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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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名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 1.3工程性质:新建 1.4实施单位:XX县林业局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项目区自然概况

县(林局)经营范围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县(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

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

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地权属;林种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

1 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区位构成;林地权属;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6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禁限伐协议签定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 3.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3.3《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

2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

(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

(5)《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9]65号)

(6)天保工程区享受补偿的新增重点公益林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林资发[2007]31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二是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1998年——2004年期间,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三是属于按林策发[2004]94号文规定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面积;四是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

(7)非天保区享受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必须是按《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四个地类的面积。 3.4《方案》编制原则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以落实管护面积、管护地块、管护责任为重点;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生态优先,确保重点等。

3 第四章

项目建设范围、布局、规模

4.1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总面积;所涉乡、镇(林场);分乡、镇(林场)补偿林地面积;涉及管护责任区数、管护人员数等。 4.2布局

项目分布区域 4.3规模和任务

规模:项目面积及其地类、林种、生态区位构成;补偿资金额度等。

任务:管护,营造林等。

第五章

重点公益林管护规划

5.1管护模式 5.2管护责任区划分 5.3管护责任书签订程序 5.4管护人职责 5.5管护设施设置 5.6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5.7管理人员职责 5.8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重点公益林培育规划

6.1补植造林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培育面积、方式(封育、

4 植苗、其它)、布局等。 6.2森林抚育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面积、主要措施、布局等。

第七章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

7.1资源监测

(1)监测对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2)监测内容:森林植物群落生物量、涵养水源效益、固土效益、生物多样性效益等;

(3)监测项目:森林生物量、林冠及森林土壤的水文特性、地表径流等;

(4)监测方式:

①林分生长、森林生物量、土壤水文特性、生物多样性监测等,用固地标准地法定期监测;

②林冠截留降雨量、林地地表径流监测等,用固定标准地法常年监测等。 7.2工程档案项目和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重点公益林发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等方面的文件、通知等;

5 (3)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文本资料、图表及电子文档等;

(4)重点公益林管理制度;

(5)重点公益林管护资料(责任书、管护合同、管护员名册、巡山日记、管护验收资料、考核奖惩资料、劳务费支付等);

(6)重点公益林补植补种、抚育作业设计、工程验收资料等;

(7)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数据、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林权变动、林地征占用情况等资料;

(8)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等。 7.3管理手段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设档案室;配档案柜、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7.4制度和措施

第八章

管护设施

8.1管护站分布(现有站利用;拟建) 8.2公示碑设置 8.3责任牌设置

第九章 科技支撑

9.1建立公益林软件管理系统 9.2推广GPS巡护和远程监控

第十章 检查验收

10.1检查验收程序

自查、复查。 10.2检查验收内容

管护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健全、管护成效、营造林成效、抚育成效、资金使用等。 10.3检查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10.4补偿资金支付

第十一章 项目投资概算及其资金来源

11.1概算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规定,按照每亩每年4.75元测算。 11.2管护劳务费投资测算:

劳务费按平均每亩每年3元测算。 11.3森林培育投资测算:

森林培育总投资按每亩每年1元测算。

(1)植苗造林(亩均补植株数不得少于67株)按每亩200元测算。

7 (2)封山育林按每亩100元测算(当年拉网、补植等70元/亩,后期围栏维护、幼苗抚育等30元/亩)。

(3)中龄林抚育按每亩100元测算,幼龄林抚育按每亩150元测算。

11.4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及管护设施投资测算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及管护设施投资测算按照每年每亩不高于0.75元的投资标准测算。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偏关、吉县、安泽、陵川、泽州等5个县级单位,须在县域内布设1——2个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点,进行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投资按照每县每年 10万元测算。为满足森林资源监测数据采集的专业技术要求,原则上监测点应布设在国有林场重点公益林内,由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监测费用在县级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省直各林局中央财政补偿重点公益林资源数据监测数据的采集在省级重点公益林布设的资源监测点进行,不再重新设置森林资源监测点,数据采集费用按照每年每个监测点补助1万元测算。

