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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1〗〖2〗〖3〗〖4〗〖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 2 』『 3 』『 4 』『 5 』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 2 』『 3 』『 4 』『 5 』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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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业自查报告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 xxx企业扎实认真地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法人及邮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及人员责任制度建立等情况(附各企业地理位置图)。
(二)项目概况
按照项目建设前后时序,逐一说明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运行状况(新建、改建、扩建)及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企业采取的生产工艺,并对主要工艺单元、各排污节点进行简要说明(附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四)原料及产品
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料、辅料、燃料、用水量及逐年度消耗量,产品及副产品的贮运方式和年度产量等情况。
(五)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生产设施清单(包括名称、主要参数、数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说明现有各生产设施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
(六)主要环保设施
主要环保设施清单,逐一说明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名称、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自查情况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企业工艺、技术、生产设施及产品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2011年版)。对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设施仍然在用要说明原因,列出限期淘汰、改造计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落实等情况,列出全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的时间和审批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企业对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逐项予以说明,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
(三)试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情况
各个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等情况,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对环评和环评批复提出的要求未做到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企业应执行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企业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及排放量是否达标等情况(附近三年来的监督性监测或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的数据)。详细说明企业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的所有污染源名称,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企业生产线数量,分别列出各生产线产生污染物和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节或部位;逐一说明按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和联网运行等情况;对未按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延缓安装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生产企业行业性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工艺、产品涉及的各项重金属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重金属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附近三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数据。
(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八)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近三年以来排污费缴费等情况,列表说明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机关、起止时间、污染物种类、数量及排放去向等情况。对排污核定通知书、缴费通知单与缴费收据的缴费金额数量不一致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
企业所在地与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区位关系等情况,详细说明企业排污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整改情况。
(十)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风险识别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危险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物资及设施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等情况。
(十一)企业环境管理及自行监测情况
企业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制、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的运行台账及其它环保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排污口类型、数量、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等情况。(十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向社会发布情况,列表说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效果情况。
第三篇:企业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域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切实推动县域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武陟县人们政府转发《焦作市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际,严格对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住宅小区管理”考核内容及标准,对近年来我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全县共开发住宅小区xx个,建筑总面积达xxx万平方米,其中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xx个,管理面积达xx万平方米;实行自治物业管理小区xx个,管理面积达xxx万平方米。全县共有物业资质的管理公司xx个,从事物业管理人员xxx人,持证上岗的xx人。
二、物业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规划要求,审批物业用房,我中心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明确规定凡新建住宅小区,明确规定必须建设住宅配套设施,对未留Z,申报物业用房的住宅小区,以及未按照规定召开前期物业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律不予受理预售许可证。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中心申报物业用房xx,审批物业用房面积xxx,并纳入物业管理用房档案。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xx,并纳入前提物业管理招投标档案。起草了《武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县政府。物业科工作人员深入各物业服务企业及各住宅小区,通过查看工作台账,征询业主意见等,根据各小区特点,认真指导物业企业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工作流程,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财务制度,卫生制度,报修制度,门卫保安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年前组织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了全市物业管理交流会议,参观了市里的优秀示范小区。
三、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一是示意图规范,各类标示清晰。我县住宅小区主出入口均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示意图规范清晰,真实可靠。主要路口设有路标,门幢楼层标示明显,极大方便了小区业主。
二是严遵规划,保护房屋用途。小区内无业主违反《业主规约》,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三是室外封闭统一,空调安装有序。阳台封闭统一,空调支架基本无锈蚀现象。
四是严格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焦作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因房屋装饰装修导致发生危及房屋结构以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现象发生。
四、共同设施设备管理
一是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正常,维护有记录,无事故隐患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均为实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操作,有记录。
二是室外公共管线统一管理。无私拉乱扯现象。
三是保持排、排污管道畅通,无堵塞、外溢现象。
四是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是供水、供电运行正常,二次供水有严格保障措施,电梯运行有保障,制定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五、保安、消防、车辆管理
一是保安队伍健全、制度健全。物业企业根据小区业主面积大小均合理配有专业的保安队伍,实行全天候值班和治安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小区环境,文明执勤,训练有素,语言规范,认真负责。
二是各小区配电、储水等危及人身安全处均有明显标示,物业公司制定有具体防范措施。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有安全消防应急方案。
三是车辆管理到位、机制完善。制定有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和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管理责任明确,进出有登记,按规定位Z停放,管理有序。
六、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
一是物业企业根据各自服务小区实际,制定有切实可行卫生
保洁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组建清洁队,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定位,大力推行日保洁制和重点部位随时保洁制,坚持每日一检查、每月一评比。垃圾箱、喷雾器、电动修草机等创卫设备必备器材完备。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公用场地清洁无杂物,无乱贴画,无乱设摊点,广告牌等。
二是小区绿地布局合理,花草与建筑小品配Z得当。划分责任区域,实行包片养护管理,保证了草坪整洁,树木生长正常,花卉修剪及时。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七、存在主要问题及下步打算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制度,新建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缴纳率还不足,专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还未设立。《武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起草上报县政府,待政府部门审定通过后,我中心将严格参照执行;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还有待提高。
下步打算:一是进一步完善《武陟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尽快研究设立专门的维修管理机构。二是针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业务指导,完善物业企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使广大业主认同物有所值的优质物业服务。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至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至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1.67
公司所得税自查报告范文各类报告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五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XXXXXX主营:XXXX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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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法人代表:XX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X。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xxx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xxx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xxx元,已缴纳xxx元,应补缴xxx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XX发票,xxx张,金额xxx,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第六篇:企业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xx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及市人行的总体部署安排,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根据统计检查的具体内容逐项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组织开展自查。
针对本次检查的相关内容,我行统计ab岗认真学习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自查工作,对照自查内容逐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进一步提高金融统计业务能力,明确统计岗位职责。
二、金融统计自查情况
我行在本次自查中,大中小企业贷款均按新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划分,各类贷款按照新的行业标准划分,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涉农贷款等专项统计制度规定;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统计台帐指引》的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金融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作为金融统计ab岗位人员,对金融统计业务、统计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够深入,从而往往忽视统计口径,报表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2、统计岗位新人员培训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由于统计人员变动,统计岗位新人员未实行岗前培训,或对金融统计相关业务不太熟悉,往往造成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发生。
(二)整改措施
1、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金融统计相关制度规定,加深对金融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的理解,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严格按照人行金融统计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认真做好统计岗位变动交接和新人员统计知识培训与指导,统计岗位新人员任职前必须学习金融统计相关业务知识和规定,新人且由老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从而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