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优秀范文二篇)

时间:2022-06-04 00:25:1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9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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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场地使用证明

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所有的。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以_________形式给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建(主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必需大写),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场地使用证明范本

场地使用证明范本场 地 使 用 证 明

房屋使用人 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资格证明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屋位置 深圳市 区

拟经营项目 用作经营场所楼层 层 面 m2 积

申 请 人 声 明

本人所填写上述内容属实,阅知并遵从以下条款:

(一)此场所使用说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时,此临时使用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本企业(个人)会主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三)经营者凭此场所使用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位于 ,共 层, 审查

单位 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 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意

见 年 月 日 (审查单位盖章) 审查单位联系人: 审查单位联系电话:

这种问题目前你可以找个朋友或者谁愿意出场地给你转移注册(商用房),以后便于年检 但是你既然是注册公司了,搬就搬了,如果没有必要,地址就不要改了,除非你找到商用房.我知道现在很多人提供办公地址的服务,但是会收费的.我去年找了个人帮我搞了下,收了我1000元.而且年检还得给人意思意思.所以不必要就别去工商折腾这个 场 地 证 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兹有我 在 ,有 间,面积 平方米,产权归 所有,现 (拨、借、租)给 作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合同附后)。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场 地 证 明

兹有( ) 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东莞市 镇 工业区设立外资企业“东莞****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我社以租赁形式提供厂房 平方米、宿舍 平方米给外资企业使用,厂房、宿舍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 年。 特此证明! 东莞市 镇 经济联合社 二00 年 月 日 镇府意见:

二00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房屋为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指什么?的延伸内容: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的相关程序

1、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多以隐蔽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如公司的业务往来帐册,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帐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故债权人举证事实上存在障碍和困难,守约股东也是基本处于同样境地。因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法官可要求被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的行为如公司与股东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可认定有抽逃的行为。

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对其行使追究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样,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请求权,亦应受制于法律时效的限制,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程序并为司法审判减少因时过境迁而带来的调查取证的困难。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抽逃出资之规定极度简约,所以对债权人的追诉时效未有具体规定。为了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相衔接,可以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权利保护时效期间为两年。当然,因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而对权利人的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间有无区别,尚待最高院作出解释。

3、关于防止滥用诉权问题 公司正常有序经营是其顺利发展的基础,因此,立法及司法在赋予对抽逃出资。股东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亦应防止那些企图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恶意竞争者可能滥用其诉权。有鉴于此,有必要规定一些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此类滥诉及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发生。如日本和台湾公司法中均有类似规定,为防止追诉人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对被诉人的诉讼,因此而给被诉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可责令追诉人在缴纳诉讼费用的同时,根据被诉人申请再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承担因不当诉讼而给公司和股东所造成的损害。诚信经营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矗我们在关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有效聚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亦应强调股东及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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