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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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

******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目 录

一、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4

二、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12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13

四、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14

五、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16

六、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17

七、目标公司的业务………………………………………………20

八、目标公司的财务………………………………………………21

九、目标公司的税务………………………………………………22

十、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22 十一、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38 十二、目标公司的垃圾处理能力以及环保情况…………………40 十三、目标公司的诉讼、争议及行政处罚情况…………………40

致: ***公司

关于***项目的

尽职调查报告

敬启者:

鉴于,

贵公司已经获得******的授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为******的目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接受了贵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参加本所牵头组织的尽职调查小组,就目标公司在法律、财务和业务方面的情况开展综合尽职调查。其中,法律方面的调查由本所贾锐律师具体负责,财务方面的调查由贵公司委派的***经理具体负责,业务方面的调查由贵公司委派的***经理具体负责。

本次调查的调查期间为200 年5月30日至200 年6月5日。在此期间,我们审阅了目标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工商登记档案,并就有关事项向目标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我们所调查的各类信息和数据的基准日为:2007年5月31日。 我们仅基于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调查基准日之日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资料目录请见附件一)及工商登记档案,且假设该资料如目标公司书面声明(请见附件二)的那样,是真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其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与原件一致,并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一、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一)目标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颁发

2002年4月20日,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XYZ市水源工程公司制定了“XYZ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章程”,并向XYZ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7日,XYZ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记载事项如下:

注册号:[1**********]53

公司住所:XYZ市海州区前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垃圾处理管理、垃圾领域咨询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

营业期限:2002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0日

2、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

2007年4月15日,XYZ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筹)出具验资报告(2002阜会师验字第20号),确认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出资8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

币资金及开办费,占注册资本比例为61.54%;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8.46%。

其中,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出资80万元是由财政拨款投入的,由于初期政府未做出最终管理部门的决定,所以分别由XYZ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分别代管。其间,市财政局分别于2001年3月28日投入市政工程管理处50万元,于2001年12月29日投入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30万元,验资时剩余资金31.2万元,暂存于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在XYZ 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321),其余资金48.8万元已用于筹建该公司(筹)的前期开办业务,其中于市政工程管理处使用12万元,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使用36.8万元。故确定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投入资本构成为:以货币资金出资31.2万元,以开办费出资48.8万元。

其中,XYZ市水源工程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XYZ 市海州区前进路32号的职教楼五层范围内434.32平方米的面积出资,已经评估并取得了阜会师评字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51.08万元,其中投入50万元,1.0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经审核目标公司账目,我们发现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的80万元出资和水源工程公司的50万元出资已经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但1.08万元并没有记入资本公积。

另,经了解,水源工程公司用于出资的房产至今没有过户到目标公司名下。

(二)目标公司的变更

2004年12月9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免去朱立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刘继顺同志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04年12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目标公司换发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继顺。

自成立以来,目标公司住所一直登记为XYZ 市海州区前进路32号。但据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介绍,目标公司于2006年5月已搬到垃圾处理项目现场办公楼内,实际经营地址发生了改变,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公司住所的登记手续。

自成立以来,目标公司形式未作变更。

(三)目标公司的存续

如前所述,目标公司已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目标公司已依法取得XYZ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674887-1,登记号:组代管210900-008186-1,有效期自2004年12月27日至2008年12月27日)。

目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XYZ 市分行营业部开立账户,获得《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J[1**********]01,账号为[**************]7。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资料,目标公司在2006年以前均正常通过工商年检,2007年年检材料已报送,正在年检过程中。

(四)目标公司的建设项目

目标公司现有一个在建项目,即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另有一个垃

圾再生回用工程项目已经获准立项,但尚未开始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1、垃圾处理项目:2000年5月,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XYZ 市城市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辽计发[2000]279号)”,同意新建XYZ 市城市垃圾治理工程项目。

项目经批准后,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牵头成立了XYZ 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指挥部,实施工程建设。2002年4月,为了承贷德国政府贷款以及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与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共同成立了目标公司,继续进行项目建设。

2001年10月31日,XYZ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就垃圾处理厂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为细河区新地村,用地面积为12万平方米,该面积与目标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总面积一致。

