不能再履行下去,所以说政府信用也是双方的,我通常也会对投资人说,不是政府单方的问题。

三是公众反对。

它与项目立项相关,如果项目立项过程,特别是环评过程得到公众充分理解以后,那么项目开工以后这方面的风险会低。

反过来说,如果前期环评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没有去做,在项目开工进场时遭到反对,会拖延工期,拖延工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这是项目需要防范的地方。

四是税收调整。

这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它的控制措施也相对简单,因为税收政策比较明朗,税收的变化给项目带来的影响也比较明确,只要双方调整协议就可以了。

所以,这方面对项目的影响倒不是太严重。

五是决策、审批延误。

六是环保风险。

对一个项目来说,目前在项目筹建阶段,环保的一些要求是明晰的,但是随着我们对环保越来越重视,很可能在未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保的要求会提高,反过来会造成我们这个项目又不符合环保要求,这种风险最少造成项目的设计变更或导致投资运行费用增加,我们一般会在合同里给项目投资方一个出口,也就是说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时,要相应协商一些政府补贴机制等等,因为这个风险不应该由投资方承担。

七是法律变更。

主要是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项目投资或运行成本发生变化。

这种风险通常由双方共担,双方画一条线,如果变化导致的影响成本很小,就由投资方承担,如果超过了画的这条线,政府要承担风险。

以上按照风险谁有能力控制就由谁来承担的原则,这些风险一般来说由政府承担。

2.市场层面的风险

一是利率风险。

二是外汇风险。

三是通货膨胀。

针对利率风险、外汇风险、通货膨胀基本都会设计一个由社会投资方和政府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转移原则,如果没有这套原则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投资方。

四是融资风险。

我们的项目仅仅靠自有资金是建立不起来的,还需要得到银行方一些资金的支持。

这里首先是融资成本的问题,同时还有融资能否实现的问题,目前控制融资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在PPP合同谈判期间,在实施过程中就将金融机构拉进来,让金融机构提早了解这个项目,同时也提早了解金融机构的要求,通过这样一种操作,使得项目融资风险降低,使得签约以后就能够拿到贷款。

五是项目唯一性。

六是市场需求变化。

项目唯一性和市场需求变化都是社会投资方比较关心的环节,它会影响到项目的收入。

政府方对这类项目的管理,如果可以是唯一性的,就承诺给他唯一性。

比如一个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在一定水量范围内,确实是只能建一个,除非水量增加,以保证项目需求。

同时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好合理分配,比较好的方式是双方共担。

七是第三方延误/违约。

因为一个项目不可能只独立在政府和社会投资方之间,社会投资方还会与外部发生一些合同关系,通常会通过合同管理的方式来做好第三方风险的管控。

3.项目层面的风险

一是土地获取风险。

一方面是土地手续是不是合规;另一方面征地拆迁工作要做得干净利落,没有后患,如果有后患影响开工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二是完工风险。

三是供应风险。

四是技术风险。

五是成本超支。

六是工程变更。

七是收费变更。

八是费用支付风险。

这些是任何项目都会遇到的风险,我们通过与政府方和外部第三方签定的合同做好分配,将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

九是项目移交风险。

我们现在做的绝大多数PPP项目都是BOT项目,都是三十年运营期结束后要移交给政府方的项目,这样的项目如果后期维护不周,将来交过来的是不能用的项目,对政府方是很大的一个风险,所以在合同里要对项目移交的标准做好要求,来控制好项目移交的风险。

十是社会投资方变动。

我们在招商时会要求投资人具备一定的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项目经验等等,投资方要有足够的能力来实施好这个项目。

但现在有一种社会现象叫挂靠,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些个人,或者是有些小企业,一看这些要求达不到,就去找一个央企或外省的企业,打着他们的名头来做这个项目,拿到协议以后再做变更,把壳退掉。