第十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12.1组织保障 12.2管理措施

8 附

表1:县(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表2 :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

表3 :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区位分布情况统计表

表3附表1: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面积、权属及资金明细表

表4: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设施统计表

表5: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营造林、抚育规划表

表5附表1: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补植(植苗)规划表

表5附表2: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补植(封山育林)规划表

表5附表3: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抚育规划表

表6:县(林局)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班登记表

表7:县(林局)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档案管理和资源监测规划表

9 表8:县(林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规划表

表9:县(林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分配规划表

表10:县(林局)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能力情况表

第二篇:17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

施方案-编制提纲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1.1 生态本底情况:城市开发前的自然生态状况。 1.2 城市现状。 1.3 试点区域:

区域划定的原则、依据和位置,汇水分区情况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确定依据。

2.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2.1 必要性分析:从当地城市发展实际需求,以及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水安全战略需求的角度,分析建设海绵城市的必要性,突出重点、有所侧重。

2.2 问题分析:重点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雨水资源有效利用、防洪与内涝灾害治理等角度分析试点区域存在的问题。

2.3 需求分析: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试点区域的需求进行分析。

2.4 工作基础: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度机制、做法与成效、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须附已开展工作、已建成海绵区域的视频辅助材料,说明和展示实际效果,不要做成城市宣传片)。

2.5 预期成效。

3.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

3.1 目标和指标:总体目标应符合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与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一致、清晰,并分解落实到各汇水分区、地块,提出具体指标以及指标测算依据。

3.2 技术路线和措施:强化总体布局,因地制宜提出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技术路线;合理安排“渗、滞、蓄、净、用、排”各项措施,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工程设施作用,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完整性,避免出现“为海绵而海绵”、LID措施“打补丁”、过度工程化等。

3.3 建设任务和投资估算:根据技术措施,在经济技术比较基础上合理安排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海绵型公园和绿地设施建设、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防洪和排水防涝、管网建设与雨水收集利用等工程项目,明确投资规模。

3.4 项目进度安排(甘特图)。 4.建设运营模式

4.1建设运营模式选择。鼓励采用“技术+资本”、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合同管理、激励约束和按效付费机制建设,明确各阶段责任主体。

4.2 PPP方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融资结构设计及具体机制安排;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5.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政策制度、运营管理、资金保障、能力建设(能够满足试点目标监测和评估的要求)等方面。

6.附件 6.1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批复文件。 6.2 已出台的政策制度文件汇编。

6.3 已颁布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标准图集等(只列出名称和颁布日期)。

6.4 工作基础视频文件(光盘)。

第三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提纲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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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提纲

摘要

简要阐述该规划关键内容,包括:规划背景,城市现状分析的结论,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利条件,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的现状问题与海绵城市建设需求;海绵城市的建设现状;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建设策略;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重点指标;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与分期建设时序;近期海绵城市建设区的目标、标准,近期建设的重要项目及投资估算。海绵城市规划管控体系;海绵城市组织、制度、资金和能力等保障体系。

第一部分规划概述与现状分析 1 概述

1.1 城市概况

1.1.1 区位条件

描述城市位置与区位情况。

1.1.2 自然地理条件

描述区域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河湖水系等基本情况。

1.1.3 经济社会概况

描述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1.2 上位规划概要

描述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包括城市性质、职能、结构、规模;城市发展战略和用地布局;城市总体规划中与海绵城市规划相关的绿地系统、道路交通、水系、供水、城市、防洪等规划内容。

1.3 相关专项规划概要

重点分析城市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节水、防洪、水系、绿地系统、竖向、道路交通等与海绵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专项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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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状分析

2.1 基础分析

2.1.1 降雨

分析城市多年平均降雨总量、降雨天数、降雨的年内分布情况等基本降雨特征。

采用不小于30年的降雨进行分析,分析论证本市不同降雨总量控制率对应的降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场次分析,分别分析不同降雨场次频率和不同降雨量总量控制率对应的降雨量。

2.1.2 城市下垫面

对城市下垫面类型进行解析,按照水体、草地、林地、裸土、道路、广场、屋顶和小区内铺装等类型进行分类。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分类类型。

