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协议书(范文三篇)

时间:2022-03-21 17:10:1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07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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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家暴案例

案例1 胡女士与高老板(男方)结婚十多年,育有两个儿子,去年胡女士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财产和赔偿。胡女士说,高某3年前在休闲中心结识了一名洗脚妹刘某,并且同居,夫妻俩为此争吵不休。一年后,“小三”怀孕,且公然坐在高某的车里让胡女士看到,胡女士冲上前打刘某,被丈夫扯开。结果当晚,胡女士被丈夫掐住脖子打,遍体鳞伤。待刘某生了孩子后,胡女士又遭丈夫毒打。

在法院庭审中,胡女士提交了身体受伤的照片证据。然而,由于高某当庭否认,胡女士又没有举证受伤与高某有关,法官一时无法认定该案存在家庭暴力。

法官遂对夫妻俩的大儿子(已满12周岁)进行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询问,孩子告诉法官,曾看到高某和刘某抱在一起。不料,刚刚还声称自己“从不打人”的高某勃然大怒,认为是胡女士教唆孩子说谎,当即冲出座位对胡女士挥拳打去。法官当场喝止高某后,继续询问,高某竟然在法庭之上再次冲向胡女士进行殴打,经法官严厉制止才最终作罢。

法官因此审理认为,虽然胡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到家庭暴力,但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表现,可见被告的暴力行为已属常态,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为。

由于法院审理时还发现,被告方有从银行账户内转走170万元财产的行为,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判决两人离婚;高某赔偿胡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汽车补偿款48万,公司股权补偿款26万,退回转移财产68万元等。

案例2

男子刘某与受害人李某婚后生育一双子女。刘某长期吃喝嫖赌,经常向李某要钱,拿不到钱就对李某大打出手。李某不堪忍受,与刘某离婚。但离婚后,李某仍未

能摆脱刘某的骚扰,刘某不仅把不三不四的女人带到李某家中当面侮辱李某,而且经常三更半夜翻墙而入强奸李某,对李某拳打脚踢,棍棒加身。

在一次又一次的被虐待后,李某终于忍无可忍,有一天李某在刘某进入屋内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把刘某砍死。李某为此被判刑,扔下年幼的两个儿女。

案例3

来自夏邑县50多岁的张某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要求离婚,丈夫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扬言道:“如果离婚,要报复对方”。后经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调节后,两位半百老人顺利离婚,皆大欢喜。

农村半百老人为了捍卫自己尊严要离婚

据了解,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979年在各方父母包办下年结婚。陈某性格暴躁,酗酒成命,酒后经常打骂原告性格、柔弱的张某,每次都是遍体鳞伤,为了年幼的女儿和儿子,原告张某忍辱负重了几十年。现女儿和儿子已成年和成家,陈某仍然对张某施辱,原告张某再也无法忍受下去了,2009年8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第一次法庭以调不离婚结案。而被告陈某不珍惜那次机会,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原告受伤住院三十多天。在儿女的支持下,2011年6月份,张某再次起诉离婚。

妻子要离婚,丈夫扬言:“如果离婚,要报复对方”

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经法庭审理,被告陈某经常对原告张某实行家庭暴力,两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扬言道:“如果离婚,要报复原告。”这着实吓坏了张某。“既然离意已定,我就要坚持不懈走下去”张某说。

最终在夏邑县人民法院的积极调解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说服双方,好离好散,后法院又找到当地比较有权威的村支部书记和几位老人的调解下,甚至又找到双方父母和儿女,让他们用亲情去感动和说服陈某,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丈夫陈某刚硬的心终于被打动,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与妻子离婚。

半百老人手捧离婚协议书热泪盈眶,感谢法院伸张正义

“这份离婚协议书我盼了几十年了,终于盼到了,我知道对于50多岁的农村妇女来讲离婚意味着什么,但是为了今后自己能够更加有尊严的生活,为了这一天,我一直在挣扎,在坚持。这次多亏了这次法院为我伸张正义做了主,撑起了一片天,给了我自由。”

50多岁的陈某拿到离婚调解书的当天,留下了百感交集的泪水。

案例四

女子王某再嫁后,不堪忍受丈夫殴打自己和孩子,而将对方杀死。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王某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三婚后仍不幸福

死者大力是王某的第三任丈夫。现年49岁的王某和第一任丈夫生了两个孩子,离婚时女儿判给了王某。王某的第二任丈夫出车祸去世,留下一个儿子。此后,王某带着两个孩子,第三次出嫁,与大力(化名)结婚。