这种情况就违背了我们招商的初衷,我们找的是有技术力量的企业,这种变动会给项目带来影响。

反过来说,我们在合同里要做好规定,投资方的股权转让一是受让方要满足当时招商时的要求,二是转让行为一定要政府方同意,这样的规定比较能很好的控制风险。

十一是招标竞争不充分。

这种风险在我做的PPP项目中特别多,我们公司的大项目都是其他人去做,我做的都是地方偏、投资人少,地方政府还着急的项目,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招标竞争不充分,基本上来一家投资方就只能和他谈,没有别的办法。

要想控制招标竞争不充分的风险,一是不要太急,项目要早一点提出来,别等到快要开工了再来做,对外宣传的时间短,了解你的投资方就少。

二是尽管有可能政府的财力不够,但我们与其被动接受投资方资源补偿等一些要求,不如我们政府方先跟咨询机构把这些条件做好,做出一个我们认为大多数投资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我们再去招标,通俗讲就是将项目包装好,这样会适当控制招标竞争不充分的风险。

十二是项目测算不当。

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对投资人也是一样,因为招商时把他招进来之前,他肯定有财务测算的,如果他测得不妥,比如说一个污水处理厂,正常情况下是1.1元钱,他自己算的是1元钱可以做下来,这个风险肯定由投资方承担。

政府在做一对一谈判的时候,测算一定要算妥当了,测算不当会给后期带来问题。

十三是经营者能力不足。

一个项目交给投资方是需要他建好,运营好,这对经营者的能力要求是很高的,如果经营者能力不足会给项目带来潜在风险。

站在政府方角度,对这种风险的防范是在谈判阶段考察好将派到项目的主要人员的经验和水平,从而防范好经营者能力不足的风险。

十四是财务监管不力。

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地方,社会投资方多种多样,当然绝大多数是想踏踏实实长期经营项目的,但不能排除一些投资方有某种目的,比如我遇到过一个,以前是做承包商的,现在政府项目少了,他想要继续做政府项目,他就需要做PPP的项目投资方。

他们的想法是只要收回本金就可以了。

如果资本金要求比较少,只有20%的资本金,另外80%是银行的,因为投资方他要实施项目建设,他认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能把20%的资本金赚回来就好,至于后面怎么样他不考虑。

当我们遇到有这种想法的投资人的时候,财务监管就非常重要,这可能涉及项目是否能够真正按照进度建好,尤其是银行方,有的项目还没有建完,钱全部出完了,最后剩个乱摊子,这是非常可怕的情况。

十五是配套基础设施风险。

投资方非常关注,我刚刚做的一个陕北某县输水管线的项目,在谈判过程中投资方要求一定要把临时用水用电的问题解决了。

甚至在谈判时政府方说我负责协调,投资方说不可以,要把协调改成落实,合同里这两个字带来的是将来双方责任的区别。

因此投资方非常关注基础设施配套问题,政府方该有担当也要担当,刚才这个项目如果真不给落实,投资方会很担心,他作为外来投资方,去落实临时用水用电的困难会比较大。

最后政府同意给他落实临时用水用电的接点。

十六是合同文本不完善。

实施过BOT的地方政府应该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昨天座谈会上不止一个地方说从前实施的BOT项目现在实施的不好,存在一些问题。

这种结果都是当初合同文本不完善带来的。

如果当初合同文本比较完善,把各种价格变动、各种监管因素都考虑进去,现在的项目不会遇到这种问题。

所以,完善的合同文本是PPP项目能够成功实施的保障,刚才说实施方案是开展PPP项目的基石,那么项目建好以后,在实施方案基石上的合同文本应该是完善的城墙,它能防范将来的各种纠纷,对各种变动都能够有很好的解决途径。

(二)风险分担概述

将项目风险在各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程度,确保项目成功实施。

风险分担方式包括分别承担(等同于风险分配)和共同承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摊)。

1.风险分担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是风险由对其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

刚才讲到政府层面的七个方面都是由政府方承担,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就由谁承担,他自然会想方设法去控制风险,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的成本。