对城市不透水地面进行分析,确定城市建成区现状不透水地面分布情况与比例。

2.1.3 城市面源污染

对城市初期雨水污染物的类型、含量、来源等进行分析,分析城市面源污染对河道污染物的贡献率。

2.1.4 合流制及其污染

识别城市现状合流制区域及排水口、溢流口分布情况,分析城市现状合流制特征及溢流频次等现状合流制溢流污染情况。

2.1.5 土壤

分析城市土壤类型、渗透速率等。

2.1.6 地下水

分析城市地下水水位、地下水超采情况和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沿海地区应考虑海水上溯等情况。

2.1.7 城市开发前水文特征分析

对城市开发前的产汇流及蒸发、下渗等水文特征进行分析,得出多年平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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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条件下城市降雨、蒸发、下渗、和径流的比例关系。

2.1.8 海绵城市建设现状

分析现状城市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

2.2 问题识别与需求分析

2.2.1 问题识别

1) 水资源

分析城市水资源供应方面存在的问题,识别是否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 2) 水环境

分析城市水环境质量情况,城市雨水面源污染、污水收集与处理、地下水超采等问题。

3) 水生态

分析城市河湖水系的蓝线划定、水系保护、河道硬化、驳岸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4) 水安全

分析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防洪等方面的问题。 5) 其他

分析城市水文化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城市周边区域河湖水系,防洪,水源涵养等方面的影响。

2.2.2 需求分析

1) 海绵城市建设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2)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解决存在问题的优势(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 3) 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部分规划总论与总体思路 3 规划总论

3.1 规划原则

描述海绵城市规划的原则,包括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强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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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回归本底;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功能与景观相结合,绿色与灰色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等,各地规划编制中可根据自身的问题与定位,自行表述。

3.2 规划目标与定位

3.2.1 规划标准

结合本地其他降雨特征、土壤渗透性、地下水位、城市降雨径流污染情况、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求,科学确定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即降雨总量控制率。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区确定各片区的降雨总量控制率。

除丰水地区外,各地降雨总量控制率不能小于70%。

(有几个问题:一是否允许部分地区按照降雨场次进行控制,不小于90%?二是是否运行海南等丰水地区,还有一些开发前水文状况评估后,开发前平均径流总量比例大于30%的地区,可以适当取低一些?)

3.2.2 规划目标

明确2020年、2030年城市中心城区中需要达到海绵城市目标的面积占全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3.2.3 规划定位

描述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

3.2.4 规划指标体系

考虑本地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自然本地特征,提出适合本地的海绵城市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选取可以结合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建议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区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并针对近、中、远期分别提出不同的目标。

3.3 规划范围

参考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并可考虑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适当扩大。

3.4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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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求。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3.5 规划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导则、指南; 其他相关依据。

3.6 技术路线

绘制本市的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路线。

4 规划总体思路

根据降雨、土壤等因素,综合考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提出本地海绵城市建设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海绵城市的技术选择时,应优先选择具有水质、水量等综合作用的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等,并综合考虑性价比和景观效果。

在城市地下水水位低、下渗条件良好的地区,应加大雨水促渗,补充地下水。 城市水资源缺乏地区,应加强雨水资源化利用。

在现状城市内涝严重地区,应侧重于水量的控制,并和排水管网、泵站、调蓄、城市内河整治等措施结合,确保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的达标。

城市水环境较差,或者存在水体黑臭的地区,或者城市排水的受纳水体为饮用水源地或者对水功能区较高的水库的,海绵城市的建设中的技术选择应该侧重于水质的控制,将其作为“控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控制TSS、总氮、总磷等污染指标,并且和截污、截污、清淤等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解决水体黑臭和水环境治理问题。

对于雨污合流,且分流改造确有困难的地区,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的重要解决措施,并和管网修复、调蓄等措施相结合,对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控制合流制污水溢染次数和溢流总量,统筹解决合流制污水的溢流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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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位较高或者土壤渗透性不好的地区,但是对于水质改善又确有需求的地区,技术选择中应侧重于过滤型的技术,对雨水径流进行净化后,通过底部渗透盲管进行收集或者缓慢排放;

