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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培育服务品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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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工作。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建设工作,省级试点建设可参考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
第七条 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标准的制定与行业发展要求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制— 2 — 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内容及时更新。
(二) 标准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服务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服务业行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服务标准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标准、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效果。
(四) 试点效果与创建服务品牌相结合。将创建服务品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章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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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五)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条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二)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三)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四)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试点申请由服务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方案,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 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试点单位服务提供的各个环节应有标准可依,标准齐全。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
(三)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
— 5 — 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试点单位应围绕顾客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法律法规;若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3、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意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标准的宣传与培训,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服务提供过程每个环节的标准均应制定实施方法和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5、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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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7、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争创本行业服务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六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可适时邀请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
— 7 — 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4)。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试点评估的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 8 — 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发放“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试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标准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专家库。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
— 9 — 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试点的复查
第三十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复查对象为已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复查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5)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申请表》(见附件6)。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复查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查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查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 10 — 消其参与复查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复查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复查专家组应由标准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在申请单位复查时间一般为1~2天。
(二)复查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内容。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建立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相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四)形成复查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八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列入国家试点的《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申请表》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报告》(见附件7)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换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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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准则
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保障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要围绕《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三条 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应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四条 试点期满,试点单位可按照《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五条 试点单位三年内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评估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
第七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八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沟通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估组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单位评估报告以及考核评估结论。一般现场考核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十条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考核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由原发证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试点合格单位,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发证部门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三篇: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标准化试点
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服务标准化,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计划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申请开展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
本着以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提升旅游管理服务标准化水平为目标,建立“以规范操作为核心、以提升服务为重点、以强化管理为目的”的服务标准化体系;以人为本,以点带面,加快旅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内部标准的实施和推广;积极探索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运行的新模式,实现企业从制度化管理向标准化管理和操作的提升,全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1、制定和完善旅游服务基础标准体系、提供标准体系、保障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满足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旅游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并加以持续改进。使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标准齐全、有标可依。
