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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含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不能留有任何真空地带。
当然,在建设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观情况选择合理的制度形式,既可以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可以将反洗钱要求融入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中。
要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至少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01
制定核心管理制度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在建立该制度时,应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更好地与业务操作规程结合起来。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类别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以及重新识别等方面的要求。为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有关名单库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例如,在同等条件下,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 容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于发现、追踪并最终惩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金融机构在制定该制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
为便于反洗钱协查工作相关资料的查阅,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储存在系统中,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
金融机构应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与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反洗钱报告工作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有效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有悖于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02
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
反洗钱工作责任制的涵盖范围应上至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下至每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金融机构应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明确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保证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03
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
和内部审计制度
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对本级相关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并与奖惩紧密挂钩。
(1) 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对内部员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为使该制度起到激励效果,设计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
(2)反洗线内部控制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列活动。
金融机构可考虑对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评估,例如,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估制度,应当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3)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金融机构应考虑将各级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的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报告、后续处理等相关内容。
04
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切实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对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应通过宣传培训活动,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全面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05
建立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和保密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1) 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
配合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客户信息及交易情况的行为。金融机构建立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控措施、保密规定、资料保存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洗钱案件线索档案库,便于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的收集和处理。
(2) 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
第二篇: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愧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 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篇: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对规章制度疏于学习,感觉与自己关系不大、可学也可不学,即使在学习时也不够深入,对内容也理解不够全面,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最近通过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深入学习,我感觉自己对公司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忽略了它的重要性,同时我也体会到了加强学习公司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我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如果在工作中我们不了解制度、不按制度执行,就会导致既定的工作停滞,也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只有公司员工都自觉地遵守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营运工作才能做到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公司才能够做大做强。
一家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一套健全、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不是为某个员工、某个职务或某件事情而制定的,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管理者对制度的执行力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作为公司的一个基层管理者,更应该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事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样才能更有利保障团队的建设。
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各项工作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个人的执行力,让每个人都有一个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进取精神和集体意识。个人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没有一个合作无间、积极进取的团队,公司的各项工作就难以开展。此次学习,让我深深明白:没有完美的个人,但有完美的团队。一个优秀的团队是建立在清晰的共同目标、相关的专业技能、相互的尊重与信任、有效的沟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的。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管理制度,充分理解掌握管理制度的;二是要找出自己存在的不足,针对管理制度逐条对照,找出自己在平时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改正;三是要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要把管理制度落实在行动上,认真对照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的每一项工作,从而通过管理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自己的素质。
第四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 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 健康检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的考核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 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 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 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 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 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执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用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夏季: 8:00-17:00
冬季: 8:30-17: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
(6) 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批准后休假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 福利假:
根据公司福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福利假,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加《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奖惩的目的在于鼓励和鞭策员工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业务相结合。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和防止本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第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地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某银行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成立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一一反洗钱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几个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如下: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该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否存在问题?其反洗钱组织结构是否能够符合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如否,应如何搭建反洗钱组织结构?
分析:
反洗钱工作应能覆盖金融机构所有部门、业务和人员。在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框架下,为了便于具体开展工作,还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作为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即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一般在金融机构中设置合规部门为反洗钱牵头部门。
该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不够完善,除上述三项外,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1)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2)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暑和分析。
(3)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细则、操作流程。
(4)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5)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6)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7)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8)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9)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10)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11)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