2002年5月13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山东省XYZ 市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02]115号)》,确认该报告书可以作为该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批复强调,本项目必须在XYZ 市城市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2003年5月2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XYZ市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意见表(辽国土资地灾危评[2003]039号)”,对该地灾评估报告予以认定。

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目标公司先后取得XYZ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三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分别为210902200-3101726217/4070711401/4070711501,总建设规模

合计7500平方米。

2、中水回用项目:2006年9月12日,XY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厂垃圾再生回用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阜发改发[2006]218号),同意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垃圾处理厂垃圾再生(中水)回用工程。该工程尚未办理有关建设施工的有关审批手续。

(五)目标公司未设立任何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办事处。

1、目标公司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成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目标公司工商档案中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目标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30万元。但经我们调查,发现目标公司两股东的出资并未足额缴付。

(1)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出资80万元中的48.8万元“开办费”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首先,认定该48.8万元属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

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资料显示,该48.8万元的支出主体不是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支出目的也不是为了筹建目标公司。2002年4月8日,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才向XYZ 市工商局发出“关于成立XYZ 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函(阜公房发[2002]32号)”,该函所列的投资主体是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和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甚至连目标公司的第二股东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都还没有最终确定。可见,2002年4月8日前后目标公司才开始筹建。2002年4月1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该“48.8万元已用于筹建该公司(筹)的前期开办业务,其中于市政工程管理处使用12万元,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使用36.8万元”,我们对此提法存在疑问。没有资料显示市政工程管理处使用12万元,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使用36.8万元是为了筹建目标公司,也没有资料或账目显示这两家单位介入了筹建目标公司的过程,或者两家单位使用的48.8万元已经转化为目标公司的资产。

其次,即使该48.8万元属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也不应确认为注册资本出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2002年目标公司成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该48.8万元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注册资本出资。

因此,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应依法足额补缴出资48.8万元。

(2)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作为出资的房产至今没有过户到目标公司。

《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失效,目标公司成立时应适用此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现行有效)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XYZ市水源工程公司以房产出资,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违反了《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属于出资不到位。XYZ市水源工程公司依法应当把作为出资的房产过户到XYZ 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如需改变原出资方式,由实物出资变更为资金出资,应当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并在法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的出资是其股东权利的基础,

收购方在原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受让股权,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原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事实对于本次收购将产生重大影响;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之前,应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足额交纳出资。

3、目标公司设立时的住所地为XYZ 市海州区前进路32号。根据目标公司说明以及调查组的实地考察,目标公司于2006年5月已搬到垃圾处理项目现场办公楼内,并在新址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原址不再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因此,目标公司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住所登记。

目标公司应办理变更住所登记而未办理这一事实,对于目标公司存续的合法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对于本次收购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如前所述,辽环函[2002]115号批复强调,本项目必须在XYZ 市城市垃圾填埋场投入运行后,方可投入试运行。鉴于本次调查没有从目标公司取得XYZ 市城市垃圾填埋场是否投入运行的资料,建议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向XYZ 市政府了解有关情况。

XYZ 市城市垃圾填埋场是否投入运行的事实,对于目标公司投产运行的合法性存在实质性影响,建议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对此进行落实,确认该垃圾填埋场已经投入运行。

二、目标公司的股东情况

目标公司成立时有两个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

产局

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

出资 80万元 50万元 持股比例 62% 38%

1、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YZ 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59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正县级建制。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市政府主管公用事业与房产业的工作部门。

2002年4月15日,XYZ市财政局向XYZ 市工商局发出“关于XYZ 市垃圾处理工程前期费用使用说明函”,确认财政局已拨垃圾处理工程初期投资款80万元的使用权人为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同时,我们也从互联网上查找到《XYZ日报》关于XYZ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2007年5大举措的新闻报道,其中之一是“做好垃圾处理工程及其后续工程建设。完成垃圾处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工程建设”。

2、XYZ市水源工程公司

据目标公司介绍,该公司是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在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我们发现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目标公司成立以来,股东未作变更。

目标公司的两个股东,均为合法成立,具备投资设立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另外,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一方面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也是目标公司垃圾处理以及中水回用项目的主管部门,对该等项目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也承担着相应的工作任务。这一事实值得收购方关注。

三、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目标公司的两个股东未投资或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者相类似的业务。

本报告所称关联交易,包括目标公司与其股东或其股东的关联企业(单位)之间的交易。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如下:

