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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幼儿园保健工作计划
新的一学期又开学了,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园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我园的卫生保健水平,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等习惯,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卫生保健以幼儿园《纲要》(试行)为指导,进一步增强目标意识,贯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科学育儿,遵循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规范保育工作,让幼儿有健康的体魄,大力提高保教质量。使我园卫生保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具体目标:
切实抓好卫生保健工作,如:营养分析、餐前餐后管理及日常消毒等常规工作。严格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进一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杜绝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合理安排幼儿膳食,保证幼儿必需的营养,让幼儿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三、具体措施:
(一)以预防为主:
1.晨检:与保教人员密切配合,防止患病儿童或健康带菌(毒)者进入幼儿园。按晨检要求进行晨检。
(1)晨检要求:
一摸:摸额头有无发烧,颌下淋巴结有无肿大;
二看:看咽部有无充血,口腔有无溃疡、手心有无水疱等,并观察幼儿精神状态以及眼睛、耳廓等;
三问:问在家饮食、睡眠、大小便及体温、咳嗽等健康情况;
四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易感儿童进行检查,同时查幼儿有无携带别针、纽扣、尖针、小刀、剪刀、玩具枪、滚珠、硬币等危险物品入园;
五记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服药幼儿的用药登记。
2、强缺课追踪登记制度,考勤规章制度,及时与缺勤幼儿家长取得联系,每天上午10:30由各班上下班老师电话追踪缺课幼儿,了解幼儿具体情况及原因,如幼儿因发烧、发热、头痛、呕吐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做好登记,诊断诊治情况及诊断医院后交到保健室。若园内出现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应及时对患病者进行隔离并通知家长到正规医院诊治,由班上老师跟踪调查诊治情况,并由保健医生上报责任医、区疾控中心、教育三科、等相关部门。
(二)卫生保健
1、全园严格遵守消毒工作,将各班级的教室、玩具、口杯、、碗筷、擦嘴巾、餐巾、桌椅、地面等物品进行一用一消毒,并及时用消毒液擦洗幼儿能碰到的每一个地方,做好各班清洁卫生和环境卫生,每周五进行一次一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一次检查各班口巾、擦嘴巾、水杯、是否与和班上幼儿姓名相对应,若发现不对应的,当场指出并立即改正,床单被套一月清洗更换一次,及时监督、督促各班更加细致做好、做实常规卫生工作。
2、每天对教室卫生进行检查,每周五大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督促教师、保育员做好整个幼儿园的卫生工作,确保幼儿的生活学习环境干净、整洁、健康。
(三)儿童营养、
1、检查食堂采购食品的质量和食物加工过程中按食品加工规则操作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生熟食品制作及食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做到一餐一消毒。采购食品索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索证并签订采购协议。每天的饭菜都保留48个小时。并且要健全食堂仓库管理制度,完善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更好的为幼儿服务。
2、幼儿食谱养量计算、分析、评价,并进行菜谱调整,按时召开伙委会,制定每月膳食安排计划。检查幼儿进餐情况,掌握菜谱的反馈,保证幼儿每餐的营养充分摄入,培养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发现问题耐心指导。
(四)安全保护、体格锻炼
1、给身体不适幼儿做好全日观察、监测:给需在园服药者做好记录,到时间后准时给幼儿服药,要求做到七对:对班级、姓名、药品、剂量、用药时间、方法及次数。
2、检查幼儿午睡情况,保持午睡室空气流通,光线适宜,睡姿良好,脱衣脱鞋盖被睡觉,培养良好的睡眠习惯,督促、检查教师做好幼儿午睡时的巡视工作。
3、为增强幼儿体质,积极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体育活动,坚持每日至少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保证其中1小时为体育活动,并做好观察、记录。另外,要特别加强晨间体育锻炼活动。
4、处理好当日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如幼儿发烧、外伤等等,若发生事故,要妥善处理并送医院诊治,事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第三篇: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纲要》及我园发展目标,制定教研规划,提交教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2、设立教学园长,保教主任,教研组长三级管理模式,确保教研渠道畅通;
3、每周五中午集中教研,由专人负责记录每次教研活动的实况;
4、教研活动实行签到,要求参与人员认真遵守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教研无关的事项;
5、营造愉悦,开放的教研气氛,吸引教师主动参与教研;
6、教师按要求格式记录教研内容,并及时做好反思小结,记录全面,字迹工整;