对于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加强河道系统整治,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逐步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推荐GIS和数学模型,对海绵城市规划方案进行系统方案比选和优化。

第三部分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总体规划 5 总体布局

5.1 海绵城市空间格局构建

5.1.1 生态要素分析

基于中心城区自然地理特征及最新现状用地空间分布,梳理和识别中心城区山、水、林、田、湖等海绵基底,并分析现状海绵基底空间分布与特征。

5.1.2 海绵骨架格局构建

基于海绵基底现状空间布局与特征,构建中心城区海绵骨架格局,保障中心城区海绵骨架结构;合理识别需要重点保护和修复的海绵基底,确定其空间位置及相应保护及修复要求。

5.2 海绵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

5.2.1 评估因子选择

科学合理选择海绵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因子,主要包括土壤类型、土壤渗透能力、地下水位、城市下垫面、城市开发强度、场地坡度等因子,并综合考虑城市重点潜在污染源、水源保护区、城市洼地等要素。

5.2.2 海绵建设用地适宜性分区

基于评估因子及重点要素选择,通过空间叠加分析等技术方法,科学评价海绵建设用地适宜性,并根据“渗”、 “滞”、 “蓄”、 “净”、 “用”、 “排”确定海绵建设用地的不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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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分区建设要求

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用地适宜性分区,合理确定不同分区的技术措施选择及建设要求。

5.3 海绵城市功能区划

结合现状基础特征分析及问题识别,科学划定海绵城市功能区,并针对不同功能区提出建设策略和指引。

6 海绵系统规划

6.1 水资源利用系统规划

结合城市水资源分布、供水工程,围绕城市水资源目标,严格水源保护,制定再生水、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路径,提高本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增强供水安全保障度。

明确水源保护区、再生水厂、小水库山塘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等可能独立占地的市政重大设施布局、用地、功能、规模。复核水资源利用目标的可达性。

6.2 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对城市水环境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认属于黑臭水体的,要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明确治理的时序。黑臭水体治理要以控源截污为本,统筹考虑近期与远期,治标与治本,生态与安全,景观与功能等多重关系,要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提出黑臭水体主要的治理措施。

结合城市水环境现状、容量与功能分区,围绕城市水环境总量控制目标,明确达标路径,制定包括点源监管与控制、面源污染控制(源头、中间、末端)、水自净能力提升的水环境治理系统技术方案,并明确各类技术设施实施路径。

对城市现状排水体制进行梳理,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识别出近期需要改造的合流制系统。对于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要加大改造力度。对于近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做好截污,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调蓄设施建设,辅以管网修复等措施,综合控制合流制年均溢流污染次数和溢流污水总量。

对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较低(尤其是平均进水COD浓度小于200mg/L的,要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控制污水渗漏,防止水体倒灌进入污水管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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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

明确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污)调节、湿地等独立占地的重大设施布局、用地、功能、规模。复核水环境目标的可达性。

有条件的城市和水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城市综合采用数学模型、监测、信息化等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实施管理。

6.3 水生态修复规划

结合城市产汇流特征和水系现状,围绕城市水生态目标,明确达标路径,制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管控分解方案、生态岸线恢复和保护的布局方案,并兼顾水文化的需求。明确重要水系岸线的功能、形态和总体控制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对全市裁弯取直、河道硬化等过去遭到破坏的水生态环境进行识别和分析,具备改造条件的,要提出生态修复的方式、时间,因势利导制订技术措施,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6.4 水安全保障规划(排水防涝规划)

充分分析现状,评估城市现状排水能力和内涝风险。

结合城市易涝区治理、排水防涝工程现状及规划,围绕城市水安全目标,制定综合考虑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的城市排水防涝系统技术方案,明确源头径流控制系统、管渠系统、内涝防治系统各自承担的径流控制目标、实施路径、标准、建设要求。

对于现状建成区,要以优先解决易涝点的治理为突破口,合理优化排水分区,逐步改造城市排水主干系统,提高建设标准,系统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

