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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 “„„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4、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性的要求,即: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作为用人单位,尤其重要的是注意保留公示和签收的有关证据,而公示的形式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具体的方式一般有通过企业文件的下达、公告栏张贴、局域网公布、开会培训以及考试等方式予以公布、学习或告知。但出于证据保留的考虑,提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将相应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让员工签收。
5、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常规体例及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体例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基本守则;
2、员工招聘、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3、试用期管理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6、薪酬福利制度(内含:工资异议制度);
7、休息休假制度
8、考勤制度(内含:工作时间、考勤方式以及加班审批等内容);
9、培训及职业晋升制度;
10、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制度;
11、绩效考核制度;
12、奖惩制度;
1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最新要求)。
三、规章制度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法律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走向规范化,而规范化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制订全面且有效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中切实的执行。具体来说,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下列作用:
1、树立、加强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力量,是企业发展目标、管理理念的外化,同时也是企业凝聚所有人力资源的重要纽带,而规章制度是打造、树立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2、落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制性条款比较多,但法律也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用工自主权空间需要由规章制度来落实。例如如何界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如何界定“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问题,事实上,法律已经授权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细化和补充。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唯有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将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落到实处。
3、使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有序化的作用
正如前文多次提及,我国正处于通过劳动法律体系的改革推动企业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而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规范管理之必须。正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样,一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在企业规范化管理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可大幅度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4、防止仲裁、诉讼中败诉风险的作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不仅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且即使是在双方激烈对抗的仲裁、诉讼活动中,法律依然认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但唯一的前提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必须以依法制定且明文公示的规章制度作为载体而出现。因此,有效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进入仲裁、诉讼阶段可起到防止企业承担败诉风险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规章制度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在现行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制定,规章制度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仅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还有可能引发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对企业管理威信的树立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是应仔细审查,必要时应咨询律师或由律师等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审核,谨慎避免因规章制度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2、切忌照抄法条,应在法条基础上进行细化
劳动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其强制性条款比较多,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未内化进企业规章制度中,仍然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规章制度若是照抄法律条文,事实上则失去了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与价值。而好的规章制度是不是重复劳动法律法规,也不是无视劳动法律法规,而是将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予以落实。规章制度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由企业基于用工自主权进一步细化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企业对员工行为规范的要求,才能真实的使企业管理权落到实处,规章制度的作用也才能真正的得以发挥。
3、规章制度应明确权责,忌仅有宣言性的倡导,而无对应罚则
规章制度要作为依据适用,首先其内容必须能够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违反权利义务规定需承担的责任后果。若规章制度的条款设置仅为宣言性、倡导性的规定,缺乏对于违规行为的罚则,那么,即使该规章制度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所要求的所有前提条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难以适用或规定不明的问题。
4、规章制度应以人为本,切忌显失公平
规章制度在做到合法的同时还应做到合理,即:宽严有度。
而过于严苛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也存在不被适用的风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指导意见》中结合厦门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在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时,若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则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因此可知,规章制度若内容上过于严苛或显失公平,则明显增加了其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被适用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明显得不偿失。
5、规章制度应给企业留出充分的自主空间,切忌过于僵化
规章制度既然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不仅员工有义务遵守,企业也同样应予遵守,而企业是否能做到言出必行也是员工考量企业管理威信的重要条件。而企业日常经营中所面对的情况可以说得上是“千变万化”,但规章制度无疑受限于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制定者对可能发生之情况的预测能力,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 “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若规章制度的规定事无巨细,又过分僵化,显然难以适应企业日常管理的灵活性,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在日常经营中的自主裁量权,在适用时给企业自身造成困局。
6、规章制度应结合各企业实际,忌闭门造车
可以说,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与运行的规范与指南,因此“可操作性”是考量一套规章制度优劣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企业起草和制定规章制度应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考虑自身人员结构、岗位特点、企业管理的核心因素以及原有管理习惯等综合性因素,在法律授权的框架下,根据企业或各个部门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修订及完善,切忌闭门造车。
7、规章制度应定期修订,及时更新
