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工作计划范文

时间:2022-06-23 00:39:1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52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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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生的工作计划范文

为了加强医院医德医风,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及治庸问责和科室药学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步伐,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在去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设定新的、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执行药事管理相关制度

根据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的药品遴选结果,制定我院的用药基本目录,并保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保证临床的用药需求。开展药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收集临床用药意见及新药申请,做好新药的前期审批工作及后期应用的不良反应及临床反馈工作,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证群众的用药安全。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与各科室的合作,主动收集及发现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反馈,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二、完善职效考核制度

制定药械科职效考核制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坚持执行全面质量考核,通过对各种制度、考核标准的严格执行,实行弹性工作制、整顿劳动纪律,使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加强药品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加强药品储备管理,每月定期对科内工作流程及各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并督促科室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在购进验收、入库养护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每月进行药品储备质量、效期等盘点,将检查结果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出我院《药品验收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储备养护质量管理制度》《近效期药品标识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并相继实施,杜绝医院因药品过期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和医院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及人才培养

制定药械科继续学习制度及业务知识定期考核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及服务技能和态度的培训,提升药学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提高病人的满意率。每月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学习,按时按质完成。在繁忙的工作中,按时完成院务布置的任务。通过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药品管理的法律知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对病人的责任感。

在工作中一定做到诚意、亲切、和谐的态度。对病人就象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语言亲切,态度和谐,构建良好的就医环境。不能与病人及病人的家属争吵,语气要委婉,不能有被投诉现象发生。要求本科室人员严格执行院方规章制度。在岗时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调班、代班。科室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上班时不能窜岗,坚守自己的岗位。

第二篇:医务科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20_年,在医务科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和各位领导的帮助下,实现了三个过渡,一是完成了由学生到社会的角色过渡;二是实现了由新生到成长的过渡;最后完成了思维方式的过渡。现将本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评议:

一、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履行党员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与思想觉悟,积极宣传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做好党的宣讲员与实践者,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做出努力。

二、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积极配合医务科主任做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1、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发挥干事的作用。

掌握现代化办公软件的操作,了解医疗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理解医院的宗旨和发展战略,了解业务处理流程与规定,熟悉科室情况,扎实的文字处理能力,是医务科干事所必须具备的技能与知识。这就是医务科主任在这一年中重点培养我的地方,也是我学习的重点。

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当好助手。

牢记岗位职责,为医务科主任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当好助手。20_年,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1、做好各种医疗文件的上传下达;

2、做好有关医疗质量、病案管理、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输血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资料;

3、 做好各种医疗会议的通知、准备与记录工作;

4、做好电话接听、记录,为领导提供准确、全面、及时、有效的电话内容。

三、严于律己,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20_年,为我院的等级医院评审年,医疗组任务重、时间紧,担子重,压力大。我只有选择不断提高业务处置能力,才能当好助手的角色,出婚假外,能做到全勤,不迟到、不早退,无事假病假。

四、履行岗位职责,协助主任加强医疗管理工作

在一年中,围绕等级医院评审工作,以20_年医务科工作计划为蓝图开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 协助医务科主任完成等级医院评审资料的准备工作;

2、 做好日常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农牧民合作医疗转诊、残疾人鉴定、医疗救助与病历更正的审核、登记及盖章工作;

3、 做好医疗文书的起草、修订与下发工作,发挥干事沟通桥梁的作用。

通过一年的工作,发现自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学专业为非医专业,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局限性;二是工作经验不足,考虑问题不全面;三是缺乏严谨、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断进取的意识。

第三篇:职业病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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