2、加大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在企业内部深入实施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中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覆盖企业的各个管理、操作和服务环节,实现用标准化手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预期效果。
3、通过积极开展“以标准提升服务质量”的行动,达到管理有序,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服务优秀的目标,使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提升企业在旅游行业中的影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步骤和阶段目标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4年1月—2014年2月)
1、建立健全标准化机构(2014年1月)
成立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配备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2、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2014年2月)
对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进行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动员,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投入到标准化试点的建设之中。
(二)组织推广阶段(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
1、旅行社服务标准体系建设(2014年3月至4月)
对企业原有的服务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旅游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2、广泛开展实施标准化的培训(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 对公司员工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使各岗位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标准;
3、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服务工作,推进标准的实施(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
(1)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标准实施的必要条件,推进旅游服务标准的实施加强旅游服务品牌的建设;
(2)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标准实施记录,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在服务标准化试点期间,积极推进与旅游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加强企业旅游服务品牌的建设。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
1、整改提高持续改进阶段(2015年8月至10月)
(1)建立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的程序和制度;
(2)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对服务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改进,提高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
(4)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照服务标准进行改进。
2、自查自评阶段(2015年10月)
对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完善。
3、申请验收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根据验收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做好工作总结、准备验收材料,完成服务试点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1、试点单位组织和技术保障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已成立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公司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同时拟邀请标准化专业部门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专项标准化经费投入
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将设立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
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对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4、形成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和激励机制
公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由试点工作小组定期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员工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合力推进。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是提高公司旅游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司相关部门(营业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解决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旅游服务标准化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2、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公司各部门(营业部)要根据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要求,明确职责,将任务目标分解到人,做到全员参与,人人为创建旅游服务标准贡献力量。
3、长效管理,持续改进。建立公司旅游服务标准持续改进机制,采取长效管理措施,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4、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大力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的基础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0日
第四篇:服务标准化百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服务标准化百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完善管理制度,激励员工追求更好的工作表现,特制订以下考核标准,以下考核标准每个月评定一次,员工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级:A级服务员是一位工作表现一贯卓越的非常好的员工(每个月基本工资加100元)
B级:B级服务员是一位有能力去完成预期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每个月基本工资加50元)
C级:C级服务员是一位工作表现平平,需要继续努力,以求达到更佳工作表现的员工(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
备注:试用期员工不参与考核评定
一. 考勤(5分)
1. A级评定标准: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特殊情况除外―由经理界定)
2. B级评定标准: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特殊情况除外―由经理界定)
3. C级评定标准:有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记录。
二.仪容仪表(5分)
1. A级评定标准:无仪容仪表不合格记录
2. B级评定标准:无仪容仪表不合格记录
3. C级评定标准:有仪容仪表不达标记录
三.准备工作(10分)
1. A级评定标准:一个月内没有餐前准备工作罚款记录
2. B级评定标准:一个月有两次以下餐前准备工作罚款记录
3. C级评定标准:一个月有三次以上餐前准备工作罚款记录
四.礼仪礼节(10分)
1. A级评定标准:站姿、迎送客、礼貌用语无不良记录
2. B级评定标准:有两次以下站姿、迎送客、串岗、使用不礼
貌用语等不良记录
3. C级评定标准:有三次以上站姿、迎送客、串岗、使用不礼
貌用语等不良记录
五.顾客意见(20分)
1. A级评定标准:一个月内受到顾客直接或间接表扬四次以上
2. B级评定标准:一个月内受到顾客直接或间接表扬二次以上
四次以下
3. C级评定标准:一个月内无顾客投诉记录
备注:AB级员工受客人投诉一次降一级,C级投诉一次罚款10元,任何员工一个月内受客人三次以上投诉者,罚款300元并作开除处理
六.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10分)
1. A级评定标准:能独立完美解决客人用餐过程中出现的比较
棘手的问题
2. B级评定标准:能独立解决客人用餐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3. C级评定标准:能及时向上汇报客人用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言行举止(10分)
1. A级评定标准:乐观主义的传播者,擅于引导其他同事的工
作积极性
2. B级评定标准:乐观主义的传播者,擅于引导其他同事的工
作积极性
3. C级评定标准: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不散播消极以及不利于
团结的言论
八.服从意识(10分)
1. A级评定标准:能积极主动配合上司的工作
2. B级评定标准:能较好地执行上司的工作安排
3. C级评定标准:能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备注: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者一次扣20元,一个月内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三次以上者罚款300元并作开除处理
九.专业技能(10分)
1. A级评定标准:能熟练掌握运用各项专业技能并主动传授给
新员工
2. B级评定标准:能熟练掌握运用各项专业技能
3. C级评定标准:能熟练掌握运用一般的专业技能
十.团队意识(10分)
1. A级评定标准:能得到80%以上同事的认可
2. B级评定标准:能得到70%―80%同事的认可
3. C级评定标准:能得到70%以下同事的认可
备注:每个月进行一次无记名投票评定
考核说明:一个月内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者直接晋升A级,评定分数在80―90分的晋升为B级,80分以下者不作调整。
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2016-04-28 8:44 | #2楼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服务标准化,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计划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申请开展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
