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购房协议书(推荐3篇)

时间:2022-03-23 09:46:4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0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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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三购买“无证”二手房所签购房协议无效

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购买二手房,而次新房尤其受到欢迎。

看上一套次新房的林女士称,很多次新房,都是没有住过、也没有装修过的,和一手房一样,价格上还有优势。

而对于很多次新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

律师特提醒,购买无房产证的二手房,所签的购房协议通常会被认定无效,房子还得退给对方,其中的损失,更是没法追回来。

案例陈述

卖房反悔 “无证”成交易无效说辞

2009年,急等用钱的孙先生,想把自己的房子转手卖给王女士,但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两人经过协商,王女士先付33万元给孙先生,余款2万元,待到房产证办理好后再付清。

而到了今年,孙先生发现买房的门槛越来越高、而房价也是节节攀升,遂对自己之前的“转卖”行为后悔不迭,便已“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与王女士解除购房协议。

对这种做法,王女士自然很气愤,希望求助本报律师,看能否拿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分析

私下签协议买“无证”二手房 被认定无效

卖家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与购房人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否有效?陕西省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姬英凡律师解释,目前的法学理论对此尚有争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能认定为无效。

她说,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同时,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也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而在本案例中,孙先生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购买行为也是不成立的。

由于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双方应相互返还取得的财产。

这样看来,王女士与孙先生相互退还房屋和购房款就没有什么异议了。

但是,由于房价上涨,给王女士造成的利益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相关条款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是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对于上述这个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谁负有过错呢?姬律师认为,双方均负有过错。

因为,孙先生明知自己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却仍然出卖自己的房屋,而王女士明知对方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仍出资购买该房屋,所以双方均对这个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负有过错且责任相当,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醒

还有六种情况 购房合同也无效

姬律师提醒,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时一定要谨慎。

除此外,还有六种情况也会造成购房合同无效:

1 房产、地产分别转让给不同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2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

3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须提前3个月通知,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4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的无效;

5 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6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转让时,购房协议无效。

第二篇:一无证房屋买卖协议风险分析

1、不能及时办理房产登记,出现纠纷时,不能善意取得。

2、房产详情(集资费用,面积误差等)承担约定不清。

3、税费变动风险。

4、房价浮动风险。

5、产权人自然意外事件,商务出差,出国等。

6、救济成本、诉讼技巧的缺乏。

对策:

1、 审查共有人;

2、费用详细约定;

3、将来税费分担约定;

4、设置赔偿条款;

5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降低风险其他措施等。

实践中:往往采用律师起草合同,协调签署合同,并对合同进行法律见证。

必要时,前期进行司法确认。

第三篇:二联投•花山郡无证售房购房协议“变”投资理财协议

5月11日,武汉市探索成立“网上群众工作部”,负责网上群众工作的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

大力整合武汉城市留言板、12345市长专线、市阳光信访、12319城管热线等几大民情收集办理平台,推进受理、办理、督办、评价、分析一体化。

凤凰湖北现从武汉城市留言板整理出部分市民热切关心的问题。

联投·花山郡无证售房 购房协议“变”投资理财协议

5月26日,有网友反映,去年3月回武汉花山镇买了套联投.花山郡房子,怎知购房协议变成了投资理财协议。

而且预售证也是一拖再拖,直到去年武汉实行限购政策,身在外地的他更是被政策给限制住了,希望政府能处理此事。

5月27日,武汉市房管局回应:房管局于2016年已多次约谈联投公司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联投公司应及时无条件全部退还违规收取的款项。

开发企业承诺将会尽快退还购房人投资款项及收益,并反映部分购房人拒绝办理退款手续,要求尽快办理购房手续。

房管局建议相关购房人办理退款手续,待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再行购买。

同时,房管局表示,经核实,该项目未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原因,是项目规划须按照我市“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调整。

由于涉及生态保护,该项目规划调整尚未通过规划部门审核,造成项目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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