根据近几年有关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出台的频率以及立法的强度可以看出,在劳资法律关系领域,国家仍处于加大力度整治改革的时期。在此时期,企业应密切注意现实情况的变化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保证规章制度与最新规定的契合,至少是与新法强制性规定不相冲突,否则员工则可能以该制度违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补偿。并且,修改修订后的制度同样要进行公示和告知程序,否则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得到认定。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二篇:单位的规章制度
大学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为完善自身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实现育人、科研等各项教育管理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适用于本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合法有效的内部规章,是大学科学运行、稳健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提高内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园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要实现这一目标,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发布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三)学校层面对规章制度建设程序制定统一规范
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学校层面应专门出台一份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在内容上,拟出台的规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论证,规章制度的草拟部门要对拟出台的规章制度有详细地论证说明,对于新立的规章制度,要说明新规章制度制定的意义和作用;对于修改的要说明具体修改了那些地方,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样的预期效果;对于废止的要说明为什么要废止,是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还是不符合当前工作需要等,并广泛有效地征求相关学生、教职员工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相关规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第三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每个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要求,但是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无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在适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理时被认定为是无效的,进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怎样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呢?结合司法实务,小编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四点:
一、认识制度
公司老板或者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的管理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国家法律赋予公司一定权限的自主管理权,这种自主管理权,就是公司有权制定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管理制度。
比如,经常遇到公司老板来咨询,说员工发生了什么什么行为,我能否开除他?(说明一下,他所问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反问 ,公司管理制度有规定,这种情形下可以开除吗?
他说,公司好像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做个制度行吗?显然,现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来,是需要告知员工,有工会的,还需经过工会通过的。
这就是因为没有完善制度,导致管理遇到问题。如果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相应处理。
因此,对公司管理制度,不是发现问题才想着去制订,而应当是按照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时建设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内容合法,也就是基础合法
这一点理解相对简单,从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层次看,最基础的是宪法。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民法。在民法基础上分,细分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中央的法规,到地方的制度。
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政府职能体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最后,再到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到,要制定合法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之上的所有层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熟读精通。
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信息化的时代,这些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并不难找,但难的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或者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还有一个简单一点的方法,如果公司领导不介意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报送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
三、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对于这种内容可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否则这样制度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让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就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同工会、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民主的程序。
四、要公示,更要取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企业必须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证工作,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将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了告示栏,并连续张贴了一段时间。后来,员工小张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小张的加班是个人的原因造成,并未经过公司审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张投诉到了劳动仲裁。最后,因公司无法提供该制度已经公示的证据,仲裁认为,该制度不具有约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亏,吃的很难受。公司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后因为一个小疏忽,导致了不应该有的支出。这些,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当中应当起效的地方,但没有实现。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应的取证也要做足,多管齐下有保障。
1、传统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栏。如果公告栏位置有摄像头的,进行,录像保存;没有的,公告期内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内部的电子公告渠道。比如说OA系统,又或者说员工邮箱系统。将通知发放到每个员工,摆上内部官网。这些记录,服务器长期保存。
3、结合现有的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群或者APP,比如钉、,企业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长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在学习材料上签字,或者进行考试。相应的资料都进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让被管理的内容在管道内畅通运行。千万不要嫌管理麻烦,一定要细致,前期辛苦一点,后期轻松一些。在企业运营的角度,风险是大过利润的。但这一点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亏后才领悟。
第四篇:单位的规章制度
每个用人单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要求,但是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无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规章制度,结果在适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理时被认定为是无效的,进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怎样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呢?结合司法实务,小编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至少做到以下四点:
一、认识制度
公司老板或者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的管理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国家法律赋予公司一定权限的自主管理权,这种自主管理权,就是公司有权制定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管理制度。
比如,经常遇到公司老板来咨询,说员工发生了什么什么行为,我能否开除他?(说明一下,他所问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反问 ,公司管理制度有规定,这种情形下可以开除吗?
