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时间:2022-04-23 15:08:1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01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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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二篇: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1、牧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早退、迟到在15分钟以内算早退、迟到,一次性罚款5元,超过15分钟按请事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考勤必须与工资挂钩。

2、因事不能上班者,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每请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3、职工所请探、婚、丧、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满后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如不返回者按旷工处理。请婚假一般为7天,丧假为3天,凡属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长到21天,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历书和诊断证明,经牧场主要领导审批后,工资按照60%支付,因公受伤者工资100%发放,月底由办公室报场财务室。

4、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有事必须请假,在查岗过程中发现没有请假者、不在岗的一次性罚款100元,连续三次不在岗,将给予辞退工作岗位。

5、在工作时间内喝酒、下棋、打扑克、赌博、玩游戏、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参加牧场的各项活动和周三、周五政治学习者,按当日矿工论处。

6、如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旷工论处。

7、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全部工资总额。

8、考勤员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况报财务室后,由财务室人员按规定当月兑现。

9、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第三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当你选择从事会计行业的时候,是否有了解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规章制度呢?以下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以供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5应收票据

4106应收账款

5108预付账款

6110其他应收款

7115材料

8116产成品

9117对外投资

10120固定资产

11124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12201借入款项

13202应付票据

14203应付账款

15204预收账款

16207其他应付款

17208应缴预算款

18209应缴财政专户款

19210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20301事业基金

21302固定基金

22303专用基金

23306事业结余

24307经营结余

25308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26401财政补助收入

27403上级补助收入

28404拨入专款

29405事业收入

30409经营收入

31412附属单位缴款

32413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501拨出经费

34502拨出专款

35503专款支出

36504事业支出

37505经营支出

38509成本费用

39512销售税金

40516上缴上级支出

41517对附属单位补助

42520结转自筹基建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

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使用说明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Z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Z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Z、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z1997{288号)同时废止。

拓展: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预算会计制度是会计领域的重要内容,预算会计制度的全面性与稳定性对提高整个社会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逐渐建立,并形成了新型的预算会计模式。这种发展变说明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变化,不仅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且也推动了预算会计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现状

(一)缺乏合理的预算会计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预算会计体系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关系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采取的预算会计体系涉及到了各项内容,并将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这种条块分割的方式不仅无法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也无法真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此外,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具备不合理性与不全面性。

(二)缺乏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观念

从整体角度分析,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与问题,所以需加强实施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之中,改革形势与改革方法存在多样性,改革效率却难以提高。归根结底便是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观念有所落后,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与创新性,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法得到深层次变革。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不够灵活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预算会计制度是上个世纪所制定的,虽然在近几年的发展进程中得到变化,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采取的预算会计制度呈现出了不灵活现象,这种现象过于死板,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趋势不符合,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阻碍作用。因此,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而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四)预算会计信息内容缺乏透明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要想真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需要针对性的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保证该体系的公平性与透明性。另外,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角度分析,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核算过于简单,各类财务信息内容比较狭窄,无法真正反映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现象,也无法将政府绩效与成本信息报告进行反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二、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影响

(一)对未来预算会计制度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政府为主体,构建新型政府会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转变为政府会计,将总账与明账之间的关系进行探析。另外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还需要积极转变为非盈利组织会计,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会计。第二,要将权责发生制赢取其中,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特征制定具有国际化发展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还要根据会计核算基础的基本特点,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现如今我国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素养,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所以需要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比如国有资产收益已经安排没有拨付的支出等结算收支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对资产信息进行整合与分析。

(二)预算会计制度下部门预算改革带来的影响

第一,部门预算需要将部门收入以及部门支出的内容进行准确反映,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作为主要核算对象,实现对所有资金收支的预算。此外,由于我国基建会计存在一定的特殊,所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中需要适当的添加会计科目,以此实现资金核算[4]。第二,零基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预算方式,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采取零基预算的方式,将资金收支信息进行整合,只有在这种模式下才能真正满足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才能真正保证资金的可持续使用。

(三)预算会计制度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带来的影响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之后,传统模式下所存在的预算资金流转方式会发生变革。无论是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各项经费都会汇总到财政总预算会计之中。传统模式下的会计核算方式逐渐发生变化,也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所采取的收付实现制也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5]。比如我国当前行政单位的工资是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入到职工银行卡之中,这种方式下财政总预算会计需要严格按照拨款数据做出一笔支出的变化,但是一笔支出的方式与“收付实现制”有所不符。

(四)政府采购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要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与其它资金,一般情况下所有的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门所管理,并由财政部门进行支付。通常情况下,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之中,各项资金在流向财政部门的时候会导致整个收支过程中资金流动的脱节。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各项采购制度可以得知,所有在采购计划之中的商品需要由采购部门进行管理,并由相关部门部门支付相关的资金。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政府采购的规模得到拓展与扩大,所以为了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全面性与精准性,贝儒要在总预算会计支出之中设置相应的财政直接拨款科目,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将预算会计制度的意义进行展现,将作用进行发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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