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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机构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四)本标准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培训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
(五)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办学投入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面积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
(二)设施设备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安全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九、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十、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与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二)主要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培训内容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十三、机构设立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各地新定标准的,应当按各地新定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四、附则
本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学校规章制度
教务员是教导主任科学管理的得力助手,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教导主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协助教导主任审查教科室教研工作计划、中学部、小学部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和各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协助教导主任搞好期中、期末的成绩统计和成绩分析,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议;协助教导主任搞好全校教师的常规检查、教科室工作检查、中学部、小学部工作检查。
二、科学地编制课表、作间时间表、开学前各项表册等准备工作和学其结束各类表册、教学资料的收缴整理工作,以及学期中备课本等的发放工作。
三、搞好全校教师因事、因病等出现的调课、代课等工作,并作好记载,以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填写好校务日志和考勤工作。
四、相关表册填报工作。
五、搞好每一期的学生评教工作。
六、教导主任离职期间可代行教主任职责。
七、学校临时性工作。
第三篇:学生会宣传部工作计划
新的一年开始了,在这春意盎然之际,我们宣传部也将饱满的精神面貌做好新学期的部门工作,在总结了上半年的的工作之后,我们对新学期的工作主要划分为两个大部分。
1.加强部门自身建设
2.加强部门与其他部门及院宣传部的的交往
为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我们对工作提出以下几个设想:
1、进一步完善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新的制度将在第一次例会中公布。
2、定期召开部门成员会议,例会自第二周开始,两周一次,总结阶段成果和不足,加强成员之间对工作经验和想法的交流。大家共同进步。
3、继续推选每月优秀干事,另将增加每周优秀干事,调动干事工作热情,每月优秀干事的推选将由大家投票产生。
4、细化部门的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位干事在值班期间所做的工作事迹,并将添加部门的会议记录。
5、节约经费开支,为保证此项工作开展,将在部门部门工作日志上附上所写海报浪费的纸张数目及个人。并由其他值班人员及本人签名做证。此记录将作为优秀干事评选参考。
6、为培养下一届学生会成员,开始着重培养部分成员。
加强部门的交往,是为更好的起到宣传作用,协助其他部门工作的完成。主要设想如下:
1鼓励部门成员与其他部门成员交往,及时了解其他部门信息,把工作状态由原来的被动转为主动。
2设计安排各院优秀橱窗,宣传栏的评比。尽可能的美化校园的宣传环境,增强宣传部门的宣传力度。
由于我部门自身的弹性工作的制度,具体宣传活动和承办活动计划不做安排,但我部门都将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配合好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并将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宣传好党的相关政策及工作的开展。
新的一学年已经开始,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也已经紧锣密鼓的展开,作为新一届的宣传部部长,更是深感肩上责任之重。现将新一学年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向领导和老师汇报如下,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欠缺,如有不足或错误之处,请领导和老师多多批评指正。
新学年的工作重点:
首先,海报的宣传是我们宣传部的主要阵地,也是同学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宣传的力量和效果不言而喻,往年的工作重点在今年仍然要保持,而且要比以往宣传的力度更大,范围要更广。
其次,我们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作好宣传,快速而又准确的信息传递使得网络宣传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我们要建立起自己的网站,要成为安工大网页上的一道亮点。要把它建设成为海报以外的第二信息源。使宣传的效果化。
再次,广播站也是宣传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宣传部可以和广播站商量在广播站拥有自己的宣传时间,把宣传工作开展的更深入人心。让同学们了解宣传部,并支持宣传部。
最后,利用学院的宣传部作为校学生会宣传部和同学们之间的纽带,利用他们把我们的信息带给大众,把我们的工作开展的更彻底。使同学们能了解最新活动信息的同时,也通过他们把同学们的心声反馈给我们。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使我们的宣传工作能更有目的性的开展。
第四篇:学生资助工作总结
一、基本状况
自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以来,我校切实做到及时、全额将经费发放到每一位受助学生手中,无一遗漏。困难寄宿生资助状况:XX年班级数为11个,学生人数为307人,资助困难寄宿生6人,每人xxx元,计xxxx元。每次资助经费全额打到学生家长的账户中,由学生家长全额领回。
