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小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内容(大全)》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可以找到更多《小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内容(大全)》。
第一篇: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二、工作期间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上班第一时间打扫档口卫生,整理着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员工需画淡妆,精力充沛!
四、上班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五、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六、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七、工作时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手机应调为静音或震动
八、认真听取每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九、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做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尽快主动了解服装;以便更好的介绍给客户;
十、员工奖罚规定:
1、全勤奖励每月XX元,迟到、早退、每分钟扣罚1元;旷工一天扣罚XX元,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前三天扣除当日工资的XX%,之后每天扣除当日的`工资;
2、每三个月进行优秀员工奖励,奖励XX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业绩突出、无客户投诉者、无拒客者;无)客户投诉或与客户发生争吵将取消本次奖励,一次扣罚XX元;
3、上班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违者扣罚XX元/次;上班有客户在时不得接听私人电话不得发短信聊天,手机应调为静音或震动,违者扣罚XX元/次;
4、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违者扣罚XX/次;私下使用本公司电脑者扣罚50/次;
5、透露公司机密(产品原价、客户档案、)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工资的XX%;
十一、入职条件:
1、填写员工入职表,按入职须知执行规定;
2、需交身份证复印证
3、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
十二、辞职条件: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个月提呈辞职报告,书写详细理由批准后方可离职,离职只发放工资,2、未满1个月而要离职者只发放工资的XX%,十三、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连续旷工XX次/月;
2、拒客或与客户发生争吵XX次/月;
3、泄露本公司机密XX次/月;
4、偷盗本公司财物者;
第二篇: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的劳动纪律应当遵循对等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员工工时管理
第四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工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均视为违纪行为,须扣除相应的工资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条员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请假或调休时,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六条员工不得擅自加班,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应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文明礼仪规范,不得恶意攻击或者侮辱他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散布谣言。
第八条员工不得私自携带武器、易燃易爆物品、毒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司,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文件或者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的机密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四章处罚制度
第十条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并最终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违纪记录档案,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将予以永久记录。
第十二条被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接到处罚决定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完全服从公司劳动纪律的员工,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分工负责原则。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发现和举报违纪行为,有权利进行揭发和控告,公司将依法对举报者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检查和评估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篇: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工作。
省、市(行署)、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服务、农民自愿、城乡统筹、依法维权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加强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和二、三产业等途径,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并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土地规模流转。
第七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本省及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应当加强引导和宣传,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培训扶持
第九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展和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
第十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规定的条件和技能就业培训的要求,并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法律道德规范、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城镇生活常识等引导性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务工适应能力和创业能力。
按照前款规定培训合格并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为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投入,建立由政府的财政支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务工技能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
从事采矿、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经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还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后,方可上岗。
农民工不承担前两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转移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埠外机构、输出基地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劳务对接,扩大向省外、国外的劳务输出。
第十六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应当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将其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其培训、输出等方面的档案和信息体系,并及时更新和发布农村劳动力网络信息,供社会共享使用。
第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
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偿就业服务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农民工在镇或者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并申请落户的,应当准予落户。
大城市对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或者突出贡献者,应当准予优先落户。
第二十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与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责任,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接收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和城镇学生应当同等对待,不得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者其他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立助学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等方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