二是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获得收益相匹配。

风险和收益相对等能够有效调动风险承担方的积极性。

三是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无论是政府方还是投资方,都不可能因为这一个项目的某一方面风险使得整个工作受到影响,特别是投资方,不可能因为投的一个项目导致最后血本无归,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各方承担风险要有上限。

三、运作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运作方式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而定。

四、交易模式

(一)投融资方案设计

刚才讲,实施方案是PPP项目的核心,那么交易模式就是核心中的核心。

交易模式包括投融资方案设计和投回报模式设计。

首先来看投融资方案设计。

1.PPP项目融资方案概要

PPP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解决4个问题:

投什么?——投资标的和范围。

投多少?——投资规模。

啥时投?——投资进度计划。

在以前做政府投资项目没有太关注这个,现在做PPP要比较关注投资收益率,投资计划进度会影响到收益率。

钱在哪?——资金筹措方案,不光是资本金的筹措,还有债务资金的筹措等等。

把这四方面的问题考虑清楚了,融资方案就做好了。

2.PPP项目投融资方案设计案例㈠——北京地铁十六号线BOT项目

北京地铁16号线是国务院首推80个引入社会资本(PPP)示范项目之一。

项目线路(含海淀山后线)全长约50km,总投资约540亿元。

计划2018年底全线通车试运营。

项目自2014年3月启动PPP实施,2014年11月底,在第十八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上进行PPP签约。

3.PPP项目投融资方案设计案例㈡——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建设内容是污水集中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

按照“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近期(2012年)建设规模为处理污水2.5万吨/日、远期(2020年)10万吨/日。

污水来源为项目所在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建筑污水、初期雨水和地下水渗入等。

投资估算:近期总投资约1.85亿元(不包括管网),远期总投资约4.42亿元。

业主是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园区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的特许经营事宜。

我们当时刚做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时候,和业主方交流,他们当时拿出来的就是上图的结构。

投资人与园区建设发展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特许经营公司。

首先是园区管委会授予他特许经营权,然后由特许经营公司和排污企业签署污水处理的协议,由园区环保部门来监管污水厂的运营情况。

当时他们说这个模式是投资人提出来的。

投资人为什么要把建发公司绑上呢?他觉得这个项目将来他要直接向企业收污水处理费,通过他们俩直接发生的合同交易,给双方留下了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排污企业有可能省掉自己的污水预处理系统。

按照环评的要求,一个企业的污水要能排出去,要有预处理系统,把污水处理到国家环保部要求的排入下水道的标准,然后污水处理厂再进行后续处理,也就意味着每一个企业都要建立一套污水预处理系统。

如果排污企业不想建这个预处理系统,就想直接把污水排出去,这时怎么办?这个项目就留了这样一个空间,排污企业可以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当污水处理厂觉得你超标排放没关系,我能够处理,当然肯定要加钱,污水处理厂就得到了一个超出政府给他的市场空间,对排污企业来说可以省掉预处理的环节。

双方都是会算账的,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来说,如果给我支付的钱够我给你处理的成本,我肯定给你处理,对排污企业来说,如果超标排放付给你的钱要低于自己建污水预处理系统的钱,对于排污企业也是好事。

所以这个项目他们两个直接签污水处理协议有这样一个好的空间在里面,这种情况是支持的。

但是这种情况带来的负面情况是,投资人担心到时企业不付费怎么办?所以他想把要园区建设发展公司叫上,因为企业是园区的企业,到时候谈收费、谈合同有便利。

所以他们推荐这种模式。

从表面看这个模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建发公司是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公司的股东,园区管委会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方,如果他们是独立的主体,这个结构没问题。

但是在我们国家园区管理体系里面,园区管委会和建设发展公司往往是一批人马两块牌子,严格来说他是一个主体,这样就存在问题,当污水处理厂污水不达标时,园区管委会最怕这样的事情,一旦污水处理不达标,会对管委会追究责任,如果他与污水处理厂只有监管关系,他不是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是社会投资方的特许经营公司,如果他在里面有股权,他可能就脱不了干系,就要负直接责任。

