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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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副书记)和全体副校长参加。必要时,总支委员到席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四、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校长因病因事暂时离校时,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在此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校长在职后应予报告。

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八、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第二篇: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

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1-2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交学费后再学习。

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处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

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费。

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课。

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

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篇: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新

兴政办发„2007‟278号

市*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兴化市民办学校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有关民办学校:

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兴化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及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财务人员必须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总账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近亲属或股东不得担任财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的聘任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会计委任制。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理财,按章办事。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年终认真搞好决算,预决算必须经学校董(理)事会审核通过,同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规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支出必须经董(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

第七条 学校的积累,应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股票等风险*投资以及与办学无关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 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但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第九条 学校要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理财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收费,并实行公示。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要亮*收费,持*上岗,对无*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提前收费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同等的免收杂费补助政策,学校应从学生培养费标准中减收学杂费金额。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捐助,其使用与管理,必须依据的

有关规定执行。接受捐助的办学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尚未投入学校建设的资金应成立专项教育基金;接受捐赠的教学设备,要按时作价入账,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手倒卖、调走和私人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转(退)学,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因故转(退)学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定核退部分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要退还所收全部费用,退费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本着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学校各项费用开支,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合理确定各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和福利开支所占经常*办学费用总额的比例。

第*条 学校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理财,按章办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办学积累资金的使用上,首先要确保教职工*、福利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存储量,同时要按计划提留一定比例的办学积累资金,用于学校的再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要严格经费开支的报销手续,杜绝以领代报、白条列支、损失浪费、私分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

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学校章程中予以明确。其回报的比例,学校应当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三个因素确定。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校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书、职业资格*书的;

4、骗取办学许可*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的;

5、未依照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余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五章 代办费管理 其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代办费的收取必须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开学时一次收取,中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学期结束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与学生家长结清,并张榜公布代办费使用结果,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保险、订阅报刊杂志等均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统一代办,更不得强制推行。不得以为学生服务的名义,取得手续费、回扣费等,服务*项目必须按实结算。

第六章 *管理

第二*条 学校收取的一切费用(含代办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并严格按照各种*的用途规范使用,所收资金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的规定,加强对收费*使用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认真及时、准确地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账簿。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规定经财政部门同意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支出账户,按规定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往来款的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目,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借入款、应缴款项等,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各种应付款项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结束后,15天内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照财务部门的决算要求,上报决算报表,并写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会计人员每月要向执行校长、董(理)事长上报一次会计报表,增加透明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会计凭*、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未依照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各种财产物资要有健全的入库、领用、调出、出借手续,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分别登记建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教学设备的报废,应当由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学校董事会决定方可核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销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可根据学校规模大小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材料物资品种多、数量大、价值较高的学校,应对材料物资进行细类划分,其购入和耗用的材料物资会计上设[材料"科目进行核算,材料品种少、数量少、价值较低的学校,其材料的购入和耗用可直接列作支出,设置,及时反映购进、领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及时进行处理和财务调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因故终止,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收回办学许可*和销毁*。并按国家有关

规定对财、物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算。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并自行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必须在核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和学校的代表组成的清算小组,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不得在清算前突击花钱、转移隐匿资金和财产。同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查*。学校应切实保管好各种会计资料,不得更改、丢失和毁坏。

第四*条 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法院组织清算。其亏损部分由*法院裁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清偿顺序是:首先退还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有关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是偿还其他债务。如果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结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学校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支持财会人员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坚决不予办理,学校负责人坚持办理的,财会人员可以拒付,学校负责人不得以此打击报复或作为辞退的理由。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保*会计业务之间的连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审制度,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每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查*,如实提供凭*、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擅自涂改、销毁。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及有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要认真加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和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办法的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食堂、浴室、小卖部等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本着为师生服务,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把握好进出口关,核定成本收费,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3年10月22日市教育局制订的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财务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局、

审计局、民政局、物价局。

兴化市**办公室 2007年12年10日印发

共印220份

11

第四篇: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1、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建设一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适应社会需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十分重要。

2、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尊重教师的劳动,全心全意地为教师服务,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3、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特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责任、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和奖励与解聘等制度。

4、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教育工作具体安排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由学校制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5、教师应按照学科教材、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教学计划、教案,严格按教材、大纲进行教学。

6、课表。每学期的课表于开课前的招生前拟定并公布,以便学生在报名、注册时,确定学习课程。

7、学校要建立教学管理指挥系统,指挥渠道要畅通。

8、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

9、教学检查。校领导及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的深入课堂听课,尤其对初次聘任的教师,必须听课1-2次。班主任要经常随堂听课,听取师生反应。

10、成绩每期考核至少一次。成绩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11、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与保存,并逐步形成电子教学档案。

12、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应制定“班主任守则”、“学生守则”。

第五篇: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总支书(副书记)和全体副校长参加。必要时,总支委员到席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要明确时间,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四、校长在会前要提出会议的主要议题,与会人员要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要严肃认真参加讨论。

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讲究效率,一般情况下,由校长最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校长因病因事暂时离校时,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在此期间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校长在职后应予报告。

七、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建档备查。

八、与会者必须服从并执行决定,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泄漏讨论情况与不同意见。

第六篇: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的情况,促进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健全,加强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和经费运作的行为,特制订本规范。

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财务预算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财务预算是指制订一定时期内全部经济活动各项目标的计划和相应措施,并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来反映和说明。预算管理是对单位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人力资源流的综合与控制。

二、每年末,学校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较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由财务部门汇总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区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预算编制负责,校长对年度预算方案负责。

三、建立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制度。每月财务部门分析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执行情况与预算方案有较大差异时,需变更预算方案,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调整方案。

