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场地使用协议书

时间:2024-03-13 00:23:38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9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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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开展联合办学的宗旨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最终合作目标。

甲乙双方达成下列联合办学合作协议:

一、合作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联合办学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为提高联合办学的竞争优势,乙方将在甲方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该基地的法律地位为乙方的派出机构,该机构由乙方自行管理和运营,在签订协议二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和挂牌工作。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的派出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室二间和相应的办公设备,但相关的水、电、气、视、讯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和投入。

二、联合办学层次及学制

第三条:联合办学以中专/专科学历为主,学制为三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并在甲方的

师资能力、教学设施许可的条件下,可以进一步开展其它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模式。

三、招生时间及专业设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为了适应新的招生(政策)环境及就业市场的需要,在招生方式和时间安排上实行春、秋两季招生。春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三月初,秋季入学面试时间为每年八月底。

第五条:甲乙双方联合办学的专业应以定向就业市场为主,现双方选择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共四个定向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定向委培专业采取2.5+0.5学制,即在甲方两年半时间,最后半年由乙方安置在相关定向用人单位带薪实习,在定向委培学生获得毕业证后,由乙方定向安置到用人单位就业。

第六条:为了更好的定向安置在校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等工作,甲乙双方要积极的负责组织动员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参加(实习)就业工作。同时,在校定向委培提前(实习)就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甲方负责保留。

四、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甲方负责对合格的毕业学生有颁发中专/专科毕业证书的义务。

第八条:甲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甲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使定向委培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定向委培学生圆满的实现定向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甲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委培学生保持良好的(实习)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做好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和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不得和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合作,并不得将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乙方的定向委培企业(实习)就业。

第十一条 : 联合办学合作期间,甲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甲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甲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乙方补偿有关的经济损失,并由甲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期间,甲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负责定向委培学生专业技能的基础培训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实习)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定向委培学生的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乙方负责对定向委培学生入学面试、考试等工作,负责与面试、考试合格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负责对委培合格毕业学生的定向就业安置、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乙方负责定对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从定向委培学生实习之日起计算)。乙方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服务期内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开展和甲方相同专业的联合办学合作业务。并不得在甲方所在地设立《定向人才委培基地》。

第十七条:联合办学合作期间,乙方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乙方不得擅自以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擅自终止履行本协议,应向甲方补偿有关经济损失。乙方负责安置在校委培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乙方因政策性调整和进行改制而变更名称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

六、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乙方定向安置委培学生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协议》有关

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工资标准如下:

1、定向委培合作的各专业学生实习期(六个月)月薪为770元以上(含770元/月)。

2、定向委培学生正式就业期月薪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月)。

3、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时的食宿、福利待遇,由实习、就业企业按规定负责办理。

七、定向委培费的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二十条:乙方收取三年委培学生的基础技能委培费1500元/人和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三项合计5000元/人。乙方按两个学年度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三项费用分两学年收取,具体收费如下:

1、第一学年乙方收取学生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50%(即75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乙方与定向委培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当日一次性付清。乙方按规定开出发票给委培学生。

2、第二学年乙方在9月10日,向定向委培学生收取基础技能培训费1500元/人的50%(即1000元/人),定向就业安置费、跟踪管理费3500元/人的50%(即1750元/人),三项费用合计2500元/人。乙方按规定开出发票给委培学生。

3、定向委培学生提前(实习)就业者,第二学年的交费时间提前到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时一次性交清。如有定向委培学生未交清上述三项费用者,乙方不安置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工作,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自负。

八、联合定向委培学生实习目的:

第二十二条:定向委培学前教育、旅游服务专业(列车服务员)、机电一体化、物业管理专业等

各专业委培学生,乙方必须安置学生到相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一个月和相关单位实习六至八个月。实习期间,定向委培学生主要学习专业技能知识和粤语。通过学习,使定向委培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知识,为今后顺利的定向就业奠定基础 。

第二十三条:定向委培学生经实习、考试合格者定向安置,不合格者继续(实习)学习,待下次定向就业时再参加面试、考核。委培学生不愿继续实习、续考者,乙方有义务将定向委培学生安置到其他专业就业,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定向就业协议》的规定相符。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定向委培学生完成学业或在学习期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甲方按规定给定向委培学生颁发有效的毕业证书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如定向委培学生未获得毕业证书,因此而不能定向(实习)就业安置和推迟就业的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定向委培学生(实习)就业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定向就业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未能定向安置学生(实习)就业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定向委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被处以退学者以及自动退学者,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定向委培学生在(实习)就业工作中,擅自离职、辞职或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被辞退和开除者,乙方不负责第二次定向就业安置。责任由定向委培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联合办学期间,如遇国家就业形势特别困难和政策性调整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定向委培学生不能按时实习、就业安置和被跟踪管理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对委培学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妥善将委培学生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则不属甲乙双方违约。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签字地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二0 年 月 日 日期:二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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