1、2003年4月6日,目标公司与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自来水总公司建设目标公司厂区生活及生产用水设施。合同金额:4万元。据目标公司介绍,该合同已执行完毕。

2、2003年10月6日,目标公司签订与XYZ 市政工程公司与XYZ 水源工程公司联合体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175万元(含两个标段,各自金额分别为613万元和562万元)。据目标公司介绍,该合同项下施工已经完毕,但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

经查,该合同的签订经过了招投标程序。

3、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口头介绍,目标公司曾经向XYZ 市自来

水总公司借款600万元,但已还清。目标公司未提供有关协议及凭证。

4、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口头介绍,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曾为目标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但该贷款已偿还完毕,故该担保已经失效。目标公司未提供有关协议及凭证。

5、除上述关联交易外,目标公司陈述无其他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目标公司虽存在一些关联交易,但没有证据显示这些关联交易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对于本次收购行为没有重大影响。

四、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

1、土地和房屋

目标公司已取得XYZ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信息如下:

证号

XYZ 国用

(2003)子

第0132号

XYZ 国用

(2003)子

第01572

号 2003年10月23日 细河区四合镇新地村 5-1-9-31 市政 设施 划拨 3万平方米 颁发日期 2003年7月30日 坐落 细河区四合镇新地村 地号 用途 市政 设施 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面积 5-1-9-30 划拨 9万平方米

目标公司为上述土地支付拆迁费用295.97万元,暂列“待摊投资”

科目。

目标公司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因为在建工程尚未决算,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暂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总金额6548.25万元(不包含待摊投资,请见附件三《建安投资明细表》)。

目标公司无租赁或无偿使用他人土地、房屋的情况。

目标公司土地、房屋上不存在抵押、司法强制措施。

2、设备

目标公司设备总金额为人民币5436.05万元,设备采购款统一由德国政府贷款支付,清单请见附件四《设备投资明细表》(含车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No.000290)》,确认目标公司垃圾处理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执行年限为2005年。据目标公司介绍,项目设备已于2005年全部到位。

3、目标公司存货情况:公司还没有运行,没有存货。

4、目标公司其他固定资产未单独列账,办公设备列入“待摊投资”科目。

5、目标公司没有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

6、目标公司现有4台垃圾车,但财务帐上只有1台。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原因是德国政府贷款所购买的价值约1100万元的设备(其中包含该3台垃圾车)虽已到货并安装完毕,但发票未到,所以该3台垃圾车未列帐。目标公司现有两台乘用车,一台是金杯轻型客车,另一台是金旅牌客车,车号分别为辽J01619和辽J6699,暂列设备投资(详见附件四《设备投资明细表》)。

7、目标公司的设备、在建工程、机动车辆没有设定抵押。

8、在建工程投保了相关工程保险,具体由施工单位操作,公司未投保其他财产保险。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目标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所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资产情况仅依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汇总财务资料进行描述,建议收购方在后续资产评估工作中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公司章程

2002年4月20日,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XYZ市水源工程公司制定了“XYZ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章程”。

2004年12月9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为:

章程第十章第四十三条末尾增加“选举刘继顺同志担任公司第二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章程第九章第三十九条末尾增加“选举邢立州同志担任公司第二任监事”。

(二)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目标公司未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

2002年4月20日,目标公司股东会选举朱立伟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选举汤天宝为监事,刘继顺为经理。

2004年12月9日经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继顺,监事变更为邢立州。

(三)据目标公司陈述,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目标公司按《公司法》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2、目标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了执行董事、监事,聘任了经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目标公司通过修改章程,将变更执行董事、监事的情况写进章程,没有法律依据。执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和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他们的姓名,不需要由章程来明确。目标公司因变更执行董事、监事而修改章程的决议没有法律意义。这一事实对于本次收购没有重大影响。

六、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

(一)员工基本情况

依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1人,男女比例为32:9,本科学历11人,专科学历17人,中专学历5人,高中学历8人;其中13人系公司成立时从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及其他国有企

事业单位调来,28人系2007年对外招聘而来,详情请见《职员自然情况表》(附件五)。

(二)重要技术人员情况

有6人曾到德国BWT 公司(设备供应商)培训一个月,详情请见《重要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六)。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统一的《劳动合同书》,并经XYZ 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劳动合同书》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该合同还包括附件:1、《职工手册》2、《XYZ市高天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从2007年1月1日起,41名员工中,13名原调来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8名对外招聘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除期限不同外,前述两类合同的条款是一致的。