这是他们最怕的一个问题。

另外当排污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发生合同纠纷时,本来作为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管委会是可以协调他们之间关系的,但由于他在里面占有股权,说话就不那么硬气了。

把这两个问题指出来之后,政府方也发现这个结构不太好,所以我们给他换了一种结构,就是把建设发展公司拿出去,只有园区管委会。

那么投资人担心收不来钱的问题怎么办?出了一个《污水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作为园区对外招商引资的条件,让所有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先看到,要求排污企业要遵守这个办法,从而减轻企业不付污水处理费等一些问题。

这个项目的经验与启示是:需要慎重决策政府资金参与和支持PPP项目的方式。

一是政府资金以单独承担项目建设内容的方式可使项目其他部分具备PPP运作条件,不存在角色错位。

二是政府少量入股PPP公司,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有利于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但在政府监管不断规范完善、提倡政企分开的大形势下,政府为监管目的而入股PPP公司的合理性值得进一步推敲。

三是实践中个别PPP项目中政府资金完全以市场资金行为入股并占据较大份额,无项目利益分配(分红)方面的让渡或劣后安排,政府资金对项目支持目标偏移,形成“自己补自己”或与社会资本争利的嫌疑。

这在PPP项目运作中需特别予以重视。

(二)投资回报模式设计

这部分更是重中之重,一个成功的PPP项目有两条腿,一条腿是合理的项目投融资结构,第二条腿就是项目的投资回报模式。

与PPP项目回报模式相关的,大的结构里包括PPP合作模式、投资责任、成本责任。

另一方面包括回报水平、项目收入和风险机制。

风险机制已经讲过,重点讲项目收入,项目收入与产品和服务的量和服务价格相关。

1.确定项目回报水平的必要性

一是合理确定和形成PPP项目回报水平,是建立PPP项目投资吸引力的关键,是PPP项目成功的基础。

我现在做的一个项目,他们给投资人定的收益水平全都是6%,我说6%是吸引不来投资人的,太低了。

当然他有他们的理由,他们省内某些企业承诺这个项目不要收益,只要保本就行,这种情况单说。

否则单独设6%肯定是没有吸引力的,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回报水平,这是吸引投资人的关键。

二是科学预计或设计PPP项目回报水平是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

前面提到的VSM(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到底是PPP和传统模式哪个更好?一个重要指标就是PPP项目是要有回报的,没有回报就没有办法做相应的论证。

所以回报水平是6%、8%,还是10%,会影响到这个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论证。

有可能这个项目回报水平是8%,用PPP模式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是12%,采用PPP模式就不合适了。

所以设定一个回报水平也是做前期论证的一个依据。

三是项目回报水平预期是政府和社会资本进行项目价格谈判、确定政府补贴水平、相关利益分成机制设计的基础。

比如刚才举的例子,政府方总是按照6%去设计条件,投资方老是按照8%去要条件,那么双方的合同谈判是很难的。

四是为项目风险处理方案(如价格调整)提供依据和目标。

比如刚才提到的餐厨垃圾项目,两年之后要重新调价,怎么调?还是要保证这个项目的既定收益,标准不能变。

所以,要达成一个合理的回报水平,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指标。

⑴“投资+运营”型PPP项目回报水平

一是通常采用财务内部收益率(IRR)指标衡量项目回报水平,适用于基础设施BOT、TOT、BOO等项目。

二是站在政府管理角度,PPP项目回报水平宜采用全投资IRR(税后)指标,即这个项目建设的总投资是固定的,按照总投资来确定项目的收益率,该指标体现了股权资金和债权资金的综合收益率。

三是通常我们会把债权融资的责任交给投资方,所以债权融资利率的高与低,会影响到投资方的收益,但这个空间我们建议给到投资方,比如投资方信用不好,银行给你的贷款利率要上浮30%,那么上浮的部分需要投资方自己去承担。