明确调蓄池、滞洪区、泵站、超标径流通道等可能独立占地的市政重大设施布局、用地、功能、规模。明确对竖向、易涝区用地性质等的管控要求。复核水安全目标的可达性。

有条件的城市和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城市综合采用数学模型、监测、信息化等手段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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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绵城市单元控制

7.1 管控单元划分

管控单元划分应综合考虑城市排水分区和城市控规规划管理单元等要素,管控单元划分应具有便于管理、便于考核、便于指导下位规划编制为目标。各管控单元的平均面积宜在2-3平方公里。

7.2 目标分解

综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对控制单元目标分解方案,确定管控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

7.3 工程设施

7.3.1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综合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资源等控制要求,确定重大工程设施布局、规模,如污水处理厂、集中式调蓄池的规模、布局及水处理标准,确定截污干管等工程设施的布局。

7.3.2 城市重大生态设施规划

综合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资源等控制要求,确定生态设施,如大型公园绿地、湿地规模及布局,并提出建设要求。

8 建设时序

8.1 近期建设重点

分析和识别近期建设重点区域,确定近期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标,梳理近期主要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天然海绵保护与治理任务。

8.2 中远期建设规划

区分中期和远期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区域、主要设施规模,描述分阶段的海绵城市空间格局演变,提出中期和远期海绵系统建设建议。

第四部分 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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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海绵建设适宜性识别

对近期海绵城市建设区的用地进行识别,识别出地下水、土壤渗透性等限制性因素。对于地下水位高于1.5m,或者存在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土壤液化、溶洞区、卡斯特地貌地区,应作为限制下渗区。对于坡度大于20%的场地或者存在土壤污染的场地,应作为禁止下渗区。

对各类建筑和小区、公园、道路、广场和河湖水系等进行实地踏勘和分析,评估各类场地改造的可行性。建筑和小区重点评估小区的绿地率及绿地分布情况;公园重点评估和周边场地的标高关系以及接纳周边客水的可行性;道路重点评估横断面的形式、绿化分隔带的宽度和分布、后排绿地宽度和部分、绿地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分布、绿地和周边场地的标高关系等;广场重点评估广场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情况、周边场地情况及其标高关系等;河湖水系重点评估现状水质情况、治理需求、生态化恢复的可行性等。

经过上述综合分析,得出近期建设区中现状建成区的改造可行性,对于近期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道路、小区等,可以综合考虑采用相对集中的措施,解决降雨径流的处理问题。

近期建设区中的新建地区,主要通过规划管控措施,确保建设过程中能够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

10 近期建设方案

10.1 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根据地块类型、容积率、规划建设状态、改建难易程度等,结合地形、土壤、地下水位等自然条件,识别适宜进行海绵化建设的地块,作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并确定其建设的具体范围边界。对于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确定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工程建设规模,核算其径流总量控制率。

有条件的可结合典型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各类设施进行布局指引,划分汇水区,进行规模结算校核,并且对各类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进行优化组合。

10.2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根据规划建设状态、改建难易程度,道路的宽度、纵坡、横坡、横断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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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情况、竖向条件等,识别出可进行海绵化建设的道路与广场,作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并确定其建设的具体范围边界。

对于海绵型道路,利用自身及周边改造范围内的中分带、侧分带、后排绿地空间等布局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等,确定海绵工程建设规模,核算其径流总量控制率。

对于海绵型广场,可布局透水铺装等设施,确定海绵工程建设规模,核算其径流总量控制率。有条件的海绵型广场,可结合周边地块竖向条件、排水管道布局情况等,通过布局下沉式广场或建设地下调蓄池等设施,收纳其汇水范围内的雨水,对非海绵型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核算。

10.3 海绵型公园与绿地

公园与绿地宜按海绵理念进行建设和改造,布局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确定海绵工程建设规模,核算其径流总量控制率。

有条件的海绵型公园与绿地,可结合周边地块竖向条件、排水管道布局情况等,通过布局地下调蓄、雨水湿地等设施,收纳其汇水范围内的雨水,对非海绵型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统一核算。

