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2-07-31 02:02:4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6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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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姚某,女,汉族,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2号,身份证号码:36xxxxxx0。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4xxx59。

强制执行依据:(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xx)x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退还申请人定金人民币xxxxx元;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元;

(三)请求被申请人应支付总额xxxxx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1月1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四)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申请人诉讼费xxxx元。

请求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20xx)深龙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总额人民币xx元,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xx)深中法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龙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第二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

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处理方法】

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五、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处理方法】

(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

第三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以下协议:

因甲方已在易地扶贫搬迁 安置点栋单元 号享受政府分配安置房平方米。现将位于干河村 组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一、转让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组,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房屋结构为 ,房屋总面积为 平方米,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宅基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属于甲方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土地证号:

二、移交方式

1.甲方把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

2.甲方需在移交前确保该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无任何纠纷。

3.移交完成该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且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已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矛盾、争执,经调解无效的,可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乙方(代表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村民委员会盖章

见证人: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瑶瑶 女 汉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张春鹏 男 汉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经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6层1908A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双方同意,被告应配合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20xx年8月25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网签及后续房屋过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按照约定,被告拖延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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