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房产协议书有效吗(推荐2篇)

时间:2024-03-13 00:28:2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6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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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放弃房产协议书

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房产编号:)及(房产编号:)两套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父母方代表: 甲方爱人见证:

乙方长子方代表: 乙方爱人见证:

丙方次子方代表: 丙方爱人见证:

丁方(女儿方)代表:

第一条本协议书中所述的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登记证书号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乙方,本协议书中称壹号房;另外一套位于,登记证书号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本协议书中称贰号房。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经甲乙丙三方协议,壹号房由乙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乙方享有,与丙、丁方无关;贰号房待甲方百年归老年后其所有权、使用权由丙方继承,与乙、丁方无关。

第三条甲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经三方协议,为确保丁方将来生活有依靠,丁方有权选择随甲、乙、丙方共同生活,使用和居住壹号房及贰号房的权利。

第五条贰号房在甲方使用居住期间,如需修缮、装修等施工行为,在甲方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承担;如费用过大,甲方征得丙、丁双方同意后,由三方共同出资,并不得有议。

第六条贰号房在甲方或甲方爱人在世之年,乙方、丙方、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甲方同意,对本协议此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七条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仍保持有权选择壹号房或贰号方作为居住房的权利,期间甲方生、老、病、死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及丙方按各自50共同承担,不得以房屋折旧比例分摊。本协议书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八条本协议订立后,甲方、丁方有权自主选择与乙、丙双方家庭之一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则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甲方或丁方选择共同生活的一方房屋内陪甲方、丁方居住、探视或伤病照顾之义务,期间产生生活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乙方及丙方当以尽精神赡养父母、共同关心姊妹之义务,双方酌情相互体谅补给。

第九条本房产协议书所涉及内容为甲方百年归老后房产分割协议,除房产之外的任何有形无形财产继承份额则以甲方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为准,乙方、丙方、丁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肆份,每方各执壹份,自签名之日起成立,儿媳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另:为示公证,特邀请叔辈、二人作为本次协议书签订旁证。

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经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长子): 乙方爱人见证(长媳):

丙方(次子): 丙方爱人见证(次媳):

丁方(女儿):

叔辈旁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房屋放弃继承协议书

1.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2.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3.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4.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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