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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租地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地情况
甲方将位于 市 村东2亩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大小为 亩, 长 米,宽 米 ,形状为 形。
二、租期
租赁期限为20,自20xx年2月1日 至20xx年2月28日止,年租金 元,租金共计 万元整(元)。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用来养殖),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用来养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由乙双方各自负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且租金优惠同等位置地块的 %到%。如乙方不再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2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八、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于本合同生效后每年1至2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每年租金,即――元。如逾期交纳租金在――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的违约金。
九、甲方保证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进驻该块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进入,逾期交纳租金在――日以内,甲方应向支乙方付总租金日―――― 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的违约金。
十、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一、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村租地合同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
土地租给乙方经营种植养殖等非有毒有害化工生产项目,为预防在承租期间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位于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总面积 亩(水田 亩, 旱地 亩,后附农户地标图)。东至 ,南靠 , 西邻 ,北接 。其中包含山地坡约亩免费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每两年一交,每四年按第一年租金3%递增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一年按水田每亩租金 元,旱地每亩租金 元计算。合计 元于当年 月 日前结清(直接由乙方支付给农户),下一次租赁费须在第三年 月份前全部结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须提前向甲方说明,以求甲方谅解。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有权制止。
2、土地租赁期间,国家政策调整不得影响双方合同履行。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由乙方作为受益主体,由乙方自行申请,如需甲方出具合法手续及另行签定格式合同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并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3、乙方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基本设施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种植养殖大棚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4、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对土地进行改造,如蓄水养鱼、在山地建房进行农业副产品加工等。
5、乙方租赁期内不得在所租土地上进行有毒有害化工生产,也不得转租他人进行类似有毒有害化工的生产。
6、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基础建设征地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进行有毒有害化工生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的,土地补偿部分归甲方所有,地上设施及种植、养殖、青苗补偿等归乙方所有,且甲方需退还乙方已支付国家建设所征部分土地的租金。
5、在租赁期间因乙方所租土地分属多户农户所有,在租赁期间如有争议应由所有农户商量出统一意见与乙方商议解决,不能单独退出或者采取堵路、破坏生产等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负责赔偿。
6、如果甲方违约中途单独退出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损失,数额按乙方投入的资金总额两倍计算。
7、乙方中途退出的,所交租金不退还,并需将土地恢复原貌,如因生产有毒有害产品导致土地受污染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三篇: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1-09-05 17:2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农村租地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促进 村的农业经济,发展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租赁 荒滩地的租赁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使用管理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甲方租与乙方的荒滩地位于 ,该全部荒滩地属于 ,甲方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土地产出效益,鼓励以农业为中心的基本经营,提高荒地经济效益。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滩地位于 ,总面积约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图纸实际标注为准)。见附件(签订合同土地现状照片及图纸。)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 元/亩/年,租金一年一交,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合同租赁期内不递增租金。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合同标的出租的荒地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监督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如有违反,甲方应将租金全部退还,并赔偿乙方对该荒地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相关设备及固定资产。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法律法规经营的土地。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乙方违约不按时逾期超过 日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4、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5、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如遇国家政策改变或占用,本协议终止,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表附属物补偿由乙方所得。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6、荒滩上现有青苗由甲方协调该主与乙方协商解决。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改造,对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如遇国家政策改变或征迁占用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2、乙方对租赁土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有权转租部分或全部土地。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乙方租赁期间,国家及当地政府给予相关的经济补助归乙方所有。国家行政收费按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5、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6、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7、执行铜陵县土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
8、租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优惠同等地块的 10% - 20%。如乙方不续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及撤离工作人员,并腾清所有设备,将土地归还甲方使用。
9、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安徽省及铜陵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的部分租金。
2、甲方保证乙方与合同签字生效 日内进驻该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按时进驻,逾期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的10%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的 违约金。
第七条 继承方式
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一方或双方意外事故,将有甲乙双方配偶子女父母和有法律继承权的人继承,并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荒地地租赁平面示意图(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的测画图及当时荒地现场照片多张)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农村租地合同
甲方:(租赁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和土地所在地村委会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Z
甲方租赁给乙方通海县杨广镇古城村委会耕地总面积约 亩,具体位Z及面积如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性调整,协议另行协商。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 照先缴费 后使用,一年一交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为每年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
结清。本协议期满重新议价时,如租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的土地,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需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添Z,需经甲方同意。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等政府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等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六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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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规范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快车土地管理法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xiexiebang.com/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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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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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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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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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
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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