他说,公司好像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做个制度行吗?显然,现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来,是需要告知员工,有工会的,还需经过工会通过的。
这就是因为没有完善制度,导致管理遇到问题。如果有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或相应处理。
因此,对公司管理制度,不是发现问题才想着去制订,而应当是按照现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时建设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内容合法,也就是基础合法
这一点理解相对简单,从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层次看,最基础的是宪法。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民法。在民法基础上分,细分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中央的法规,到地方的制度。
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到政府职能体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最后,再到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到,要制定合法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之上的所有层级的法律法规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熟读精通。
我们最常用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信息化的时代,这些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并不难找,但难的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或者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还有一个简单一点的方法,如果公司领导不介意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报送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
三、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履行协商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对于这种内容可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否则这样制度的规章制度可能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让双方的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就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同工会、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这是一个民主的程序。
四、要公示,更要取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也就是企业必须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证工作,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将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了告示栏,并连续张贴了一段时间。后来,员工小张离职,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小张的加班是个人的原因造成,并未经过公司审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张投诉到了劳动仲裁。最后,因公司无法提供该制度已经公示的证据,仲裁认为,该制度不具有约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
这样的亏,吃的很难受。公司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后因为一个小疏忽,导致了不应该有的支出。这些,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当中应当起效的地方,但没有实现。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应的取证也要做足,多管齐下有保障。
1、传统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栏。如果公告栏位置有摄像头的,进行,录像保存;没有的,公告期内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内部的电子公告渠道。比如说OA系统,又或者说员工邮箱系统。将通知发放到每个员工,摆上内部官网。这些记录,服务器长期保存。
3、结合现有的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群或者APP,比如钉、,企业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长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并在学习材料上签字,或者进行考试。相应的资料都进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让被管理的内容在管道内畅通运行。千万不要嫌管理麻烦,一定要细致,前期辛苦一点,后期轻松一些。在企业运营的角度,风险是大过利润的。但这一点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亏后才领悟。
第五篇:单位的规章制度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一经发现除收回原住房产权外,并追究责任,要按规定扣缴税费,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6、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继承权。
7、对拥有产权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发的《关于房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使用人必须到行管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租用公房
1、学校的公有房产地产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会议研究书面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出租、转让、改变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时,房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双方签字移交。经学校批准公有租用住房,先签定租房合同、登记清楚房内设施状况,先交纳租赁保证金(现未交保证金的住户,必须补交),其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赁合同解除时,查明房内设施状况后,扣减损坏赔款,退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3、对公有房屋的拆、改、装修,必须在施工前向行管科书面申请经行管科基建技术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个人装修,校不承担折价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该房时,双方可以协调解决,也可以聘请政府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原住户承担),但要恢复原状,否则,承担恢复、维修费用。
4、租金标准按区政府当年公布的租金标准计算。月租金等于当年租金标准乘以使用面积。租住时间以交退住房钥匙算起,从下月工资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过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时,交清已住天数房租,再办理有关手续。
5、租用学校公房的职工,不得擅自将公房出租和转让,一经发现,学校予以收回,同时取消该职工的租房资格,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6、在阎良城区已有住房的(无论是购买或租用的)一经证实,则取消在校内租用公房的资格。
7、单身职工及母子间公房住户,不得在室内进行营业性活动或改变其用途。
四、附则
1、职工确定购房后,房产证统一由区房改部门颁发,其办证费用由房屋产权拥有者负担,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定购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纳相应的保证金。
2、职工住房标准,按以下执行:处级及高级职称人员为100~120m,科级为80~100m,一般户部职工为:60~80m。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可申请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调离本校,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领取或进行转存;职工退休时,个人公积金余款可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