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法

时间:2024-02-25 00:22:2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56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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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法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篇:土地预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经研究决定将位于租赁给乙方用。

二、期限

土地的租赁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享受优先续租权。

三、租赁款及交付方式

1、该宗土地的租赁费为每亩每年共计_____元人民币,即该全部租赁土地每年的租金为_____元;

2、乙方须在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纳贰年租金,以后每两年交纳一次;

3、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壹万_____元土地使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以使用或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

四、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如擅自提高租赁费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使用,保证供电供水等全部正常,保证道路通畅。甲方负责协调当地关系,保证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如有违反,视为甲方违约;

3、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租赁该地块,不得随意更改土地用途,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以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生产、生活设施;

2、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负责保持租赁土地内卫生;

3、乙方在租赁期内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五、土地的抵押与转让

1、乙方可以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2、土地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甲方同样必须负责协调当地关系并保证受租第三方正常使用。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不得因此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享受优先续租权,双方于本合同期满半年前协商签订续租合同;

4、如遇政府规划征用土地,拆迁费、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在接到甲方征地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期限搬出。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用其他优质土地继续租赁给乙方使用或返还押金及剩余租赁费用;经甲乙双方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视为违约;若甲方违约,除全额返还给乙方已经交纳的全部租金外,还应支付乙方总投资额30%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除已经交纳的全部租金归为甲方所有外,还应支付甲方总投资额30%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土地预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开会,充分协商,本着做好平山新农村建设,发展支柱产业,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所属农田亩,出租给乙方建设养殖小区,时限为年。

二、租金:如乙方按三年支付一次租金计算,按__________元/亩计算租金;如乙方按一年支付一次租金计算,按__________元/亩计算租金;

三、因公路以下留30米作为修高速公路备用地,修路后用不完又不能种植稻谷的土地,由乙方负责向农户购买(剩余土地)。

四、在乙方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当年向农户征用土地,当年付给农户的租金农户必须退还,征地补偿标准按水奶牛厂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如一年后向农户征用土地,价格按市场当年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甲方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所租出的土地权属无争议,如发生争议甲方负责协调并且不能影响乙方正常施工。

六、乙方责任: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甲方的租金,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管理土地上所有的建筑物及土地,乙方无条件服从。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违约,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此合同一式二十份,甲方村民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土地预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及荒山共计______亩。

三、租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______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公证后乙方先预付甲方______年租金计______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______年的租金,从第______年起租金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______%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公证处一份,______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自公证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督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土地预租赁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弃土场管理,快速推进__市又好又快发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考虑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集体土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__________________亩出租给甲方用于__区建设项目建设开挖的弃土堆场(今后征收该宗地时,征收面积以国土管理部门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二、租用时限:租期暂定为3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租期到期后,因甲方需要,甲方将继续租用该宗地,双方完善续租手续,续租租金结合上级调整的'年产值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土地租金:

1、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使用年限为支付依据,按耕地187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租金,即___________亩×1870/亩=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租地范围内的林果木及有关地面附作物,甲方按简府发[20__]25号文件规定,据实清点后甲方直接分户补偿到所有权人。

四、青苗补偿:甲方按简府发[20__]25号文件标准,首次租地时,甲方应支付1300元/亩青苗费,即___________亩×1300元/亩=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3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青苗补偿费及两年的土地租金给乙方。

六、由于弃土场产生的安全及排水问题由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农民生产生活及出行安全。相关问题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但必要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处理解决。

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商议。

八、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补偿资金到位,乙方将所租用的土地给甲方使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补偿到位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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