(四)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5月份岗位技能工资汇总表》(请见附件七),公司工资最高者为副总经理(注:总经理由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经理兼任,不在目标公司领工资),每月应发工资为2048.28元,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实发工资为每月1686.79元。公司工资最低者每月应发工资为858.92元,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实发工资为每月689.42元。

据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介绍,因公司没有投产运行,故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依据目标公司陈述及核对《5月份岗位技能工资汇总表》,截至2007年5月止,公司目前已为全体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六)目标公司与员工不存在劳动纠纷。

(七)目标公司未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

(八)目标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期权安排。 1、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了《劳动法》规定的大部分必备条款,但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操作中是通过工资表、工资条、银行打款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资待遇的。由于单位和员工之间没有共同就劳动报酬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具体劳动报酬标准通过“默认”的方式确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将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此事实对于收购没有重大影响。

2、对于重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曾到德国培训的重要技术人员,目标公司没有就最低工作年限以及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不利于重要岗位人员的稳定。

3、对于职工的社会保险,由于目标公司称有关《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员工手上,无法向调查人员提供,故本所无法进行核实查证。如果

目标公司的说明有不实之处,依据有关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费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目标公司的业务

目标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垃圾处理管理、运营、开发利用及垃圾领域咨询,目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垃圾处理管理、垃圾领域咨询,二者不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1、目标公司章程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的记载上存在差异,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记载为准。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垃圾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代码为4620,行业描述为:“垃圾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指对垃圾的收集、处理及净化后的再利用活动。包括:对垃圾的收集、处理及深度净化。”该描述与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关于经营范围的描述并不一致。换言之,目标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并不能理解为包含了中水回用。

3、目标公司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范描述,依法修改章程,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一致,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范描述。

鉴于中水回用(垃圾的再生利用)属于国家鼓励的项目,变更或增加中水回用经营范围是可行的。故此事实对于本次收购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

八、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

据调查组财务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到目标公司以下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07年5月31日):

1、资产状况:在建工程13984.62万元,货币资金54.04万元,其他应收款13.26万元。合计14051.98万元。

2、拨款:基建拨款4412.30万元,其中国债补助2800万元,XYZ 市地方财政拨款1612.30万元。

3、借款:基建借款6824.40万元,其中德国政府贷款5224.40万元(从欧元506.7万元折算而来),国债转贷1600万元。

4、应付款项:共计2815.27万元,其中:应付设备款516.16万元,应付工程款1097.70万元,其他应付款1201.41万元。请见《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八)。

5、待摊投资:待摊投资2000.33万元,请见附件《待摊投资明细表》(附件九),待决算时摊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6、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德国政府贷款所购买的价值约1100万元的设备(其中包含该3台垃圾车)虽已到货并安装完毕,但发票未到,所以该3台垃圾车未列帐。

以上数据由委托方委派的财务人员整理。

九、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陈述,以及调查人员访问当地税务机关,因目标公司尚未投产运营,目前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没有欠税情况,也没有受到过税务行政处罚。

目标公司目前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垃圾处理费免增值税;

中水回用项目销售工业用水,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中水销售增值税,现按照6%简易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 目标公司目前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符合我国以及东北地区的税收相关规定,但不排除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十、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

以下按照签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析目标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或存在问题的重大合同。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甲级资质)于2002年4月10日签订。摘要如下:

设计内容:城市垃圾处理工程设计,规模10万m ³/d,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10套),含配套的截流干管(细河两岸和九营子河)

设计费:398万元,签约后支付80万元,提交初设文件后支付

119万元,施工图完成后结清199万元尾款(施工过程中分批支付)。

执行情况:据目标公司陈述和财务资料,设计方已履行义务,该垃圾处理项目尚未最终验收,尚有尾款138万元没有支付。

本合同8.2款约定,设计人完成施工图后,发包人(目标公司)应当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但设计人已经完成并提交全部施工图(具体时间目标公司无法提供准确日期,但由于相关垃圾处理项目实际施工2006年底之前已基本完成,可以推断设计人在2006年底前后已经提交了施工图),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结清设计费,而是拖欠了138万元尾款。