本着以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提升旅游管理服务标准化水平为目标,建立“以规范操作为核心、以提升服务为重点、以强化管理为目的”的服务标准化体系;以人为本,以点带面,加快旅游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内部标准的实施和推广;积极探索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运行的新模式,实现企业从制度化管理向标准化管理和操作的提升,全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1、制定和完善旅游服务基础标准体系、提供标准体系、保障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满足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旅游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并加以持续改进。使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标准齐全、有标可依。
2、加大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在企业内部深入实施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中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覆盖企业的各个管理、操作和服务环节,实现用标准化手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预期效果。
3、通过积极开展“以标准提升服务质量”的行动,达到管理有
序,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服务优秀的目标,使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提升企业在旅游-行业中的影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步骤和阶段目标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
1、建立健全标准化机构(2015年1月)
成立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配备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2、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2015年2月)
对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进行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动员,做到人人知晓,人人投入到标准化试点的建设之中。
(二)组织推广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
1、旅行社服务标准体系建设(2015年3月至4月)
对企业原有的服务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旅游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2、广泛开展实施标准化的培训(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对公司员工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使各岗位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标准;
3、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服务工作,推进标准的实施(2015年5月至2015年5月)
(1)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标准实施的必要条件,推进旅游服务标准的实施加强旅游服务品牌的建设;
(2)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标准实施记录,定期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在服务标准化试点期间,积极推进与旅游相关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加强企业旅游服务品牌的建设。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
1、整改提高持续改进阶段(2015年8月至10月)
(1)建立企业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的程序和制度;
(2)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对服务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改进,提高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
(4)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照服务标准进行改进。
2、自查自评阶段(2015年10月)
对照试点任务书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完善。
3、申请验收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根据验收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做好工作总结、准备验收材料,完成服务试点验收工作。
四、保障措施
1、试点单位组织和技术保障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已成立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公司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同时拟邀请标准化专业部门对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专项标准化经费投入
上海XXXXXXXXXX旅行社将设立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
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对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
4、形成标准化工作检查考核和激励机制
公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由试点工作小组定期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员工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合力推进。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是提高公司旅游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司相关部门(营业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合力推进,解决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旅游服务标准化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2、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公司各部门(营业部)要根据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要求,明确职责,将任务目标分解到人,做到全员参与,人人为创建旅游服务标准贡献力量。
3、长效管理,持续改进。建立公司旅游服务标准持续改进机制,采取长效管理措施,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4、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大力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的基础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上海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0日
服务员百分考核标准2016-04-28 9:58 | #3楼
1、 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扣30分。
2、 病、事假可用当月休班替代,超休1天扣当月平均分20分。
3、 开餐前、后请假1小时扣20分,开餐中,请假1小时扣40分。
4、 旷工一次当天考核0分,旷工1天扣当月平均分数50%,超过1天,当月考核分数为0,超出部分顺延至下月扣除。
5、 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经主管、领班批准私自替换班或无特殊情况捎信、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
6、 上岗未按要求着工装、工袜、工鞋、工号牌,工装不整洁或有破损者发现一次扣5分。
7、 女员工上岗未着妆、浓妆艳抹或喷洒香水味较浓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8、 上岗时间佩戴手饰(结婚戒指除外)、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发现一项扣5分。
9、 要求员工不留怪异发型,女员工发不过肩,男员工不留鬓角、胡须,不符合要求者一次扣10分。
10、 吃带用异味的食品后上岗,发现一次扣5分。
11、 不了解菜品、酒水价格或没核实菜单,多收或少收一次扣15分,引起客人投
诉一次扣20分。
12、 不了解本酒店的基本情况和餐厅销售的产品知识,未能及时给客人提供服务
者一次扣5分。
13、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不能独立完成,需要多次督导者一次扣
10分。
14、 准备工作不到位,出现空档一次扣5分。
15、 发现失误不能及时制止或纠正者扣5分。
16、 对客人投诉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圆满解决并不及时上报领导,一次扣10分。
17、 操作声音过大,一次扣5分。
18、 客人提出需要帮助,无回应,一次扣5分。
19、 对客人服务时不使用礼貌用语者,对客人不热情或出现撵客现象者一次扣
5-10分。
20、 当值时间聚堆说笑,嚼口香糖,聊天,吃东西,大声喧哗,干私活,接打私
人电话,看书报,打闹,嘻笑,发现一次扣5―10分。
21、 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私自会客者扣10分。
22、 递送物品不使用托盘者一次扣5分。
23、 不服从工作指令,当众与领导顶撞扣50分。
24、 无论何种理由与客人发生争执,一次扣20―50分。
25、 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不及时报告,欺上瞒下,谎报事实真-相者扣20分。
26、 工作中消极怠工,效率低下或带情绪上岗扣10分。
27、 不爱护公物、对物品造成损坏者根据轻重扣5―15分,损坏物品按价赔偿。
28、 在岗吵架斗殴、造谣生事,破坏团结带来恶劣影响者,每项扣20分以上。
29、 未经经理批准擅自给客人加菜,加酒水者扣15分。
30、 站位不规范,一次扣2分。
31、 客人进入餐厅,迎宾员不到位,服务员不及时到位,发现一次扣3分。
32、 对客人就餐要求,传达有误,一次扣5分。
33、 检查卫生一项不合格扣5分。
34、 就餐器具不洁净,一次扣5分。
35、 泔水、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超过容器2/3,一次扣5分。
36、 离岗前,不检查水、电、气等的安全情况,一次扣责任人10分,发生事故由
责任人负责。
37、 撤餐具、撤台面及补允餐具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分。
38、 工作主动,热情受到客人表扬的一次加10分。
39、 有合理化建议提出,一次当月平均分加5-10分。
40、 对部门或单位有较好影响的工作或受到值班总经理的表扬,一次加当月平均 分10分。