王某说,婚后大力对他很不好。大力不但好吃懒做,还小心眼,总怀疑她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出去嫖娼还把嫖娼过程告诉她。王某说,她最不能容忍的是,大力不但经常打骂她,还打她的孩子,于是她便提出了离婚。“大力不同意,还威胁我,说要是离婚就杀了我,然后剁成肉馅,包成包子给我的儿子、女儿吃”,王某说,她忍无可忍,决定找机会把大力杀死。

勒死丈夫后抛尸

去年4月14日,王某很早就睡觉了,大力则和几个哥们儿喝酒到深夜。半夜,王某醒来,看到大力睡得特别实,“我坐在床上想到大力对我的种种不好,不禁流下了眼泪”。王某越想越委屈,就动了杀死大力的念头,她下床把大力的鞋带解了下来,绕在大力的脖子上,使劲地勒。勒了两分钟左右,王某松了一下手,随后又勒了两分钟,这次勒得比上一次还要用力。见大力没有呼吸后,王某便躺在他身边睡着了。

次日早上,王某把鞋带连鞋一起扔进火炉中烧了。

夜里,又用被子裹上大力的尸体,再用布条捆好,拖上三轮车运走,扔进了生产队的氨水罐中。

报案称丈夫失踪

第三天,王某来到大队村委会,称丈夫喝完酒后没有回家,让村干部帮她广播找人。又过了几天,她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丢了,让警察帮忙找人。

4月18日,大力的尸体被发现,警方从尸体上提取了捆绑所用的布条,并在大力家屋外发现了相同颜色的碎布。警方通过整体分离技术,对布条和碎布进行了鉴定,发现两者来自同一条裤子。此后,警方又通过缝线痕迹鉴定,发现布条的缝线痕迹和大力的其他衣物上的缝线痕迹,属于同一人的缝制手法及运针习惯。因而,认定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出有因获轻判

警方对大力的亲属和周边村民进行寻访。包括大力哥哥在内5人均证实,王某为人和气,从来不急,人也本分,守妇道;大力脾气不好,平时经常喝多,爱打牌赌博,经常嫖娼。村民张某证实,大力曾因为几十元钱,打妻子和孩子,她还亲眼看见过大力拽着妻子的头发打屁股,此外大力还总对外说要去找小姐。

法院认为,王某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此事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王某又是初犯,因而决定对她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据悉,大力的母亲和5岁的女儿提出了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两人46万余元。

案例5

2011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7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被告人高荣斋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高荣斋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书宣读完毕,高荣斋回头看了看旁听席上的亲人,点点头。她的女儿抹着眼泪,轻声说:“不管发生什么事儿,我依然爱我的妈妈。”

案情回放:

长期遭受殴打怨恨爆发 女子拿起铁棍打死丈夫

2010年12月31日,高荣斋的命运在这一天发生了转变。因长期遭受虐待和殴打的怨恨爆发,她拿起铁棍打死了丈夫。对于她这或许是一种解脱,但她也必须面对冲动之下酿成的苦果。

据高荣斋供述,31日零点左右,丈夫王占朝从外面回来,她跟王占朝说想回娘家看看病重的母亲,丈夫不让,并说等她母亲死了有人给报丧后才让她去,并称她敢出门就把她两腿给弄残。

争吵一直持续到凌晨3点多,期间还说到离婚的事,但丈夫不同意。吵完架,高荣斋毫无睡意,一直在想日子没法过了,她怕丈夫把自己打残,更怕他去娘家找事儿,最后,她决定不如直接把他打死,再给他抵命。

高荣斋去自家院里拿了用来抬水窖盖的铁棍,回屋时王占朝正在睡觉,她站在他身边想砸他的头,可不忍心下手,就又拿着铁棍出了屋。回屋后她叫醒丈夫继续求他允许回去看看母亲,丈夫依然绝情地拒绝,并躺下继续睡觉。

这次高荣斋急了,出门再次拿上铁棍回到屋内,用尽全力朝丈夫头上砸了几下。之后,她担心丈夫还能起身打她,所以也不敢扔铁棍,拿着铁棍往外跑。一边乱跑,高荣斋用手机打了110报警自首,并给邻居打了电话。

王占朝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占朝系因颅脑损伤死亡。2010年12月31日,高荣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经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审理判决:

235名村民联名求情 一审判决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出示的被告人高荣斋、被害人王占朝儿女以及邻居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王占朝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骂高荣斋,高荣斋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打死了王占朝。

据高荣斋的儿女说,从他们小时候父母有一丁点事儿不和就打架,父亲劲儿大,母亲经常挨打,父亲手边有什么能拿的,就拿起来打母亲,不管轻重。2010年农历9月父母闹离婚,父亲说母亲要是敢离开家就把她打个半残。