本合同9.1.5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仅按照逾期付款6个月(约180天)计算,逾期付款138万的违约金为49.68万。

由于目前目标公司无力支付上述设计费,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276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2、建设用地征用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市细河区新地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12月7日签订,摘要如下:

亩数:166.62亩单价:1.5万元/亩

林场:13.38亩单价:2万元/亩

合计:276.69万元,用于支付上述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 付款:签约后付180万元,余款2003年4月前付清。

据目标公司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已支付拆迁补偿费296万元,比合同约定多支付19.31万元,未见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对此做出确认。

上述土地总面积与目标公司持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12万平方米)相吻合。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上述比合同约定多支付的19.31万元,应当有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做出确认。鉴于目标公司没有提供支出该笔款项的原始凭证,我们无法对支出该笔款项的合理性进行查证。如该笔款项的支出不合理,将对本次收购的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3、委托代理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于2003年2月25日签订,摘要如下:

代理事宜:德国政府贷款采购城市垃圾处理设备

代理手续费:代理费按财政部(1999)34号文,低于USD500万元的为合同金额的1%,超过USD 的超过部分为5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为千分之五。

银行财务费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

付款条件:预付20%,执行过程中75%,支付完毕后付其余的部

分。

据目标公司账目,目前尚有对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的应付款709145.00元(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4.4款约定,“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或拒付前述税款、银行手续费和代理手续费,代理方有权在向其追收欠款的同时,另行收取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在委托方经代理方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支付欠款的情况下,代理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由此给代理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对外的法律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据目标公司陈述,垃圾处理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已经在2005年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但可以初步确定在2005年底之前,目标公司就需要向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支付709145.00元代理手续费。仅按18个月计算,该笔代理手续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53175.32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283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另外,代理方享有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所有设备已经到位,代理方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其

终止履行合同并索赔的可能性很小。

4、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03年4月6日签订,摘要如下:

合同金额:4万元

合同内容:厂区生活及生产用水工程

合同期限:2003年4月25日至2003年5月10日

本合同已执行完毕,款项已付。

XYZ 市自来水总公司是目标公司股东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的关联公司,因此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属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据目标公司陈述,自来水总公司为了对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支持,该合同工程款价格比较优惠。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本合同总金额较小,相关工程施工已经完毕,且目前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故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此关联交易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此关联交易对本次收购没有实质性影响。

5、截流管网第一标段管材供货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辽阳县小屯水泥制品厂通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6日签订,摘要如下:

合同金额:3370661.90元。

付款方式:到货付50%,安装付40%,质保金10%。

本合同供方已经向目标公司交付全部货物,根据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尚有799426.92元货款未付。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仅按时间18个月、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1948.42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133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6、截流管网第二标段管材供货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秦皇岛红旗管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6日签订,摘要如下:

合同金额:6028685元。

付款方式:到货付50%,安装付40%,质保金10%。

本合同供方已经向目标公司交付全部货物,根据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尚有1801442.94元货款未付。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

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仅按时间18个月、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2129.86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30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7、监理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山东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6日签订,摘要如下:

按总投资1.6亿元计价,监理费125万元。

监理费按月、按工程进度支付,累计支付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95%,其余监理费用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付清。

据目标公司陈述和财务资料,尚欠监理费80万元未支付。

本合同“通用条件”第四十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部分的银行利息。”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前述“银行利息”未明确是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根据司法实践,任意一种都有可能被确认。本所律师认为,确认为贷款利息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

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仅按时间一年、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监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8万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131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8、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市政工程公司与XYZ 水源工程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投标于2003年10月6日签订,共分两个标段,摘要如下:

工程内容:垃圾处理截流管道

第一标段:标的金额5620323.52元。

第二标段:标的金额6130573.74元。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0%,余下10%作为保修金。

据目标公司陈述和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对XYZ 市政工程公司(财务资料显示为XYZ 市政工程管理处,目标公司确认二者同一)尚有539631.37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款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XYZ 市政工程公司是否与目标公司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我们上不了解,故无法确定上述贷款利息是否会发生。但不能排除目标公司须向XYZ 市政工程公司支付上述贷款利息的可能。

XYZ 市水源工程公司是目标公司股东,因此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属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合同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相关工程施工已经完毕。从本次调查掌握的资料看,没有证据表明此关联交易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此关联交易对本次收购没有实质性影响。

