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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
代理人:李鹰律师,四川黎明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mou某乡红岩村,*号码:[**************]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村,*号码:[1**********]91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县*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法规、没有规范*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第55条和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据*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 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说假话或作伪*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大竹县*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11年9月28日
第二篇:合同纠纷答辩状
来源:大象填海:日期:20xx-12-05
答辩状
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
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 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20xx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沈阳电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处罚等措施。因此,原告负有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的义务。 根据规划审批,答辩人所居住的166#大楼一至四层是商业用房,五楼至顶层为住宅用房。答辩人居住在29层,但楼上却被租赁给了一家模特公司用于商业经营、模特训练等。模特公司的装修改变了房屋
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过,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着,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根据20xx年7月的电业园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电业园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沈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三篇: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第四篇: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________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________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个叫做“________公司”的企业,经查询“__________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收货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收货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_____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_______元,应当减去属于“______公司”的送货单货款_________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_______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第五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1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10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12年2月15日、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 - 1 -
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2012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1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8.5-1340×12.5)×(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政府强制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
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政府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第六篇:租赁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本案讼争的关键在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缴付的资产押金的性质问题。
1、被答辩人诉称“人民币100万元的押金属于有形财产押金,被答辩人的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双方也没有将该100万元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金钱质,因此,答辩人应该将财产押金100万元退还被答辩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xxx4年2月31日,答辩人(出租方)、被答辩人(承租方)及出租代理深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一)第五条“保证金及押金”条款第4项“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租赁区内所有资产(以三方签字认可的清单或影像资料为准)向出租方缴付资产押金(以下简称‘押金’)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含煤气押金伍万元整)”;第5项“在本合同期满时,则出租方应在承租方完全撤出租赁区并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后三十日内将保证金、押金不计利息返还给承租方”;第6项“双方一致同意保证金及押金不可抵作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所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以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第1项“在本合同的五年租赁期内,合同三方均不得借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承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缴付的保证金及押金归出租方所有,且租赁区的`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当归出租方所有”;第3项“如承租方拖欠租金或其它应缴费用,出租方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承租方收取所欠费用的滞纳金”,“若承租方欠费超过三十天,出租方可视为承租方违约及其单方面终止合同,承租方缴付的保证金及押金归出租方所有”等规定可知,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缴付的资产押金虽然也是属于非定金性质金钱质的一种,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在被答辩人违约的情况下,上述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作为对被答辩人出现违约行为的一种处罚。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讲的仅仅只是一种“有形财产押金”。
根据“合同”关于“租期”的规定“租期五年,从 年 月10日起至 年 月10日止”;以及“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对于被答辩人于xxx2年7月单方面终止合同,迁出租赁区并拖欠答辩人各项应交费用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其已缴保证金及资产押金等作为违约金处罚。
2、至于被答辩人主张其“履约行为并未造成答辩人其它有形财产的损失”则纯属错误理解了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上述资产押金的性质。答辩人没收被答辩人资产押金的行为不仅符合合同的约定,同时也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答辩人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使答辩人的租赁房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这种闲置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因此与在“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内答辩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相比较,没收被答辩人所缴押金、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当然是既合法又合理。同时,在“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已经对被答辩人提前退租的行为会导致没收押金、保证金的违约处罚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被答辩人在签署“合同”时就已经能够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造成这样的损失。因此当“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出现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和受法律保护的。
二、被答辩人缴付资产押金的数额。
虽然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第4项中约定资产押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含煤气押金5万元整),但是,根据原合同三方就资产押金事宜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五),第一条“现答辩人同意将资产押金降至人民币80万元整,5万元人民币作为被答辩人煤气开户押金,由被答辩人自行办理煤气开户手续”规定,答辩人实际只收取了被答辩人资产押金80万元(见附件十六),另外的5万元煤气开户押金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向煤气公司办理煤气开户时所缴纳,系被答辩人与煤气公司之间的另一合同关系,与答辩人无涉,也就不存在要求答辩人返还的问题。
三、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而且没有履行“合同”第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的义务,并且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至今未曾缴纳,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
X年X月X日,被答辩人向租赁代理“ 物业”提出中止与答辩人XX广场的房屋租赁协议,原租赁协议至X年 X月X日截止(见附件五)。“XX物业”接函后于X年X月X日向被答辩人回函,对被答辩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深表遗憾”,并表示“将严格依照有关合同办理”(见附件六)。被答辩人随后又于 年 月 日向“中万物业”来函要求继续租用答辩人场地,并希望协商将租赁费固定在每月港币拾万元(见附件七), 月 日又再次盖章确认(见附件八)。由此可知,被答辩人在 年 月仍表示要续继租用答辩人场地,又何来其起诉状中诉称“租赁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一说。
但是,被答辩人在提出续租的要求前后,并未继续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拖欠答辩人房屋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维修费、停车卡费等各项费用,并于 年 月 日停止营业,全体人员撤离租赁区,且未与答辩人办理租赁区移交手续。答辩人于 年 月 日向被答辩人发出催款函(见附件九),告知其欠费天数及金额,并告知如其未于 年 月 日前缴清欠费,则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依然置之不理,即便算至 年 月 日,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费用也已达34天(见附件十),严重违反了“合同”第八条第3项之规定,答辩人遂于当日向被答辩人发出《关于收回租赁区的通知》(见附件十一),要求被答辩人应在接到本通知十日内将租赁区交还答辩人,并于 年 月 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销手续,答辩人将按合同规定继续计租至被答辩人完成上述手续。
其后,被答辩人仍未向答辩人交纳任何所欠费用,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回了租赁房产。至 年 月,被答辩人已拖欠答辩人租金、管理费、空调费、空调加时费、水电费、维修费、停车卡费、滞纳金、补偿金、补交优惠期租金、公证费、审计费等各项费用共计港币 元,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二);同时,答辩人收回租赁房产时,经公证处、派出所、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到场清点,证实缺少部份资产,估价为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三);被答辩人曾对租赁区内原装修进行改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之约定,被答辩人须重新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约为人民币 元(见附件十四)。答辩人对于上述正向贵院提起诉讼。
答辩人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在被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前提下,被答辩人缴付给答辩人的资产押金就同时具有了违约金的性质,被答辩人当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上述资产押金,以赔偿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租金等各项费用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理应同时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诉请返还资产押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答辩人循法律途径对被答辩人的各项违约行为进行追偿之诉讼请求理当受法律的支持!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