邻居们也证实王占朝与妻子高荣斋经常打架,有一次因为高荣斋不同意去王占朝大姐家过庙会,王占朝就追打高荣斋,高荣斋吓得钻到别人家床底下。高荣斋挺老实,也不爱说话,夫妻打架的事儿从不跟人说,憋着,打完架后她还照样干活。

村民的证言中还提到,王占朝父亲与高荣斋关系不好,闹过矛盾。高荣斋的儿女也说,爷爷、奶奶和四个姑姑还有叔叔和母亲的关系都不好。

法庭上还出示了高荣斋所在的平乡县南柴村235名村民签字并按下手印的《请求书》,请求“对因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以至于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伤害丈夫致死的高荣斋从轻处罪。”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斋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王占朝,并致王占朝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系被告人高荣斋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发生,被害人有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高荣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高荣斋从轻处罚,故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上述理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斋忽视与其丈夫家人之间亲情的培养,不能积极主动融入其丈夫家庭,对导致夫妻矛盾长期存在及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高荣斋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所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高荣斋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1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高荣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2月1日的庭审中,高荣斋情绪激动,几度落泪。但在2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时,高荣斋的情绪已经平静了很多,甚至在听完判决结果时,她回头对旁听席上的亲人点点头,还露出了释然的一丝微笑。

庭外对话:

女儿:无论发生什么事我依然爱妈妈

“妈妈都是叫我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娜,但是现在每次回家,再也听不到这样亲切的呼唤了,心里空落落的”,高荣斋的女儿跟单位请了假,来旁听宣判,她说,本来哥哥也要来的,但没能跟单位请下假。

妈妈离开家后,娜和哥哥基本都在厂子里住,很少回家,“回家挺难受的,听不到妈妈喊我,也吃不上妈妈做的饭了”,娜说,早晨临出来,她去了爷爷奶奶家,奶奶心脏不好,他们都不来听宣判了,但是临来,奶奶叮嘱让问问妈妈会去哪个监狱,以后可以多长时间看一次。

当记者问娜,爷爷奶奶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并叮嘱问问妈妈在哪个监狱,是不是他们已经谅解了妈妈。娜摇摇头说,不知道。“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可能是爷爷奶奶考虑我和哥哥都没有成家,看在我们的面子上放弃了吧。毕竟妈妈杀了他们的儿子,他们心里的坎儿也不好过。”

也许是经历了家庭的变故,22岁的娜有着同龄人难有的冷静和成熟,听完宣判结果,她抹了抹眼泪,轻声对记者说:“不管发生什么事儿,我依然爱我的妈妈。”娜说,妈妈挺苦的,她能体谅她。妈妈跟爸爸打架,从来不跟外人说,甚至也不跟女儿说,妈妈很要强,爱面子,性格内向,妈妈觉得孩子都这么大了,两口子还老打架,很难看,所以她对外人尽量瞒着。

在娜的记忆里,从她能记事儿的时候起,父母就没停止过战争。她说,他和哥哥的性格也都很内向,在单位,她很少说话,哥哥也不太愿意跟人沟通。她觉得,家庭对他们性格的影响挺大的。

妈妈:希望孩子们坚强遇事冷静

宣判后,高荣斋在法院恳谈调解室里接受了记者采访,并表达了她对母亲的歉疚和对儿女的牵挂。高荣斋很平静,一直克制着没让眼泪流出来,恳谈室墙上的一句话“化去干戈为玉帛能够容人是美德”,也许恰是她杀夫一年后,冷静之下的想法。

高荣斋说,母亲心脏不好,她的事儿母亲是半年后才知道的,她对不起娘,现在只能拜托姐妹和弟弟替她多尽孝了。

她让女儿转告儿子,千万不要喝酒逞强,遇到事儿要控制情绪,不要冲动。上下班路上别慌张,要小心。她还劝女儿,长大了,自己照顾好自己,要坚强,别让别人看笑话。谁一辈子没个磕磕绊绊啊,她说她现在挺好的,人也胖了,高兴也是一天,不高兴也是一天,何不高高兴兴过日子?