结合典型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对各类设施进行布局,划分汇水区,进行规模结算校核,并且对各类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进行优化组合。

10.4 河湖水系生态修复

根据海绵城市径流控制与排水防涝安全的要求,对现有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及水环境容量进行分析与计算,划定蓝线,确定需要进行生态恢复和修复的河湖水系位置、规模与措施。

10.5 相关基础设施

海绵设施应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调蓄池、排涝泵站等内涝防治系统,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系统以及雨水利用系统等相衔接,通过平面布局与竖向控制,实现设施的功能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海绵设施对雨水径流的渗滞、调蓄、净化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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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指标分解

以地块所在管控单元目标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块用地性质、建设阶段、海绵设施建设或改造难度、内涝风险等因素,初步提出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地块海绵建设方案对目标进行复核测算,最终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12 管控单元建设规划

对于每个管控单元,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思路,确定该单元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其中,现状建成区以问题导向为主,新建区以目标导向为主。规划方案要达到控规层面深度,能够直接指导地块、道路等项目的海绵型改造和设计,并按照每个管控单元的方案单独出图。

位于新建区域的管控单元,要立足于开发前后径流状态不发生改变,尊重现状地形,提出竖向指引,重点对天然低洼地带、自然水系等天然海绵进行保护和预留,对于未开发的地块要根据相应的指标要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位于老城区的管控单元,要针对现状存在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问题,例如水体黑臭、初期雨水污染、内涝灾害风险高、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明确该单元具体的海绵城市新建或改造项目,确定海绵型建筑和小区、海绵型道路、海绵型公园、其它相关基础设施(例如初期雨水净化设施、雨水调蓄设施、截污干管、排涝泵站等)。

推荐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或水力模型对规划目标进行定量分析,例如近期建设区内减少的雨水外排量、污染物的削减量、雨水资源的利用量等,进而论证各管控单元目标的可达性。

13 近期建设项目库与投资估算

根据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要求,梳理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河湖水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建设任务,并进行投资估算,按照附表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

第五部分 规划实施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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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规划管控与规划衔接

14.1 规划管控制度

为保证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规划建设各环节真正落实,明确规划建设管控机制,明确如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建设投资计划、用地条件、“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项目招投标、开工许可、施工监管、竣工验收、项目审计、运行维护等各环节。

同时,要明确总规确定的管控分区指标如何在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以及后期在管控分区指标不调整的情况下,进行详细规划动态调整的机制。

14.2 与相关规划衔接

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上,需要继续对城市规划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法定规划中将相关有求加以落实,并且调整优化相关专项规划。

14.2.1 法定规划中落实

需要明确如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内容分层级、分步骤地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要求,特别是要突出总规定目标、控规顶指标的原则,将海绵城市相关目标要求变成各层级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14.2.2 相关专项规划调整建议

需要针对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交通系统规划、城市污水系统规划、城市竖向规划等专项规划提出规划调整建议,特别是要在相关专项规划中突出。

15 建设施工与运营维护

结合本地特征,描述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比如施工前场地评估、换土等。描述运营维护的机制、主体、经费来源和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16 监测评估考核体系

16.1 总体目标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考核的总体目标,体现目标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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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总体框架

需要按照一整套评估指标体系、一整套标准化软件、一整套硬件支撑体系和一整套规范的规划管控制度的要求,明确监测评估考核的体系。

16.3 考核评估方法

要求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运行阶段),针对规划区、项目或地块、具体设施三个层次的考核对象,提出具体的考核评估方法。并且突出数学模型、监测等新技术的使用。

16.4 监测方案

明确区域总体和不同对象的监测要求和设备需求,明确监测设备选点和监测数据要求。

16.5 一体化管控平台建设

明确一体化管控平台建设的要求,提出便于海绵城市管理的一体化管控平台建设方案,应包括软件平台建设方案、监测方案、后期数据发布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为后期进行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技术基础。

17 海绵城市建设保障体系

17.1 组织保障

明确城市海绵城市组织协调和推进机构安排和职责权限,明确需要构建完善的海绵城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17.2 制度保障

