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章制度(优秀范文三篇)

时间:2022-11-18 21:16:4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4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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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职工规章制度

Xx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是促进工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形式,是进一步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状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听取工作报告、发展建设计划、工作总结;审议方针、改革及发展规划、财务预结算报告、重要项目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向工会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推荐。

4、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群众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主人翁职责感和用心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职权,敢于负责的对工会和职代会的工作提出议案、批评或推荐;敢于对落实职代会提案、决议等状况质询和督办。

6、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7、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召开,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意,反映民情,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篇:职工规章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党支部领导下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医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决议或选举应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透过,方为有效。召开职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透过医院改革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方案、群众福利等有关医院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3)审议透过医院财务预算、决算,或重大经济决策和医院重大基建投资,大型设备仪器购置等重大活动。

(4)监督和评议医院中层以上干部。

(5)其它需要职代会讨论的重大活动。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临时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推荐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篇:行政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安全使用和管理印章,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规范用印程序和经营管理活动,维护科研设计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章,包括“”章(以下简称“公章”),(以下简称“手签章”),公司各单位行政印章(以下简称“单位章”)。

第三条 法人代表手签章的使用批准权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章的使用批准权为明确的用印业务中的公司分管领导,单位章的使用批准权为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四条所有印章,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刻制、发放、回收、销毁,由印章管理部门领取和保管。

(一)各单位所属项目部和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各单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并负责领取、回收管理印章,回收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二)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销毁的印章应予以登记。

第五条 刻制印章必须按规定经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向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印章厂或刻制社刻制。

第六条 启用印章,应严格按照公司正式行文规定的日期执行。

第七条 公章、法人手签章、单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印章应存放在安全处所,不得随意放置。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八条 公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章携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一),载明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指定的用印人员携出使用。禁止私自携带公章外出,随意用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印审批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用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信函、合同、公文用纸等处加盖印章。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不予用印。

第十条 印章因机构变动、磨损严重、项目部结束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缴回印章管理部门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批。公章的使用,按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用印;上报资料、文件发放等一般性业务,不需公司领导审批即可用印;主管或分管领导在文件资料上签过字的,公司领导可不用在“用印审批单”上再签字。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用印。法人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批准后用印。

第十二条 单位章由本单位负责人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即可使用。

第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用印的,由用印部门工作人员持“用印审批单”和文件到印章保管部门,由印章管理人员对文件盖印。用印部门工作人员用印后,在印章使用登记簿(见附件二)上登记。“用印审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应对文件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印。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章 印章使用的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公章、法人代表手签章一般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义发送的正式文件;

(二)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具的各种资金证明、银行开户证明等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四)报送或下达的各种计划、业务报表等;

(五)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

(六)需要以公司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需要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六条 开具的各种经济合同、银行开户证明、贷款合同等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必须加盖公章,一律不准使用职

能部门印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丢失或被盗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和经办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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