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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壮大林业经济,做好林业综合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洲滩土地转包经营和林木资产转让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面积、位置和面积
1.甲方将新洲滩总土地面积(包括甲方《森林证》中湖北华林公司出租的土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过亩的按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分包地块的四个边界为东、南、西、北。详见鄂城林正字(20xx)第000671号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滩属于长江流动沙洲滩。合同期内,新洲滩土地面积减少超过总面积的%时,根据土地减少比例相应减少合同费用;因自然原因或乙方开发导致土地面积增加的,不增加合同款。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年。
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的合同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
三、土地承包资金、林木资产等资产转让费的确认和支付方式
1.土地承包基金的确认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按每年元/亩计算,土地承包费总额为元,其中:
(1)从至,四年合同金额为万元(元/亩×年)
(2)年至年,年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元/亩×亩)
2、森林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甲方拥有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中熟林暂按m3计算,中幼林按株计算,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中熟林的实际蓄积量应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评估量与暂定m3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则当根据下文第3段第1条支付余额时,该差异的累计价格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2)甲方同意将房屋、机器设备(详见财产清单)等属于甲方的其他资产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万元(按原值的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年至年应支付的土地承包费、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出让金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乙方在甲方负责变更并移交给乙方的同时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剩余的542.1万元在乙方收到变更后的《林权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乙方应自年起一次性支付承包金和元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资金和资产出让金;
2.合同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森林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忻州滩涂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所有者(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承担;
6.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持续有效的合同管理权;
7.合同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或发包人应减免甲方相应的土地承包费和甲方发放的救灾资金的义务,甲方应及时足额移交给乙方。如甲方需要办理手续,甲方负责及时协助;
8.甲方应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前将土地移交给乙方经营。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合同期内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合同期内,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树木;
3.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内,乙方应遵纪守法,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合同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和资产转让费;
6.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使用。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树木等资产;
8.合同期内,如遇自然灾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延期或免除支付合同款,乙方也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税和发放救灾资金;
9.合同期内,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率,乙方可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作物,但合同费用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建设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
11.乙方有权转让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取转让收入。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个月通知对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终止与发包人的合同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甲方应予以协助;
5.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处分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等资产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或要求甲方按现行评估价格购买;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合同款、森林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转让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支付未付款额0.5%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期内,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未支付合同款1%的违约金。
3.合同期内,因甲方或发包人原因,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两倍;
4.合同期内,如因甲方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如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8.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期满(月底)后,甲方应于(月)日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超过2个月不能及时移交的,乙方免收当年土地租金,甲方承担当年租金1%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鄂州林业局一份,孙艺程林业局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乙方:
公证处: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