如果有一家投资方有很好的融资渠道,可能会低于银行的基准利率,我们要鼓励这样的投资人进来。

所以不要拿自有资金来做指标,要拿全投资来做指标,就能够把融资收益给到投资人。

所以我们的设计思路是,投资人在不损害政府方和公众方利益的情况下,他能赚到的空间要留给他,这样才能促进整个项目获得比较好的条件。

全投资收益率这个指标设在多少合适?刚才课间的时候有人问我这个问题,可能是8-12%,这是目前大家都在说的。

我觉得这个不是固定的。

投资方还有两种概念,两种做法。

一种是考虑这个地区的一些其他风险,包括政府方信用风险和将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风险,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但是通过我们控制好风险,这个趋势可能降下来,让投资方觉得投到这个地方风险很低,相应的在进行内部决策的时候,能降低回报率的要求。

同时,对于不同的投资人和不同的项目设计,最后的回报率不是一个定数。

还有一个变动因素,是整个社会资金成本的变动趋势,最近国家连续几次降低基准利率,并且最近在企业发债过程中国家给了大量支持,要求承购方降低利率,大家都看出来我国在高融资利率下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实体经济带来冲击,所以现在整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要降低利息,在整个社会资金成本都降低的情况下,未来5%、6%,甚至4%作为收益率是完成有可能的。

所以收益率不是一定的,但是最后和投资方谈的时候,一定要综合各种各样因素,最后要定下来收益率,作为将来各种谈判和调价的基础。

⑵委托运营类PPP项目回报水平

一是适用于社会资本不参与投资,只提供运营服务的PPP项目,如委托运营项目。

二是通常采用成本利润率方式确定回报水平。

项目回报=合理成本+税收+合理利润,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合理利润怎么来定。

通常以成本为基数,乘以5%,5%同样不是一个准则,可能要考虑到行业的平均情况,还有企业的战略考虑,是否有竞争,如果有竞争,通过竞争可能发现较低的回报要求。

通过以上确定成本利润率。

第二是确定合理的成本利润率以后,一定要把它算成一个价格,就是不要在合同里去给它承诺保证这个项目的成本利润率是5%,这样又和PPP项目的初衷不一致了。

PPP项目的初衷是要让社会投资方去发挥效率,尽量控制好成本,从而实现政府方、公众方和投资方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但如果在合同里写了收益率5%,我们知道收益率的基数是成本,成本越大收益越大,那么我们去运营这个公司就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了,所以合同里承诺的一定是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好的管理可以获得更好的收益,我们把这个空间留给企业,在没有损害政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企业该赚的让他去赚。

2.PPP项目收益

确定回报水平后,就要考虑项目收入从哪里来的问题。

项目收入是实现项目回报的基础。

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项目收入渠道。

经营性项目如自来水、电厂、燃气等依靠使用者付费基本上能产生回报。

准经营性项目如地铁、公交,收入来源一部分是使用者付费,一部分是政府补贴。

非经营性项目比如环境治理、水利工程等,这些项目找不到明确的付费者,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政府为公众购买服务,所以由政府来付费。

其他收入来源有两个类别,一是与项目运营密切相关其他权益配置(多种经营权益),如:地铁项目中的广告等商业开发业务、水库项目中的旅游开发、污水、固废处理产出物的市场开发利用。

二是项目范围外其他资源配置。

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更广空间范围上的合作,情况较为复杂,不专门讨论。

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配置上盖物业、土地资源开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配套风电场资源开发;环境治理项目配置商业地产开发等。

3.PPP项目价格调整

PPP项目通常涉及的是民生类项目,按照目前要求,对这类项目都是听证定价。

与投资人谈的叫可行性价格,是根据总投资加上应有的投资回报后算出来的,在这个价格上,这个项目才可行,所以叫可行性价格,往往与政府定价不匹配。

政府定价加上市场调节还不够,还要加上其他收入,这就是政府的补贴收入。

要通过这些方面的因素做好可行性定价,在合同里做好政府补贴的相应约定。

4.PPP项目回报模式设计应用案例——北京地铁十六号线项目

十六号线票款收入是2元/人次的单一票制,还有非票务收益,包括授权范围内的地铁广告、零售、通信等商业开发,不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根据既有线路商业开发情况,前10年按每年非票收益1亿元计算,这里有一个小的风险,如果每年达不到1亿怎么办?当时投资方和我们讲,因为4号线政府给做了后评价,做后评价的好处是能够掌握投资方的信息,发现2010年地铁4号线做的实施效果评价,他的一条线的广告收益是1个亿,当时它一条线的收益抵其他五条线的收益,其他五条线是由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运营。