明确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需要制定的制度、法规明确主要内容,提出城市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机制,特别是需要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水生态敏感区保护的要求。

要明确城市水资源利用的机制,特别是雨水资源化的相关政策机制。需要结合城市雨水系统管理,明确城市水安全管理机制特别是排水防涝相关机制。

17.3 资金保障

明确规划设施的资金渠道,对如何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提出明确的路径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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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能力建设

明确人才保障机制,确定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原则要求;明确科技能力建设机制,确定科技支撑、信息化等方面的原则要求。

第四篇:中央财政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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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

作者:本刊记者

来源:《农业知识·科学养殖》2012年第09期

据悉,2012年,国家财政部和农业部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这是两部委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惠牧措施。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项目实施区域选择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重点在东北、华北、西北3大区域。2012年,在河北、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扶持建设3.3万公顷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补助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三是改善生产条件。四是提升质量水平。补助标准为:对集中连片200公顷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公顷9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为:项目立项后,财政及时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会同农业部门负责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财政部等两部委要求,申报对象为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优先扶持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200公顷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

两部委要求,由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制订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五篇: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财政部关于201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8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林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发展现代林业,实现湖北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基层政府同意和林农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监、地方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四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经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正常,管理有序的公益林、商品林。

花卉苗木不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二)保险对象:林权所有者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毁损、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商品林经营者对以上两种保险可任选一种投保。

(五)保险金额:

公益林、商品林每亩均暂定500元。

(六)保险费率

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3‰。

商品林:林木火灾保险费率2‰,综合保险费率3‰。

(七)赔偿处理

1、免赔处理

每次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的10%免赔。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投保面积/实有林地面积×(1-10%)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保险责任终止

当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以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当累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责任期满,但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累计赔款后的余额或差额。

4、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由保险公司会同林业专家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八)林业巨灾风险基金

为保证森林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承办保险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承办保险公司应参照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操作方式

(一)分步推进,逐步试点。试点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森林保险业务开展。2012年,试点区域为神农架、房县、竹溪、丹江口、宜都、咸丰、恩施、崇阳、通山、罗田、麻城、谷城、南漳和京山等14个县市。

(二)分级负责,差异承保。公益林实行综合保险,由林权所有者与承办公司按签订保险协议,赔款通过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林权所有者,县(市、区)财政局对赔款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基本原则是确保受灾森林面积的完整恢复。商品林保险,林农可以在火灾保险与综合保险两种责任中任选一种,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转账支付至投保林农的“一折通”或其他实名银行账户,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三)明确职责,互相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申报、拨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比例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林业部门及所属基层林业工作站应配合保险公司深入乡镇、村组进行森林保险工作宣传工作,了解掌握林农投保意向,协助开展投保面积的统计核实、保单发放、定损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实施全程的监管,确保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林业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支付办法由林业部门与承保公司另行商定。

四、保费补贴比例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1、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10%。

2、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其余由投保人负担。

3、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由其自主在林地所在地向当地承办公司投保。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我省地域范围内的,不享受我省保费补贴政策。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森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县(市、区)财政和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加强审核,做好森林保险投保数据真实性审核。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申报、拨付和结算,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县(市、区)保险经办机构按将已签订到户(即作为被保险人的林权所有者和林农,以下同)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由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2、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后,要对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林业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保单已签订到户,保费已足额缴清的,据实拨付应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3、在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县(市、区)财政已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由县(市、区)财政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申报时,要填报“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并附“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于每结束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进行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据实向各地财政拨付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各地要成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专班由县(市)政府领导挂帅,林业部门牵头,财政、经办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作专班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承办机构。经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湖北保监局确认经营资质,2012年全省14个试点县(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中华财险湖北分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共同承办,其中,神农架、竹溪、崇阳、通山、谷城、南漳、京山由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房县、丹江口、罗田、麻城由中华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宜都、咸丰、恩施由太平财险湖北分公司承办。其他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和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加大商品林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引导和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林农统一投保。

(四)搞好承保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林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林农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规范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林农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五)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林业、财政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范文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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