案件反思:

心理学家: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

河北师范大学心理系闫晓军教授一直从事婚姻家庭问题的心理研究,她说,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他们容易自卑、孤独,不安全感很强,而且他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暴力就会发生,因此恐惧感长期存在。他们不会沟通,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或者一味忍耐,或者采取暴力方式解决,因为受家庭的影响,他们内心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理念。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很严重的问题,而且比例很高,家庭暴力有很多原因”,闫教授说,主要还是沟通不畅。缺乏沟通技巧会导致冲突剧烈升级,长期的家庭矛盾不能在理性层面解决,最终以暴力结束。通过暴力解决后又产生更多的积怨,积怨越来越深,最后导致用不当的方式爆发。每个家庭都会面临各种问题,冲突并不可怕,夫妻双方要学会沟通的技巧,小的误会,小的怨恨、小的摩擦,及时合理解决掉,别形成积怨。

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往往是受害者,但是从这一事件中我们也应该反思,女性在家庭中应该如何处理好家庭关系。据闫教授介绍,“社会支持”是健康心理学

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社会支持是我们健康生活的一个重要保障,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可以给我们力量和信心。

这一案件中,高荣斋从二十多年前嫁到王家开始,就和公婆、小姑关系不好,如果高荣斋能够和男方家人和睦相处,争取男方家庭的认可,那么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公婆也会出面来制止,那么她便赢得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所以,在家庭暴力中,女性也不要一味的抱怨、妥协或忍耐,也应该从自身角度积极寻找解决的途径。 另外,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两个人解决不了,要及时寻求外援,通过妇联、心理辅导等机构,来寻求帮助和维权,不要酿成恶果。

法官思考:夫妻要相互尊重也要尊重对方家人

邢台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雁琴,也是本案的审判长,她说判完这个案子,内心并不轻松。作为女性,通过这个案子,她有了对婚姻家庭更为深入和细腻的思考。

她说,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凸现出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在家庭中都有反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收入的差异、社会压力的增强、多元化的思潮冲击等都对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致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夫妻矛盾引发家庭暴力中,受害者90%是女性。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像本案被告人高荣斋一样,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以暴制暴,杀害丈夫,走上了犯罪道路。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是双方的悲剧,是双方子女的悲剧,是双方所在整个大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

包含家庭暴力的夫妻关系,往往积累了很长时间的家庭矛盾,并且无法从夫妻两人本身通过内在动力解决。丈夫作为施暴者不能警醒自己,妻子作为受害者不能反思自己。妻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存在诱发家庭暴力的原因。高荣斋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不能融入丈夫所在大家庭的亲情关系中,也是导致夫妻矛盾存在和夫妻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夫妻之间也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积极主动培养与对方家人的感情,努力融入到对方大家庭中。这些都是预防家庭暴力、防止家庭矛盾升级乃至恶化的重要因素。

案例

因屡遭家暴

女子离婚获赔40万

婚后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离婚时可据此要求赔偿。因为屡屡遭到家庭暴力,闭女士无奈之下向丈夫张先生提出离婚,凭这份《夫妻协议书》,向丈夫索赔 40万元。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广州市中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闭女士40万元。法官提

醒,只要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 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婚后签协议约定赔偿

2005年,闭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

2006年,两人签订了《夫妻协议书》,对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婚后,闭女士与张先生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张还动了几次手打妻子。2007年12月,张先生将闭女士打致轻伤,他因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随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闭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按照《夫妻协议书》的约定赔偿其40万元。

一审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闭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准予两人离婚。但双方均上诉,广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闭女士向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再审。

判《夫妻协议书》有效

广州市中院再审认为,张先生与闭女士于2006年4月16日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从该份《夫妻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审判决将40万元赔偿金均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继而认定数额过高,有失偏颇。

而且张先生对闭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给闭女士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即使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的原则,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并非明显过高。因此,再审改判张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40万元给闭女士。

××《夫妻协议书》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第二篇:家暴论文

我看家庭暴力

10心本 唐惠 2

4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时由于它特定的一些特点,总结有以下八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对象一般都是固定的弱势群体:妇女、老人和小孩,尽管近年来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对象是男性,但也是因为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这些男性在家庭中处在弱势的地位才使得他们有被欺压的可能性。

(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在家里,鲜为人知。由于传统文化,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不能外扬,其他人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忍气吞声、不愿声张,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

(3)主观的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尽管有些男性施暴者在施暴行为之后冲动或者过失,但从施暴行为的反复发作可以看出这种施暴行为的故意性。

(4)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很普遍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5)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6)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形成固定的循环: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

(7)手段的残暴性。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

(8)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不仅会破坏家庭和婚姻,而且受虐者身体和心理都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的后果。

很显然,不管什么样的暴力都是违法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而且由于它的对象是家庭成员,日常都住在一起,这种空间上的接近更加导致了家庭暴力反复发作,一次比一次严重,长期以往给家庭成员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

1、破坏婚姻和家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势必会影响夫妻感情,日积月累的伤害最终会导致家庭和婚姻的破裂。