二、主要做法
(一)宣传政策,摸排状况
为掌握贫困学生资助的第一手状况,学校要求班主任老师在接任新的班级后,在一周内透过班会、调查、家访等形式,摸清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填写贫困学生调查表,并根据学生的实际状况提出资助推荐,上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全校待资助学生状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资助意见并审核,最后将资助名单上报镇、县相关机构。为使有限的资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我们透过办专栏、写标语,发传单等形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及工作流程状况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贫困学生、家长、社会全方位了解资助政策,熟悉资助申报程序,即家长提出申请、教师调查走访、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名册上报、资金发放、后期监管,从而营造了全社会关注贫困生资助、关心贫困学生成长、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领会精神,落实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落实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范建立相关档案。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资助流程,为资助管理工作带给强有力的保障,使我校的助学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在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精神基础上,制定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并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计划、经常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
(三)严格程序,规范档案
按照县教体局学生资助工作文件要求,每学年对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摸底,认真规范建立贫困生档案,规范管理公示原材料,严格按上级要求,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监督。
三、存在问题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历来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操作,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受到了家长、社会的肯定与好评。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受经费的制约,学生资助的硬件设备不行,没有专用的电脑、办公室。
四、整改措施
今后的学生资助工作,我们将在坚持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加大教师走访力度,找准学生基本状况,把党和政府的关爱送到最需要的学生身边。同时,争取资金,提高学校对资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改善资助工作办公条件,使资助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更完善。
第五篇:学校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培训班的授课质量,完善培训班的管理体系,加强中心与各培训班之间的信息互通,现将培训班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培训班开课制度:
一、各培训班必须在中心统一的申报时间内申报有效,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培训班必须要通过中心审核通过的才能予以开班,否则不予以认证;
三、校团委予以各培训班老师课时费的支持(考证类培训班除外),其他费用由相关学院自行解决;
四、中心统一招生结束后,各培训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开班;
五、各培训班必须及时地向中心反馈培训班信息;
六、各培训班必须严格组织考核,合格者方能顺利结业;
七、各培训班上课内容由各培训班负责人与培训班指导老师协商决定;
八、培训班负责人对其他培训班的观摩与交流由各培训班负责人自行商讨决定;
日常制度:
一、学员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争当先进,责任感强,尊敬师长,乐于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遵纪守法,不铺张浪费,无不文明行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目标明确,不浪费时间,学习重积累,不突击,不投机,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三、学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关心集体,维护荣誉;
四、学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校园清洁卫生;
五、爱护教学设备,无故损坏要赔偿;
六、关闭个人通讯工具,如有特殊情况应置于"振动"档;
七、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按时完成作业;
八、不迟到早退,不随便进出课堂,教室内不接打电话;
九、学员专心听讲,认真记录;
管理制度:
一、每个学员(包括旁听生)出勤率需达到培训班总学习课时的70%以上,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勤的需写请假条(假条需向学员本人所在学院辅导员处请),旷课一次以上(包括一次)当自动退学;
二、每个培训班一学期必须上交至少两篇通讯稿,开班时必须要上交一篇通讯稿,并附带照片等相关资料,培训班学习中旬或结束前必须上交第二篇通讯稿;
三、每个培训班一学期必须抽查4次以上;一旦被我们抽到没到课的(未请假),一律不予以结业;
四、自觉保持教室卫生整洁,一旦被中心成员抽查到有将垃圾遗留在教室或损坏公物的情况,则该同学将取消期末培训班评优资格;
五、各培训班负责人需严格地向学员们传达上课纪律,并严格把关;
六、每个学员必须通过最后考核才能予以结业;
七、每个培训班培训学员结业时必须上交一份学习心得(一式两份,一份电子版,一份手写版);
八、培训班负责人学期结束后必须要上交一篇工作总结;
九、每个学期结束后将评出5%的优秀学员,评出优秀的学员必须再上交一份对该培训班操作,管理上的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