7、在活动中大胆表述自己的意见观点,形成有效互动;
8、根据议题灵活采用多种教研模式,如小组集中讨论,同领域教师弧形听课等;
9、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提供两个教研议题,推荐一片好文章及读书心得;
10、结合幼儿园发展目标及个人专长制定个人发展规划;
11、每学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实践观摩,交流等案例教研;
12、每学期教师需提供一篇与幼儿园科研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总结、课件等。
第四篇:幼儿园保健工作计划
幼儿园保健计划是针对小朋友而制定的,幼儿免疫力较低,不管是卫生还是饮食方面都是需要相当注意,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的因素。本文,我们来了解幼儿园保健计划的要点。
一、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
对于新入园幼儿,每个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表及预防接种卡,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本学期中要完成在园幼儿的“龋齿”检查工作。
二、做好晨检工作
1、做好五大官的检查(包括皮肤、眼神)。
2、询问幼儿在家吃饭情况、睡眠、大小便有无异常。
3、查幼儿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来园。
4、做好药物登记,了解班里传染病情况。按时发药、喂药,并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
三、做好春夏季节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
做好春夏季的蚊虫的消杀工作,消灭传染病的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杜绝春季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
四、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课,提高幼儿心理素质
开展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开学检查大型玩具和各类有隐患的积木。安排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活动常规并执行。
五、合理安排饮食
1、每周合理制定菜谱,必须每两周变换全新营养餐。
2、与后厨人员经常讨论,研究出符合幼儿需要的菜谱。实行花样化、多样化,稀稠答配,根据季节、气候特点对食谱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3、做好膳管会记录,将家长的反馈及时传达讨论,提高菜谱的质量。
4、进餐过程的气氛应是轻松、愉快,而不是令人紧张、压抑的。
5、纠正幼儿偏食、挑食、边吃边玩等问题,要注重以饱为先的正面教育。
六、卫生安全
在卫生保洁方面,从幼儿园厨房到熟食间、寝室、活动室、户外场地、种植地、大厅等每一角落,我们都要制定严格的清洁制度和消毒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到处。工作中我们要求厨房内炊事员加强自身卫生,保育员做到每天的清洁工作。幼儿园的房舍、设备、大型器械等隐患处,发现及时上报,并做记录和处理。
各班级的卫生,我们都落实到每位教师、保育员肩上,做到了一星期大扫除一次,每天小扫一次、消毒一次,保证了教室光线充足、空气清新;认真贯彻、落实每周二小检、每月一大检的卫生检查制度。同时加强对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加大力度切断一切传染源,杜绝传染病的传入与流行。杜绝一切卫生死角,做好教室内每天的通风工作,使幼儿有一个干净、明朗、清爽的生活环境。
七、教育培训
对保育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实行踏实务劳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保育员的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使全园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七点内容就是关于幼儿园保健计划的要点的相关介绍,只有做好这些保健的计划,才能够保障孩子健康的成长,快乐的学习。
第五篇:公益岗位规章制度
公益岗位规章制度
一、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1:30时,
下午:14:00——17:30时。
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
2、实行签到制度,每天必须按时签到,不按规定签到的累计五次,按旷工处理。
二、休假制度:
1、每月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有4天休假,休假方式为串休,休假时间可在星期
2、星期
3、星期4期间,节假日不得休假。
2、由于雨天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纳入当月休息日。
三、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由于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需出示医院诊疗证明(必须是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从病假之日起,一周内不作处理,超过一周后扣除当月补贴金,超过二周扣除当月工资,累计病假一个半月或重大疾病三个月的,退出公益性岗位。
2、事假制度。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扣除当月补贴金;请事假7天以上,扣除当月工资;全年累计起20天的,申报市里退出岗位。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补贴金;累计旷工3天,扣除当月工资;超过一周的,上报市人社局作开除处理。
4、替班人员不得请假。
四、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本管理制度自2014年5月26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