9、工程协议书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3年11月14日签订,摘要如下:

合同金额:150万元

合同内容:目标公司同意接纳开发区辖区排放的垃圾,开发区同意付给目标公司150万元作为工程主管道建设费用。

付款方式:2003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04年2月、5月、8月各支付30万元。

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说明,开发区实际只支付了30万元,其余未执行,但目标公司没有将未付的120万元列入应收账款。

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应将未付的120万元列入应收账款。鉴于目前该笔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目标公司实现此笔债权的

难度较大。此事实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10、垃圾处理厂设备采购合同(英文) 本合同由CMC 国际招标公司与德国BWT 公司于2004年2月14

日签订,目标公司作为最终用户,摘要如下:

内容:含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合同总价(额度):668万欧元,其中包括:

1、设备本身价值563.7646万欧元――不变价

2、额外零部件价值约20万欧元

3、咨询费约20万欧元

4、不可预见费用约64.2345欧元

付款来源:德国政府贷款

付款方式:签约后20%(除服务费外)发货后75%,质保金5%。

此合同履行由CMC 国际招标公司操作,资金直接从德国政府贷款

中支付,不从目标公司走账,目标公司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11、技术咨询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科技服务部”

(资质不明)于2004年3月(具体日期不明)签订,摘要如下:

咨询内容:垃圾处理工程土建技术、标书、工程量清单

咨询费:35万元,标书及工程量清单提供后10内支付。

据目标公司陈述,本合同项下咨询服务已提供完毕。目标公司财务资料显示,该35万元咨询费尚未支付。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咨询费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受托方完成咨询服务的时间为2004年3月底之前,假定受托方按时完成咨询服务,则仅按时间三年、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3万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58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签订,摘要如下:

承包范围:土建、电气、采暖、给排水

价格:单价固定,据实际工程量调整

付款方式:预付款20%,进度款 90%,质保金10%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合同总金额1968.9898万元

双方于2007年元10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约定未定费部分由XYZ 二建按定额加管理费执行。

根据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尚有5054969.24元工程款未付。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仅按时间一年、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03298.15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83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另外,本合同约定发包人须就质保金向承包人支付同期贷款利息,不符合商业惯例。目标公司解释这可能是因为质保金的比例定为10%,对承包人显得过高,因此通过支付贷款利率给予承包人补偿。本合同项下质保金为196.9万元,则按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利息每年约为11.8万元。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前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此支出的利息应当作为目标公司的债务予以考虑。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XYZ 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据目标公司陈述,该公司已更名为XYZ 开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9日签订,摘要如下:

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照工程,包工包料

合同金额:2065.9886万元

价格:合同为单价固定合同据实际工程量调整

付款条件:预付款20%,进度款扣相应预付款后至90%,质保金10%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尚有4024275.80元工程款未付。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由于目标公司财务只向我们提供2007年5月31日的汇总数据,我们无法知道该应付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仅按时间一年、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41456.55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66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另外,本合同约定发包人须就质保金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存款利息,不符合商业惯例。目标公司解释这可能是因为质保金的比例定为10%,对承包人显得过高,因此通过支付贷款利率给予承包人补偿。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前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此支出的利息应当作为目标公司的债务予以考虑。

14、咨询合同(英文)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通过CMC 国际招标公司代表,与德国GKW 咨询公司于2004年11月签订,摘要如下:

咨询服务的内容:

1、为垃圾处理项目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提供咨询;

2、附件1所述咨询服务(略)。

标的:15.8万欧元

付款情况:已支付10.5万欧元,欠4.7万欧元。

据目标公司有关人员介绍,德国GKW 咨询公司咨询服务基本完成,但未交接,项目完工报告也未提交。

目标公司应付款帐目上未反映上述4.7万欧元欠款,但该欠款应当计入目标公司债务。此事实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15、技术咨询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科技服务部”(资质不明)于2006年5月(具体日期不明)签订,摘要如下:

咨询内容:中水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2006年5月底前完成);土建技术标书和设备技术标书;工程量清单(2007年3月底前完成)。

