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审查 安全 自查报告(合集)

时间:2024-04-14 01:34:5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5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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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审查调查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我县的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和直接指导下,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贯彻中央、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到了把握政策,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证了出国(境)人员审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20xx年、20xx年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情况

20xx年、20xx年我县共审查办理出国(境)人员手续49件,涉及89人,其中因公72人(备案管理55人),因私17人。局级15人,处级55人,科级1人,其他人员18人。访问或考察37人,经贸活动46人,劳务输出3人,学习培训3人。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注重把好“三关”,20xx年以来,全县共审批的因公出国,没有一名外出不归和晚归的,也没有一名违背外事工作纪律的。

一是从条件上把关。坚持对出国进行技术、管理知识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出国考察项目、引进资金的人员优先审批,对政审不合格者、无明确出国目的者、身体不健康者不批。

二是从程序上把关。对凡是办理出国手续的,要求报齐五个材料,对材料不全、书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同时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适量简化、合并程序,为出国人员提供高效的服务。

三是从机制上把关。建立健全与执法部门的联系制度、严格的政审制度、与外事部门的通报制度,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全面考察。

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事关国家利益、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随之出现。

(一)思想认识的模糊,淡化了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意识。

在调查中发现,基层少数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了,出国人员的条件完全可以放宽;有的认为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是组织部门的事情,与本单位、本部门关系不大,预审和公示只是“例行公事”,走走形式;有的单位把因公出国当作一种待遇或奖励,甚至于当作出国公费旅游的机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反映了基层人员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思想认识上的误县,淡化了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意识。

(二)制度上的滞后,弱化了组织部门的管理力度。

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因公出国审查工作基本原则、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手续、预审和审批职责分工等方面应与时俱进,相关规定应进一步调整和明确;进行政审时,如何辨别当事人所持材料的真伪;由当事人自己拿着有关材料办理政审批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没有出面办理;行前教育和鉴定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在制度上予以保证。凡此种种,根本原因还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了工作中有些问题的出现,由于找不到处理问题的依据,使工作陷入被动。

(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分化了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

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涉及到外事、公安、纪检(监察)、等好几个部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质量,所以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显得至关重要。我们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各部门在具体政策的把握上不是很一致,在有关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信息的沟通上做得不是很好,对一些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问题沟通不够,而且制度上只规定各部门应该做什么,却没有规定对“不为”或做得不够的部门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业务培训上不到位,影响了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审查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政治性强,事关国家利益、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具体工作人员的变换,导致了审查工作业务质量的下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基层人员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认识。

出国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使基层人员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下条件下,此项工作不仅不能放松,反而更要抓紧抓好。同时,要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出国审查工作规定,让他们对出国审查工作有全面的认识,熟悉工作步骤,为出国审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注重队伍建设。“外事无小事”,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出国人员预审和审批工作队伍,是新形势下做好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和出国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和保证。

(二)健全制度,提高组织部门对因公出国人员的监管力度。

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派出的团组是不是符合政策规定,派出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不是高,所在单位把关至关重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能不能把那些不该出国的团组和人员坚决卡住,很大程度上在审批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健全出国人员审查工作制度为抓手。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组织部门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应建立和强化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对出国人员在境外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情况,应会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过各种途径跟踪了解,加强管理。二是强化出国人员鉴定制度。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组团(派遣)部门应及时组织出国人员填写《出国人员鉴定表》,经团组长签署意见和组团(派遣)部门审核盖章后,送县委组织部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归档。三是建立公职人员持有因私护照统一管理制度。针对公职人员手中持有因私护照难于管理的问题,应加强与公安、外事部门协调,建立护照统一管理制度。将公职人员手中持有因私护照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四是建立因公出国人员财务审计制度。坚持对归国人员进行财务审计,对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坚决堵塞漏洞。五是建立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公示制度。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管理与监督,对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应实行“公示”,具体可以做到六个“公开”:一是公开公示范围,领导干部出国,行前必须公示;二是公开公示内容,公示写明出国(境)人员姓名、身份、邀请单位、组团单位、派遣部门、出国(境)目的和任务,所去的国家和地区、行期、经费来源和批准单位;三是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四是公开公示形式,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宣布,并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内予以张贴;五是公开反映形式,公示期内如对拟出国(境)人员有异议,可以用口头形式、电话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县委组织部反映,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六是公开审批责任,本单位或县委组织部接到群众反映后,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审查拟出国(境)人员,同时对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审批、瞒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加强协调,强化组织、外事、公安、纪检部门之间的沟通。

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外事办等部门一方面应明确分工、明确职责、明确工作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强联系,进一步强化联系会议制度,实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信息,分析情况,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突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处理;同时,认真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审查工作。

第二篇: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一、执纪审查证据种类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等。

2.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对其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及违规违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等。

3.共同违纪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4.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研究、决策、实施情况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主观故意。

2.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过失。

(三)书证

干部任免职书证、选举结果公告、选举文件等。

二、执纪人员收集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收集证据是指执纪人员为查明违纪事实,依纪依法发现、取得、接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任务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着认定违纪事实和执纪审查的质量。笔者认为,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除了要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审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冻结等调查取证措施。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据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收集、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执纪审查中,证据的收集要围绕证明对象进行。所谓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违纪事实的范围,执纪人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在执纪审查中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按相关要求,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范围:要注意违纪行为是否确已发生;要注意构成违纪事实的全部情节;要注意对定性量纪有实际影响的法定情节和裁量情节等事实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固定,妥善保管。固强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直接证据或主要间接证据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固定,使其不易发生变更变化,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在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证据变更、变化的情况,被审查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常有发生,而有的执纪人员不注重固强证据,当出现翻供或翻证现象时被弄得措手不及。因此,执纪审查中要注意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固强证据。固强证据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是间接证据链条固强法,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环形链条,对直接证据或其他主要间接证据起到固强作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时,不仅要问清主要事实,还要特别问细与这一事实相关的人和事,然后围绕这些相关的人和事一一查清,进一步固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在搜查、扣押书证和物证时,要注意将书证和物证的数量、特征记录清楚,核对无误后,履行程序,予以固定;凡涉及到有必要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的,要作技术鉴定,如在执纪审查中的会计检验、鉴定,印章、文字鉴定等,使一些证据以科学技术鉴定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是视听资料同步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将证据固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收缴赃款赃物等调查取证活动中,要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起到加强证据的作用。三是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所谓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对被审查人询问中,有意识地就主要违纪事实让其多次地重复陈述,同时让其当场写下亲笔供词或亲笔证词,起到固定固强作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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