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工商管理调查报告封面(优秀范文二篇)

时间:2024-07-15 00:58:1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7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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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大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分校(站、点):

年级、专业:

XXX

教化层次:

本科

学生姓名:

XXX

指导老师:

XXX

完成日期:

20xx-XX-XX

我此次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调查的题目为《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我于20xx年7月10日走访了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他向我介绍了春天百货员工的聘请、录用及培训,员工的福利等状况,并借阅了春天百货《员工手册》和20xx年度春天百货各部培训记录。我是湖南商学院接着教化学院工商管理专科20009秋季的学员,通过在校近三年的学习,驾驭了现代经营管理的基本学问、基本理论。此次参与社会实践,我依据所学的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学问,选择了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为调查对象,通过走访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查阅企业的《员工手册》及20xx年度企业各部门培训记录,以《春天百货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为题,写了这篇调查报告。通过此次社会实践,使我更深刻地相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企业只有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才能有一支高素养的员工队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由于所学学问有限,只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部分进行分析,因而无法做到全面的、深层次的分析。

一、员工的聘请和录用

企业在员工的聘请和录用工作中将主动权驾驭在自己手中,通过严格的面试、录用测验等。企业在聘请员工时也向求职者全面客观的介绍企业状况,员工工作的内容、要求,企业所能为员工供应的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等,使求职者能从这些信息中推断自己对所应聘的工作是否满足,是否能胜任其职。这一做法将有助于春天百货选择到更优秀的员工,也有助于员工坚决其在企业长期工作和奋斗的信念,增加企业的凝合力。

二、重视员工的职业生涯安排,满意员工个人发展须要 春天百货从员工进店起先就指导员工确定自身的职业目标,帮助其设计个人的成长安排,并为员工供应适当的发展机会。这样做削减了员工的流失,提高了员工的满足感。

三、加强与员工沟通,促使员工参加管理

企业的胜利离不开员工的创建性、主动性的发挥。作为服务第一线的员工,他们比管理者更了解顾客的需求和要求,更能发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春天百货为员工营造了一种和谐的大家庭气氛,使员工能充分发表看法,主动参加管理。如总经理接待日等方式,通过与员工双向沟通,使企业管理者可以做出更优的决策,此外,春天百货管理者不仅加强与企业现有员工之间的沟通,而且也要重视与“跳槽”员工的沟通,因为管理者认为这些员工往往比企业现有员工更能干脆、详实的指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了解员工 “跳槽”的缘由,实行相应的措施,以便更好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春天百货让员工参加管理,进一步发挥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增加了员工的工作责任感,使员工更清晰的了解管理人员的要求和期望,更愿和管理人员合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关切员工的生活

企业员工一般工作压力较大,可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少,春天百货的管理者从生活上多关切员工,为员工供应各种便利。首先,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员工时间安排,充分为员工削减压力,生活便利。然后,会有许多机会参与由各个部门举办的各项员工活动。其次,管理人员还对员工进行感情投入。在节日、员工生日的时候送上贺卡、礼物等表示祝愿。假如员工家里有什么困难,尽力供应支持与帮助,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

春天百货从员工的须要动身,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酬劳体系。它包括干脆酬劳、间接酬劳、非金钱性酬劳三方面内容。

(一)干脆酬劳 干脆酬劳主要指企业为员工供应的工时工资、加班费等。

(二)间接酬劳 间接酬劳主要指员工的福利。春天百货采纳统一的方式,为员工供应医疗保险、养老金、带薪假期等福利。

(三)非金钱性酬劳非金钱性酬劳是企业管理人员相识到员工的须要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的须要,又有精神的`须要。因而,管理人员应适当的考虑员工的精神须要,通过各种精神激励措施来激励员工,如评比“最佳员工”、授予“岗位能手”称号等。管理人员还应留意到:不同的员工的精神满意是不同的。并依据员工个人的差别有针对性的采纳各种激励手段。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调查,可以看出春天百货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是真正重视员工,把员工放在首位,切实把“员工第一”运用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正因为如此,春天百货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使企业有一支稳定的、高素养的员工队伍,为来宾供应高效、优质的服务,得到各方挚友的确定。 最近一项调查表明,我国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处于中高度危机状态。报告显示,困扰我国企业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资源危机,有33.7%的被调查企业表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峻影响。在调查中发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外离职,有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他们熟识本企业的运作模式、拥有较为固定的客户群,而且离职后只要不改换行业,投奔的往往是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势必会给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

通过对春天百货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查,或许能给那些处于危机状态下的中国企业带来些启示,甚至是阅历。

第二篇:电大社会调查报告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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