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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沈××诉路××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2006年,被告路××与原告沈××签订私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沈××将自有的一套位于本市北新泾的私有房屋(面积75平方米,二楼)出租给路××一家居住,租期十年,租金为每月1500元。原告居住在该房同一小区的另一套自有房屋中,位于六楼。原告有一个女儿在本市仙霞路有房居住。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2008年10月,原告提出要增加房租,与被告协商未成。
2009年4月,原告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7月原告在楼下摔伤脚骨,送医院治疗后,因原告年龄较大(70岁),故一直有后遗症,上下楼梯不便,生活上发生严重困难;原告希望能够收回位于二楼的租赁房屋自住,以解决生活上的不便。故原告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另外由于原告要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必须付出身体健康权为代价,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告不公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提出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路××辩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虽然脚骨摔伤,但已经经过医院治疗完毕,从病历上看不出需要搬回二楼居住的必要性;而且原告的病与其自身年龄较大也有相当的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另外,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原告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经过被告同意;且目前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生活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请护工、请女儿照料、原告搬到女儿家居住等方式解决,被告对此也愿意补贴原告一部分生活费用。被告已经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了房屋装修,故不适宜解除合同。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出租房屋主要是为获取经济利益,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原告的权益和合同的目的;原告的身体状况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租赁合同并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案中也不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既没有法律上规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故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仅以合同事实上不适宜履行,就随便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