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地租赁合同

时间:2022-10-25 10:20:20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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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公开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土地)的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姚辛庄存多维钢构西侧的房屋(64间)及土地60亩用于存放物品及开办市场使用。

2、租赁期限为十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租赁价格及给付方式为:房屋租赁费用为每间每月150元人民币,土地租赁价格分段计价,前五年为每亩每年2万人民币。第六年每亩220_元,第七年每亩24200元,第八年每亩26620元,第九年每亩29282元,第十年每亩32210元。费用采取上交方式,在每一年度的前一个月内缴纳。

4、租赁场地内地泵一个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转让费及时给付甲方。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现事故自行处理,自主承担,与甲方无关。

6、双方租赁合同为整体租赁,涉及现有租户处理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

7、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卫生费每年3万元由村里收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给甲方造成妨碍和损害,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在租赁期间,乙方需增建建筑物_______平米甲方应书面同意,以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搭建地上物(乙方所建房屋能取得地方政府同意除外)。

9、在租赁期间遇国家有征占用地,对于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建设的地上物和堆积物品的搬迁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对于原有固定物、可得利益、土地补偿等归甲方,即谁投资谁受益。

10、对于甲方的水电房设施及时维修和维护,付款方式为前五年每年为房64间×150×12月=115200元;土地60亩前四年为每年60亩×20_0元=120_00元;两项总计:每年1315200元。五年以后每年每亩累计递增10%。第六年每亩220_元、总计_______;第七年每亩24200元、总计_______;第八年每亩26620元、总计_______;第九年每亩29282元、总计_______;第十年每亩32210元、总计_______。

1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用甲方的2间厨房和2间泵房换楼上东侧2间办公室归甲方留作办公用。

12、注意防火、防盗,严禁斗殴,不得用煤做饭取暖,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积极配合乡镇工作。

13、如遇政府用地、占地,此合同自行终止,不得以各种手段向甲方提无理要求。

1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壮大林业经济,做好林业综合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洲滩土地转包经营和林木资产转让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位置和面积

1.甲方将新洲滩总土地面积(包括甲方《森林证》中湖北华林公司出租的土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过亩的按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分包地块的四个边界为东、南、西、北。详见鄂城林正字(20xx)第000671号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滩属于长江流动沙洲滩。合同期内,新洲滩土地面积减少超过总面积的%时,根据土地减少比例相应减少合同费用;因自然原因或乙方开发导致土地面积增加的,不增加合同款。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年。

自2009年1月至2034年12月,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的合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

三、土地承包资金、林木资产等资产转让费的确认和支付方式

1.土地承包基金的确认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承包费总额为元,其中:

(1)从至,四年合同金额为万元(元/亩×年)

(2)年至年,年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元/亩×亩)

2、森林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甲方拥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中熟林暂按m3计算,中幼林按株计算,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中熟林的实际蓄积量应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评估量与暂定m3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当根据下文第3段第1条支付余额时,该差异的累计价格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2)甲方同意将房屋、机器设备(详见财产清单)等属于甲方的其他资产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按原值的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年至年应支付的土地承包费、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出让金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乙方在甲方负责变更并移交给乙方的同时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剩余的542.1万元在乙方收到变更后的《林权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应自年起一次性支付承包金和元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资金和资产出让金;

2.合同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森林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忻州滩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

6.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持续有效的合同管理权;

7.合同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人应减免甲方相应的土地承包费和甲方发放的救灾资金的义务,甲方应及时足额移交给乙方。如甲方需要办理手续,甲方负责及时协助;

8.甲方应在xxx前将土地移交给乙方经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合同期内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合同期内,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树木;

3.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内,乙方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合同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和资产转让费;

6.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使用。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树木等资产;

8.合同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期或免除支付合同款,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税和发放救灾资金;

9.合同期内,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率,乙方可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作物,但合同费用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建设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

11.乙方有权转让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取转让收入。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个月通知对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终止与发包人的合同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处分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等资产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或要求甲方按现行评估价格购买;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合同款、森林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转让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未付款额0.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期内,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未支付合同款1%的违约金。

3.合同期内,因甲方或发包人原因,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两倍;

4.合同期内,如因甲方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8.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期满(月底)后,甲方应于(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超过2个月不能及时移交的,乙方免收当年土地租金,甲方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林业局一份,孙艺程林业局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乙方:

公证处: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土地集体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 (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 .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 ‰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和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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