四号线是京港公司运营的,一年1个亿。

所以十六号线我们还按照1个亿计算。

当然他又哭穷了,说4号线收益有它的特殊性,它所经过的站点比较好,所以它的广告收益比较高,十六号线可能没这么好的条件。

当然经过这次谈判,政府方说你的线路比四号线长等种种理由,最后投资方认可了1亿元。

这里确实是有风险的.,将来收益达不到1亿,这个风险全部由投资方承担,如果超过1亿,政府要分成,看起来有点霸道,但这也因为设定为1亿还是是相对有基础的。

还有票款收益计量的问题,北京市地铁有一套清算系统,非票务收益需要通过审计来审核,因为涉及到分配。

剩下的部分就是补贴收入,按约定票价和实际收入的差额进行补贴,所以这块是收入计量和价格。

回报模式在这个项目里不见得完全不变,它在整个合同体系里是这样的变化过程,下图是北京地铁十六号线PPP项目收入机制示意图,前面是约定票价覆盖范围,其中预测补贴收入=约定票价X预测客流-预测票款收入,这些是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大家共同认可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实际的非票收入,实际的可能会超过预测的,超出部分有一个非票收益的分成,客流收入也会与实际客流收入有区别,那么超过的部分也有客流分成,这两个分成都是指政府方的分成,政府方分成要冲抵票价补贴,那么直接的票价补贴要比预测的票价补贴低一些。

关于“约定票价”,从形成到变化有一个过程。

在论证阶段,内部收益率不高于8%,考虑约定非票务收益,按预测客流计算出约定票价。

这个票价是在我们做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和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时候用的,比如约定票价是6块钱,实际票价是2块钱,那么这4块钱是财政需要补贴的,财政根据预测客流量要计算这个项目每年要补多少钱,这是在论证阶段用的。

在谈判阶段,6块钱可能会降低,基于投资方竞争性报价,他要考虑竞争,比如8%的收益,为了拿到这个项目,他可能7.8%就可以做,甚至通过成本的控制,按照设置平均的成本因素,比如每个人的工资,社会平均是8000块钱,这个特许经营公司可能说我的工资控制得比较好,7500块钱就可以。

投资方在充分考虑这些空间以后,会拿出一个有竞争力的报价出来,这个价格有可能低于我们最初估算的票价。

我们要把这个报价写到投资合同里面。

这个价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3年期间里,物价发生变化后,可以通过既定的价格变动公式调整价格,从而抵扣物价变化带来的影响,使收益率维持在当初投标时预定的水平。

关于预测客流和协议客流,最早在可研阶段有一个客流的预测,我们做方案论证时用的是可研数。

在谈判阶段,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双方会共同委托一个客流顾问,对客流重新预测,这就是协议客流。

在运营阶段,如果实际客流和协议客流发生变动,超过部分怎么分成,不足部分怎么保底,这些共同形成了整个项目的回报模式。

五、合同体系

上面所设定的各种模式都要反映到合同里面,PPP项目的合同不是一个单一的文件,尽管我们说特许经营协议是主协议,我相信大家与投资方谈时,谈的都是这个主协议,但一个项目要成功要靠所有的协议体系支撑起来。

(一)北京地铁四号线合同体系

以地铁四号线为例,它除了交通委和PPP公司的主协议外,还有其他的。

首先是这几家投资方:京投、首创、港铁,他们共同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按照这个协议成立PPP公司,这是一个合资协议,协议里对这三家股东方的要求做了约定。

