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2篇)

时间:2022-10-20 01:24:5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6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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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道路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使用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不配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4、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配载自改装营运车辆。

5、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6、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8、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9、货物装载:

a、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b、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c、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高度注意个人安危下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10、货物运输:

a、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b、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C、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驶、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1、货物卸载

a、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或听从接货人的安排。

b、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c、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d、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12、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制度

a、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b、做好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表彰安全先进、遵章守纪的先进驾驶员,总结推广安全货物配载规定。

c、经常检查使用车辆主要部件和驾驶员思想动态。

d、做好驾驶员思想工作,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关心驾驶员的生活,为驾驶员排忧解难,保持稳定,确保安全行车。

13、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篇:物流运输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员上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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