第五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培育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采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开展以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公众满意度高为目标,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负责审核、确定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部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发布试点征集、下达试点任务、开展试点监督、确认试点评估结果等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省级联席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标准化试点的征集、初核、上报、评估等相关管理事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试点建设。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者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试点工作应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总体要求开展。
第七条 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需求相结合;
(二)与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
第三章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以及由政府主导、具有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要求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所在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第十条自愿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送。
第十一条 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省级联席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申请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后以省级联席办公室名义上报部级联席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部级联席办公室统一受理试点申请。收到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的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并协商一致的,由部级联席办公室下达试点建设任务,也可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四章 试点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应当达到下列主要目标:
(一)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环节标准齐全;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对象满意度提升;
(三)树立具有典型特点与优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象。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或者标准综合体。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服务提供的实际需要,对规范社会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行为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收集和制定相关标准。试点单位应当围绕公众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
(三)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当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过程和服务过程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当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六)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并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七)创建品牌。试点单位应当争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品牌;
(八)实施记录归档。试点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并明确保存时限。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创建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
(三)总结各阶段工作。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七条 试点评估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部级联席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省级联席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试点创建工作期限一般为2至3年。试点建设中期,部级联席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开展中期评估。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以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应用、任务完成情况和试点效果等。省级联席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确定评估方案后报部级联席办公室。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试点单位标准体系创建并运行未满半年的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评估组开展试点评估工作。评估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标准化专家不少于评估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估专家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条评估组应当依据评估方案,对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相应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
(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程度;
(六)对照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现场考核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级联席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试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报送材料一式2份,包括报送公函,每个试点的评估申请表、试点总结报告和试点评估报告。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省级联席办公室报送的试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经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由部级联席办公室发文公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或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试点合格单位名单,合格结果有效期3年。
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仍未通过评估的,撤销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试点单位在创建试点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终止其试点任务。
第六章 试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推动试点的有效实施。部级联席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可以适时派出观察员,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对试点合格单位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报部级联席办公室。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视情节分别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撤销合格的处理。经撤销合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总结试点成果,宣传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经验,并向部级联席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建立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为试点项目审查、试点评估和复审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可以从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科研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中遴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标准化或者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 试点的复查
第二十九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复查对象是试点合格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查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试点合格单位在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联席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4)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见附件5)。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成员单位对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3个月内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查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时间为1至2天: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成立复查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至7名,由标准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可以从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应当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包括审查标准体系文件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重点查看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和有效性评价等制度情况;标准化规划、工作计划有效实施情况;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实施和持续改进情况;全员标准化意识和公众满意度提升等情况。现场抽查可以采取查阅相关文件、检查记录、向相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