特许经营协议要有相关的附件,其中比较重要的附件是和地铁建设管理公司签订的建管协议。

北京地铁建管公司与京投公司曾经都是北京地铁公司分出来的,北京地铁公司是国内最早的地铁公司,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就存在,因为北京那个时候就有地铁一号线了。

但是后来北京的地铁发展比较慢,2号线是八十年代中建成,八通线是90年代建成,最后一直到申奥成功北京地铁的线路都特别少。

但北京申奥成功有一个奥运承诺,就是开奥运会时我的轨道交通里程要达到多少,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要达到多少,北京市要兑现奥运承诺就忽然发现地铁建设任务非常重,在这种情况下就把北京市地铁公司拆分成三家公司,变成北京地铁建设管理公司,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和京投公司,由京投公司专门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工作。

建管公司和京投公司是兄弟单位,它们不是真正的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所以北京建管公司在北京地铁建设管理系统里说话是非常有份量的。

这时候PPP公司就很担心,因为他第一部分的项目是要委托给建管公司来建设的,他担心如果等他中标,和政府方签完特许经营协议再去签建管协议,他怕他的议价能力受到损害,所以他们把建管服务合同放到和特许经营协议一起来签,就相当于在交通委的主持下签的建管协议,使得这个协议基本上维持了PPP公司的业主地位,最后使得地铁四号线的AB两部分的建管合同格式不一样,业主方在里面的责权分配也不一样,所以这是地铁四号线里面比较重要的一个细节,就是建管协议作为附件放在特许经营协议里。

还有第二个附件是A部分租赁协议,我们知道整个项目拆成两部分来做,A部分是将来政府要提供给PPP公司来使用的,那么租赁协议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租赁价格也是在特许经营协议的合同体系里。

还有银行的贷款协议也放进来了,这就是我说的为什么银行要全程参与,甚至把贷款协议都放进来。

在后面一些小项目里,不见得要把贷款协议放进来,当时为什么放进来,政府方担心银行行使的贷款权力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行,所以要求银行把贷款协议和投资方签好。

其他还有13个附件,包含了建设运营期的协调规则、项目运行验收标准等等,整个来看,一个大项目要做好是需要有一套特许经营协议来支撑的。

(二)来宾B厂合同体系

这是我国实施比较早的BOT的项目,法国电力集团成立了法电中国,法电中国和法国的斯通公司有一个合资协议,他俩共同合资成立特许经营公司。

但政府方不放心,特别是对法电中国不放心,要求法电中国有一个担保。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这个项目工程是由法国斯通公司成立的小公司负责承包的,所以要求斯通公司给承包商一个担保,由承包商和特许经营公司签定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

由于政府方看重的是法电和斯通公司,所以要求这两家股东都要对合资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有了他们的担保,项目公司再和承包公司签署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

在项目运营这块,由项目公司和运营商来签署运营维护合同,同样我们也要求法电中国来对运营商进行担保。

这里运营商和法电有一个技术管理服务合同,实际上是法电在给运营商做整个项目的支撑。

其他项目投入以后,燃料是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公司来供应,电力的调度由广西电力局中心调度所和广西电力局等等,这三个又是中方企业,当时外方也要求政府方做一些担保,这是在过去,现在我国的政策是不允许担保的,当时的背景是可以的,所以广西区政府给他的燃料公司、电力局做担保,担保他们可以履行购电合同、调度合同、燃料供应合同。

同时与贷款方有一个贷款合同来确定项目贷款,所以说这么大的合同是由这么多的合同体系共同构成的。

六、监管体系

(一)运营服务监管

要做好运营和服务监管,整个协议里要约定好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政府提供的支持条件、项目运营的技术标准、运营服务内容和范围、政府监管内容和方法等等。

这些内容为未来对整个项目的运营监管提供支撑。

(二)移交监管

一个项目建设好以后,要规定相应的退出机制,通常退出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股权转让,项目将股权全部转给别人,股权转让一定要建立在政府方许可的情况下;第二种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三是特许经营期结束。