第二十一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民工及其同住子女的免疫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并加强对农民工及其同住子女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疾病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村劳动力输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输出人员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发放计划生育手册;有关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输出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劳动力输入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按照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在用人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流动就业,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接续。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引回资金、项目和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扶持基金。
金融机构对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保证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农民工就业在地域、性别、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
农民工在安全保障、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劳动者机会均等。
第二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容,农民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报酬支付、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九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推行网络化监察方式,依法处理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收取或者扣押农民工财物、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
各级工会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随意收回、调整其承包地,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外出务工的农民流转土地的,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劳动争议等社会矛盾。
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申请仲裁、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必须受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并简化相关手续。
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在律师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档案资料,以及农民工参与仲裁、复议、诉讼、鉴定等方面提供协助;涉及相关费用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第三十四条农民工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民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适应城镇工作、生活的要求。
外出务工的农民应当承担户口所在地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
(二)违法实施审批、收费、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
(三)侵占、挪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
(四)违法干预用人单位依法自主使用农民工的;
(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或者骗取培训补贴资金,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视情况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赞助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接续,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所签劳动合同不合法,违法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延时劳动报酬,未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无故克扣劳动报酬,以及剥夺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或者扣押财物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农民工本人,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农民工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每扣押一个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农民工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农民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收回、调整外出务工农民所承包的土地,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篇:般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2.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时认真检查上班次的各项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卫生等,发现问题必须现场向交班人员询问了解清楚;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4.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时的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处理完的其它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不得隐瞒问题;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员认真打扫卫生,要求工作台干净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室内外玻璃干净明亮、窗台无灰尘;
2.值班人员中午、下午就餐时间为30分钟,就餐完毕立即到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严禁私自调整班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得到同意后必须按主管领导安排值班;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8.值班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为他人调用、查看、下载监控视频、音频、监测数据等各类资料;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第五篇: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
一、工作时间
(一)公司依照《劳动法》规定确定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48小时。门店员工的作息时间,由门店根据营运需求,进行安排和调整。
(二)因营运要求,必须安排门店员工加班的,店长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
服务是具备高度劳务性的,是要我们自觉、主动去做的,保持一个好的心情去上岗,好心情投入工作会给客人好的印象,提高公司知名度及形象,加之各类软硬设施的齐备,将造就一个全新的理念。
二、考勤制度
(一)员工须严格执行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内不干私活,不擅自离岗。
1、门店实行轮班工作制,并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员工的班次与休息时间。
2、门店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班、休息、下班必须亲自打卡。严禁代打卡行为。给他人代打卡或要求他人代打卡者,双方一律按“迟到、早退”处理,并给予“口头警告”。见习店长需打卡上下班。
3、对于因公事外出(如送蛋糕、借还货品、外出活动、到公司开会)、卡钟坏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打卡的,必须由门店店长签注说明(写明理由),不扣当月全勤奖。
4、对于忘记打卡的,则门店店长不必签注说明。
5、休息时间也要打卡,如遇工作繁忙等情况而没有休息,则需找门店店长签注说明。没有休息的时间可在以后安排补休。在保证营运顺畅的前提下,当班管理人员可安排没时间休息的员工提前打卡下班(提前下班的时间不可超过休息时间),但需店长在考勤卡上签注说明。
6、如果当时店长不在场,因公事外出、卡钟坏、没有休息、提前下班的员工应在二天内找店长在考勤卡上签注说明。除店长级(包括见习店长、副店长、店长)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考勤卡上签注说明。