四、建立预算工作的授权批准制度。校内各部门负责人,授权对本部门内的预算工作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审批后的意见办理预算工作。

五、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的调整,必须经过申请、审议、批准等程序。

1、预算调整的申请:必须由部门预算执行人或编制人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前后的预算指标对比,以及调整后预算的负责人、执行人等情况。

2、预算调整的审议:对部门预算执行人或编制人提出的调整申请数,应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担任审议的部门和人员应由校领导指定,审议意见应包括对申请同意、反对或补充修改的内容等。审议人应对审议意见负责。

3、预算调整的批准:经审议的预算调整申请,才可报送有关领导批准。批准人应在审阅有关资料后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下发给申请人遵照执行。

六、预算方案制定后,预算执行者对预算进行管理,除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外,校内各预算部门要加强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时、按文、按部门进行必要的互查。总结预算目标与预算执行差距,把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评。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一、货币资金是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二、保持现有银行存款开户的情况,如有需要,需另设帐户,包括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外币存款等,必须由校领导集体讨论而定,并报批上级领导。

三、货币资金实行钱帐分管,指派合格的业务人员来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1、各种收支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凭证,个人在办理收支业务时,须得到有关领导的授权,即学校对300元以内的支出业务由总务主任负责审批,超过300元的支出业务由校长负责审批,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附上原始凭证,再交主管财务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记帐凭证,才可作为货币资金收付和核算依据。

2、现金管理人员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设小金库,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清查小组(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盘点表的项目盘点库存现金,并同现金日记帐余额进行核对。

3、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应保证银行存款收付的合法,银行帐号不准出租、借用、套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单位的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期末由非出纳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同时对未达帐项,建立台帐,注明内容和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真实性。

4、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要妥善保管支票等票据,对作废的支票等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财务专用章由总务主任保管,支票印鉴章由出纳保管,学校法人章由人事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记录,相互牵制,印章和支票需分开存放,防止非法行为发生。

四、建立货币资金职务分离制度,完善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经过审签的记帐凭证来支付和保管货币资金,不得兼任稽核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来办理货币资金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存货的内部控制

一、存货是单位重要的资产项目,加强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存货资产的安全、完整,以提高存货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建立存货管理的职务分离制度,根据年度费用的预算计划和上年存货收发情况,由存货管理人员编制存货计划,由总务部门进行复核审批,来确认计划的合理性,存货采购人员不得兼任验收和存货保管工作。存货保管人员不得负责存货的会计记录,即管帐不能管物。

三、建立存货采购、领用、发出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存货的采购应当由当事人提出采购申请,由校总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指定专人签订合同和采购业务,实物管理部门在接到外购货物时,首先应检查有否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和质量检验单,复核货物的数量和相关的质量检验。存货的领用和发出,需经总务部门的批准,应以经审核的领料和发出的凭证为依据。

四、对存货的入库、领用和发出,实物管理部门应按货物类别、编号、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设置实物明细帐。月末编制存货收、发、存明细表,与财务部门进行帐、卡、物核对。

五、建立年度存货盘点制度。必要时,也可临时突击盘点。盘点时,应制订盘点计划,列出盘点表,存货盘点应由负责存货保管、记帐的人员以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盘点时,要有序摆放存货,保持完整的盘点记录,如有盈亏,要查明原因,直至追究个人责任,并及时处理盘盈、盘亏,也要发现存货需报损和报废情况。

六、对存货的报损和报废,应由管物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存货需报损、报废的原因,由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签署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结算中心,待批准后方可处理。

七、审批后存货的报损、报废的削价收入,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帐。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

一、固定资产是单位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养、维修,使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中能正常的运行,以提高固定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学校的固定资产,指有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帐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需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实物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维修及保养、报废等情况。财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三个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增减进行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三、固定资产的增减,有规定的审批权限(五万内(含五万)由学校处理,五万元以上报区教育局资产中心处理。)如要购置固定资产,须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请购与预算进行核对。如属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审核批准,不属权限范围内,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在购置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编制询价报告,经讨论通过,方可签约购置。购入的固定资产,须由专人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同意,方可入帐。固定资产的处置,也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四、年度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是保护财产安全、完整的必要控制手段,盘点工作应由负责保管、记帐等不同职能的人员以及与固定资产无关的其他局外人共同担任。盘点时,要编制盘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类别、编号、存放地点、目前使用状况和核对,如有不符,需经一定的批准程序才能进行帐面调整。

五、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工作,每年应编制固定资产维修计划,或根据使用中出现的应急情况,采取修理措施,要分别设置有关表单来记录、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并对记录情况定期检查,修理业务的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一、工程项目是单位的投资项目,它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谋求投资的最大效益。

二、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如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上报校总务部门,校总务部门核实情况后,在校长办公会议上审议而定。

三、配备合格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对工程项目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项目业务。

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相关部门人员集体决策讨论,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六、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原则上应按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交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经财务人员的复核才可办理价款支付,如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动,应提供较完整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审核。

七、工程项目竣工要进行竣工决算,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

流动负债内部控制

一、流动负责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负债的偿还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其包括应付帐款、预收款、代管款项的收取、应缴财政专户等。

二、对流动负债,按其经济内容及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设立总帐和明细帐,详细记录负债的发生日期、内容、债权人名称等,对流动负债的支付,要有授权批准手续,以保证支付款项的正确性、合法性,每月末核对总帐和明细帐。

三、流动负债经确认后,不能随意核销,对无法支付的流动负债,要有有关人员核销申请,报批有关领导的审批,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核销帐户。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内部控制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济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每月进行结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并上报有关部门。

三、编制和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四、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列入其岗位责任制内容,并进行考核。

五、报送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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