(四)形成复查结论。专家组根据复查情况,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复查工作后,应当向省级联席办公室提交复查报告。省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确认,并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报告》(见附件6)报部级联席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部级联席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试点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对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部级联席办公室发文公布复查合格试点单位名单,或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复查合格试点单位名单,合格有效期3年。经复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七条 复查期间申请单位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标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停止复查工作;申请单位申请复查弄虚作假的,应当停止复查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复查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取消其复查工作资格,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附件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doc 附件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doc 附件4-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自检报告.doc 附件5-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申请表.doc 附件6-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复查报告.doc
第六篇: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
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
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一】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目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全面开展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重点把握“创新理念、制定标准、设计流程、严格考评”等四个环节,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达到群众满意的平台作用。
二、任务目标
根据行政审批服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中心工作需要、有中心特色的服务标准体系,将服务事项办理、服务窗口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规则纳入标准化管理,实现“有人就有工作标准,有事就有质量标准,有物就有管理标准”。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创新理念。
标准化建设工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检验标准。
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要对现有的运行模式、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等进行梳理,对每个岗位、每个事项、每个行为都确定标准,保持服务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在遵循“简化、协调、统一”的标准化原则基础上,要不断创新理念,以达到“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成本降低、服务效率优化”的标准化建设目标。
(二)制定标准。
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工作是制定标准。
制定标准要从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个方面入手。
通用基础标准要制定标准化导则、术语、符号、数值和测量等方面的标准;服务保障标准要严格为支撑服务有效提供而制定规范性文件,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设施管理、后勤管理、环境管理、文化建设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应急管理、督查考评管理、电子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制成标准;服务提供标准要满足服务对象需求,规范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接触过程,制定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控制、运行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方面的标准。
(三)设计流程。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以提高效率为目标,进行流程再造,绘制标准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
对进驻中心的所有服务事项逐一进行梳理和规范,明确项目的适用范围、办理主体、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绘制出标准流程图。
(四)严格考评。
县监察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此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同时,制定标准实施检查工作计划和制度,加强对标准实施的日常检查和记录,定期进行评审,把标准实施工作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和年终评比。
三、时间安排
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总实施时间为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8月)。
全县各有关部门着力做好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更新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全县对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认同感。
(二)标准制定阶段(20XX年9月—10月)。
按照全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窗口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特点,起草、试验、修改、送审标准草案,经评审符合要求后正式发布。
(三)标准实施阶段(20XX年11月—12月)。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标准化服务,畅通内、外部监督渠道,征求行业专家、有关部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对各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标准验收阶段(20XX年1月—4月)。
由县监察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提请上级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验收。
四、实施要求
(一)成立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系统性,涉及部门较多。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孟凡雄任组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顺贞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和县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要负责县本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同时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督查。
县监察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内容进行把关。
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负责起草本部门职责和事项办理的标准化文件。
(二)确保全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
为了使标准化建设在探索和创新中发展,在完善和改进中提高,聘请标准化行业指导机构和专家为顾问,聘请服务对象为特邀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县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偏,并跟踪纠偏措施的实施。
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二】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物业法规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房字z20XX{7号)要求,以宣传法规、落实法规为抓手,促进物业服务标准化,为业主营造更加优美、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
为顺利推进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围绕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通过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合同文本使用、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委员会建设、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维修资金使用等各项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到20XX年底,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明显改善,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明显提高,逐步形成和谐、文明、协作、共赢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管理标准化。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筛查,对资质状况已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予以降低或注销资质;对于无业绩、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直接予以注销。
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平台作用,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到最新状态,特别是要将新开展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培训和备案工作落实到位。
要对信用档案实时更新,并将各项业务与企业实时信用挂钩,对违法违规企业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