7、超过3分钟上班时间打卡者为迟到,提前在1分钟下班时间打卡者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分别扣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的,扣款20元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款30元早退超过40分钟的,扣款40元早退超过50分钟的,扣款50元早退超过60分钟的,扣款60元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扣除半天工资,迟到、早退超过4小时的,以旷工一天处理。
8、旷工一天,扣除员工两天的全额工资,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者,视自动离职,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二)全勤奖
1、全勤奖金为50元,每月和工资一起发放。
2、凡当月没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所有假)以及没有出现忘打卡现象的,将会得到全勤奖。
3、由于公事外出、卡钟坏、没有休息、提前下班(补休)等特殊情况而打卡不完整者,其全勤奖不予以扣除,不过需要有店长级管理人员的签注说明方可生效。
(三)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病、事假或调休等须事先办理批假手续。
1、员工请事假须事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单》,向门店店长申请,办妥准假手续。三天以内(包括三天)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三天以上的假期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特殊情况需及时补假。
2、病假应将当日医院病假证明递交给门店店长。病假累计一个星期以上的,须携带病历卡、化验单等证明到公司人事部处予以确认。急症病假的应在当天通知门店店长并在三天内递交病假证明单、补办批假手续。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旷工处理:
1、在请的各类假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2、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岗的。
3、不服从公司组织调配,不到指定岗位工作的。
4、对考勤卡弄虚作假、私自涂改者。
5、因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而缺勤的。
(五)门店员工及主管级的出勤天数统一按26天计算;店长级的出勤天数统一按24天计算;办公室人员出勤天数统一按22天计算。
三、排班制度
(一)员工班表由门店管理组按周排,每周工作六天,排休一天,原则上周六、日不排休。
(二)如有排班要求,则应在每周三闭店前,将其要求以书面的形式给到下周的排班人。在保证门店营运顺畅的前提下,排班人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三)在排班时,内外场每个班次都应该保证有管理组人员当班。
(四)请门店管理组人员以身作则,根据具体的营业状况进行排班,不得以权谋私。
(五)如有欠休,请在班表的右侧注明欠休天数或时数。补休应在二个月内补完。
(六)班表下方的备注栏中将设定本周目标和训练,请认真执行。
(七)员工班表应该在每周六开店前排好,班表一经排好,原则上将不再更改。
(八)员工班表需由店长级管理人员签名后方可生效。
四、加班制度
(一)门店店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除因特殊原因外,员工应接受安排。
(二)门店店长级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时间有弹性,一律不计算加班。
五、出差制度
(一)员工因公出差,必须提前填报出差计划,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天数及原因等,交财务部审核借款金额,并由人事部安排出差事宜。
(二)出差期间如需改变原定路线或延长出差天数等,必须取得公司的批准,遇到任何特殊情况都应先向公司请示。
(三)出差补贴
1、说明:
a)凡需出差员工均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报告或出国及旅费借支申请单,经批准后凭单据到财务部领取预支差旅费。
b)凡超标准出差,其超出部分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须总经理批准。
c)凡因工作需要,不同级别员工共同出差,同性员工须一起住宿,其标准可向高档提靠,若与总经理、董事长同行者,其费用实报实销。
d)出差人员(含境内外),若出差到原居住地,无住宿费用、无伙食补贴报销通讯费用原则上采用当地的电话通讯方式。
e)出差期间不享受工作餐补。
f)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定。
第六篇: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守则
一、依靠科技,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改革发展。
二、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三、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四、服从上级指挥,按时高效完成工作。
五、忠于职守,保守公司秘密。
六、维护公司信誉,不作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八、注意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九、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诚实守信。
十、树立大局观念,善于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第三章 安全守则
第一条 每位职工必须牢记安全第一。
第二条 工作安全要求。
1、电器机械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操作、管理、维修、保养,其他人员不准动用。
2、各种机动车辆,由公司指定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动用,未经允许不得在单位以外停放过夜。
3、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要订立、明示操作规程。
4、职工应遵守安全法规、岗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特殊岗位应配备劳保用品,并正确使用。
5、增强防火、防盗、防汛意识,如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6、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并关闭门窗、电器电源等,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单位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7、如发现有形迹可疑或有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或相关部门。
8、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
9、严格执行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证使用机械设备、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
10、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11、发生事故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施行。
第三条 防火要求。
1、每位职工都应熟记火警电话119,熟悉防火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在救火过程中听从单位领导或消防人员的指挥。
2、消防器材专人管理,不遇火情不准擅自动用。
3、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应上报相关领导或部门,并派人监护,按规程操作。
4、职工不得在公司使用电炉取暖、做饭。
5、如发生火警,无论程度大小,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
(2)呼唤附近的同事援助;
(3)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领导,并按公司《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相应处理;
(4)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水、沙土等将初起的火扑灭。
第四条 防汛。如发生汛情,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1、查明汛情程度、位置和涉险人员物资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汛情,迅速按《防汛工作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员、房屋、车辆、设备安全。
3、努力降低灾害损失,及时恢复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故处理。
1、如遇突发事故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加设标志、保护现场,警告其他人员勿近危险区。
3、在紧急情况下,全体职工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鼎立合作,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力保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单位业务正常进行。
第六条 预防事故。
1、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制度化,各部门每月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记录备查。
3、按规定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安全检查、自查工作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4、对模范执行安全守则者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守则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劳动纪律
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职工应予遵守。
第一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维护企业利益和荣誉,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