无论哪种情况的终止,都会涉及到项目的移交,因为这个项目是地方政府为了公共服务建立的项目,反过来,投资方建这个项目也拿不走,所以,移交是做PPP项目一定要规定的。

项目的移交要对移交程序及过渡期的安排、移交设施的范围、内容、移交标准要求、移交费用安排、移交后质量保证做出约定。

股权的退出,以不影响履约为前提。

移交机制会因不同情况而导致终止有区别。

主要体现在守约方要得到一定的补偿,对违约方要有一定的惩罚。

移交和退出机制案例——福建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移交过渡期:特许经营期满12个月前,双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方人员担任。

协议提前终止,于提前终止日后15日内组成移交委员会。

移交范围及内容:

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项目设施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零备件和配件、化学药品;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无形资产。

在用的生产档案、技术档案。

土地使用权。

移交标准:移交资产不存在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关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其它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0%、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移交后的补偿:

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移交后的质量保证期是12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没有及时保修,甲方有权兑取移交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保修。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无偿转让给甲方。

以上都是与项目自身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都是在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里做进一步细化。

七、采购方式

财政部在去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人采购的文件,这个文件规定了选择投资人有五条途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

这五种方式都可以用,具体的用法要结合项目来考虑。

公开招标适用于模式成熟、条件清晰、潜在投资人多的项目。

比如现在做的污水处理项目基本上可以用公开招标模式,优点是透明度高,竞争性充分,缺点是周期不确定,因为我们前面定的招标条件有可能与投资方的要求不一致,通常来讲,PPP项目做公开招标流标的概率会比较大。

周期性不确定的意思是有可能会很短,很快就招来投资人,但也有可能费好多经历才能确定。

竞争性谈判模式适用于模式和条件不太清晰的情况。

但是要比竞争性磋商稍微清楚一点,但是有一些具体的条件还要与投资人在谈判中进一步敲定。

优点是透明度高,竞争性充分,时间比较短。

所以竞争性谈判是PPP项目确定投资人比较好的一种模式。

但竞争性谈判有一个缺点,因为他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法,它有一个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就比较难办,实际上在PPP项目里不太推崇最低价这个事情。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相比,适用于潜在投资人少的情况,要主动、定点的邀请投资人过来。

透明度中,竞争性较充分,周期较长。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除了出台刚才提到的文件之外,紧接着又出台了一个关于竞争性磋商的办法,可以看出用意是用这个办法进一步规范PPP项目选择投资人,因为竞争性磋商确实比较适合做PPP项目采购,它适用于模式、条件不太清晰的项目,通过和投资人磋商的过程,逐渐让条件和模式清晰过来,但是缺点是透明度没有招标高,竞争性也没有招标充分,但如果磋商对象比较多的话,还是能够保留竞争的充分性。

还有一个周期会比较长,因为中间有反复和投资人确定各种条件的过程。

单一来源谈判,通常,公开招标或按财政的要求都要搞公开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告一出去,两轮过后,潜在投资人都特别少,只有一家的情况,不得已只好选择单一来源谈判。

通过是一些项目吸引力比较小的项目,或者社会上做这种项目的家数很少,这种情况需要做特别的审批,才能做单一来源采购。

透明度和竞争性都比较差,周期有可能会比较短,大多数情况下会很快的定下来。

第二篇: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

5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投标实施方案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概述

对贵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工作我公司给予高度重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

招标代理工作,为学校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将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和政府采购的人员组成专项业务部,负责贵校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每一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

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低投入、高产出的办事原则,维护业主 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招标效果,维护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工作不仅得到各业主单位的好评,也得到广大投标单位的信任。

实施方案

为做好贵校的招标代理工作,我公司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实施

方案如下:

首先,我公司会针对项目安排主要负责人,并对项目阶段进行划分及确定各

阶段责任人。 其次,项目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最后,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

(一)招标领导小组

1、组成:业主单位派项目负责人

2、职能:

(1)对整个招标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协调;

(2)解决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机构

1、组成:业主单位的监督代表

2、职能:

(1)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实施方案的作用(范文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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