2、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家庭里,由于暴力行为的残忍性势必会给受虐者的身体方面带来极大的伤害。另一方面,长期生活在一起,这样压抑、隐忍的环境也会给受害人心理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心理的压抑严重时会以躯体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至此又更会加重受害人心理的压抑,身心一体互相影响,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3、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一个破裂的、不安全的家庭给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孩子

最基本的安全、爱、尊重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自我概念的形成就会有偏差,连自己健康成长都有困难还谈何有更好的发展。另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是孩子学习的榜样,孩子很可能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或者习得暴力的行为倾向、或者习得无助、退缩的行为倾向,当他们在自己以后的家庭里很可能仍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这方面的不良影响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为媒体,像这种暴力行为

在媒体的渲染下,可能会造成民众特别是小孩的模仿行为,再加之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约束以及对受害人保护这一块并不是很完善,所以部分施暴者在有暴力行为时更加有恃无恐。

三、家庭暴力发生发展的原因

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一是来自家庭外部的一些大部分家庭共有的因素,另一个事来自家庭内部的每一个家庭不一样的因素。

1、家庭外部因素

(1)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因素

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历史尊崇“男主女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这些思想根深蒂固,虽说思想解放女性地位得到提高,但是这些思想的本质却在个体社会化以及整个社会制度中传递以及巩固,所以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动辄对妻子实施暴力以获得屈从来巩固地位或者获得某种利益。

(2)社会发展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也越来越重,而男性通常承担的社会压力要重于女性,且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暴力发生的模式“压抑-诱发”,长期积累在心中的压抑需要得到发泄当遇到一定外界刺激之时很容易引发攻击性行为。

(3)社会宽容的因素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作家庭私事,在发生时,邻居都不愿意插手别人的家务事,执法机关也会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人伸手援助,人们思想上对于家庭暴力的宽容的态度也促进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4)经济方面的因素

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男性大多在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时,极易产生家庭暴力行为,一些女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交往和谋生手段,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使得她们无法选择适当的应对暴力的手段和方式,到最后只好选择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忍气吞声的维护已经支离破碎的婚姻。

(5)法律方面的因素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 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使得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该有的惩戒,以至于达不到规范行为的效果。

2、家庭内部因素

(1)个人个性因素

家庭暴力的双方个性有缺陷,比如施暴者人格方面有缺陷,个性比较冲动遇事难以冷静,一直以来就带有暴力倾向,而受害者本身比较胆小怕事,性格怯懦,遇事退缩,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比较逆来顺受而不愿意解决问题。这些都会促进家庭暴力的发生发展。

(2)原生家庭的影响

施暴者的原生家庭就是一个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施暴者从小耳濡目染的就是爸爸用暴力对待妈妈来解决问题,所以他自己也形成了这样的行为模式,把这种模式再带到现在的家庭中。

(3)文化水平不高

大多农村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大多数是因为施暴者文化水平比较低,不懂得尊重和平等,遇事不知道如何去采用比较好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采用打骂的方式迫使对方屈从。如果有人能够告诉他们怎么解决会更好,我觉得大部分人还是愿意采用好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4)双方经济收入悬殊

双方经济的悬殊使得收入高的一方长期处于强势的地位,习惯于独掌家庭的大权,长此以往必定盛气凌人,遇到矛盾和摩擦时倾向于用暴力的行为快速取得决定权。

四、家庭暴力问题的应对。

男女性在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永远存在也是改变不了的,这个固定的差异给家庭暴力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家庭中偶尔发生冲突和矛盾也是避免不了的,如果在这时双方在思想上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在男权思想的影响下简单粗暴地用武力来解决矛盾,那么家庭暴力就必然会发生。所以我认为在家庭暴力的应对上,我们首先要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以预防家庭暴力,另外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体系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及时有效地援助受害者,另外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以惩治施暴者达到警戒的作用。

(1)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女性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一个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另外,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习,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提高社会地位。在思想上和经济上尽力做到独立,不依附男性。

(2)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我们可以看到台湾的反家庭暴力的整个社会工作的网络就很健全,当一个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向执法人员求助时,执法机构在前去援助的同时就会联系社工协同干预,并将受害人的从危险的关系里解救出来并且妥善安置,社工给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协调双方关系等等。而我们大陆地区目前在这一块真的还是很欠缺的,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能向谁求助,当然也不会有人能提供有效援助,以至于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却束手无辞,所以设立妇女维权站、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并且联合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提供切实有效的援助十分重要。

(3)健全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第三篇:离婚补充协议书范本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64。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oxx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家暴协议书(范文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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