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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根据省局党组和鄂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我局意识形态工作,增强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推动鄂州国税政治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把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系列会议精神,牢牢抓住“两个巩固”根本任务,着力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凝聚思想共识,着力营造决胜小康的舆论氛围,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把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总局、省局的决策部署上,努力把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工作做得更好。
二、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守好意识形态工作这块“责任田”,市局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陈小平(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董家祥(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涛(党组成员、副局长)、贺霞云(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永红(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局、分局,稽查局,城区办税服务厅,市局教育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工会、共青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黄永红兼任,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措施落实。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持以学习统一思想和行动,夯实思想基础。将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活动,坚持每月至少一次集中学习,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通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推动党员干部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落实“书记上讲台”制度,党组书记、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在履职范围内做一次形势政策报告。
(二)积极推进常态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阵地管理。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好重大主题宣讲活动、组织观看重点宣教片和演出活动、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等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层层树立、宣传思想道德模范和思想政治工作典型。对思想文化类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节庆活动进行统筹管理,
(三)做实做细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管,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正面宣传和引导,围绕“五位一体”“四个全面”“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聚焦实现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打赢六大攻坚战目标等重点工作开展宣传。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网上亮身份活动,加强本单位网评员队伍建设和运行保障,持续推送本部门本单位正面信息。严格落实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报送制度,重点关注“两微一端”和设有爆料台、网络论坛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工作,壮大网络正能量。
(四)定期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巡视督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施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将落实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和巡视内容,每半年至少对下级党委(党组)开展1次专题巡视督导活动,对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全面、不到位、不得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严格追责,并督促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按照自上而下的要求,要始终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管导向,带头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带头与错误思想、错误言论作斗争,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落实。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各科室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分析研判和检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掌握市局机关和全市国税系统干部群众思想动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引导;每半年要向上一级党委(党组)报告当年度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党委(党组)书记及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作为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问责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辨析引导和舆论斗争能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对中央、省委、市委和总局、省局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有效落实的;对上级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对敏感事项和重要问题迟报、虚报、瞒报的;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市局机关和系统党员干部公开发布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市局机关和系统宣传新闻稿件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市局机关和系统内发行的出版物和授课教材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丧失对市局机关和系统出版物、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市局机关和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市局机关和系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专业培训过程中有发布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