咨询费:60万元。签约10内付20%即12万元,完成提交资料后付余款48万元。

目标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12万元预付款,也没有将该应付款

项列入目标公司账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称中水回用项目的费用都不列账。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尽管本合同未就目标公司逾期支付咨询费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仍有可能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或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2万元的时间为2006年5月前后,则按时间一年、年利率约6%计算,该笔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200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2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另外,不论是垃圾处理项目还是中水回用项目的支出,目标公司均应如实在账目上反映。该60万元是目标公司确定将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目标公司的债务予以考虑。

1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本合同由目标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甲级资质)于2006年9月(具体日期不明)签订,摘要如下:

工程内容: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7万吨的再生水厂一座,14KM再生水管道。

合同内容:XYZ市高天垃圾处理厂垃圾再生回用工程施工图设计(8套文件)

设计费:150万元(定金30万元,交图后90万元,余款分批在

完工时结清)

据目标公司陈述,设计方已经提交设计文件、土建部分施工图,因等待XYZ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论证,尚未最终确定和提交安装部分施工图。

目标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30万元定金以及后续设计费,也没有将该应付款项列入目标公司账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称中水项目的费用都不列账。

本合同9.1.5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本合同约定支付定金30万元的时间为2006年9月前后,则按时间9个月计算,该笔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6.2万元,该违约金目前仍以每日600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本合同项下违约金问题对于本次收购的成本存在实质性影响,值得收购方关注。

另外,不论是垃圾处理项目还是中水回用项目的支出,目标公司均应如实在账目上反映。该150万元是目标公司确定将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目标公司的债务予以考虑。

关于重大合同情况的小结:

对于上述合同涉及的目标公司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建议收购方

在收购之前要求目标公司与相关合同的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违约责任的免除进行明确,从而规避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控制权之后可能面临的债务风险和法律纠纷。

十一、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一)债权情况

目标公司现有应收款项132648.52元,包括员工出差借款,预付款等。

(二)债务情况

1、已列账的应付款项:共计2815.27万元,其中:应付设备款516.16万元,应付工程款1097.70万元,其他应付款1201.41万元。请见《应付款项明细表》(附件八)。

2、未列账的债务

(1)据目标公司财务人员介绍,预计垃圾处理工程决算时需增加两笔应付款项,合计约 1400万元。第一笔,德国政府贷款所购买的价值约1100万元的设备虽已到货并安装完毕,但发票未到,所以该批设备未列帐,决算时将列账并通过德国政府贷款支付这批设备的货款。第二笔,尚有大约300万元工程款未列账,决算时将增加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去。这两笔费用的最终发生时间和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2)XYZ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在2006年7月30日的一份报告中提到预计试运行三个月需要费用318万元,最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的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3)中水回用项目已委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从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150万),委托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科技服务部编制可研报告;土建技术标书和设备技术标书;工程量清单(咨询费:60万元)。两项合计210万元,均未支付。

(4)因合同产生的其他或有债务:

对于本报告第十节“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中涉及的目标公司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它债务负担、损失,目标公司账面上没有反映,也没有进行预测和计算。建议收购方作为或有负债进行重点考虑。

3、目标公司关于或有债务的陈述

(1)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对公司的个人借款;

(2)公司没有欠缴工商、土地、环保等行政机关的规费;

(3)公司没有欠缴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

(4)公司不存在其他潜在的,以及未披露的债务;

(5)公司没有为其它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履约担保或其它担保;

(6)公司不存在未决的针对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案件;

(7)公司不存在因环保、知识产权、劳动安全、人身伤害等原因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列账债务中1100万德国进口设备部分,既然2005年设备已经到位,为何至今尚未收到发票和付款,金额也没有最终确定,令

人费解。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向我们解释是因为德国的供货方没有来追,我们无法确定真正原因。

鉴于此次目标公司的财务人员仅同意向我们提供汇总的账目,而不愿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和资料,我们无法了解到这批设备进口的详情。建议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查明此事。

2、关于300万的未列账工程款,目标公司财务人员仅仅是口头提到,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资料和详细信息,建议通过其他途径继续查明此事。

十二、目标公司的环保情况

经调查人员访问当地环保局,确认目标公司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获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的批准。

由于目标公司的垃圾处理项目尚未运行,其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尚未进行检测。

由于目标公司的中水回用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故未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

目标公司环保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十三、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争议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书面陈述,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目标公司书面陈述,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

41 ****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锐 2007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报告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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