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合同(合集)

时间:2022-06-04 00:32:28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9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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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投资合作合同范本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手机):

fax/e-mail: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 乙方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____)就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____%(记:投资____元还____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____%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保密约定

5.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7.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7.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个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8.2 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署: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签署: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养殖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两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鉴于,甲方拥有养殖相关的先进资源、技术;乙方拥有适于养殖的场地并且希望甲方代为管理以进行水产养殖;甲乙双方自觉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开展水产养殖合作活动。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养殖品种、数量

(b)产品养殖周期为:_______________

第一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c)产品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产品收购价格最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作期内,甲方负责提供:

(a)种苗,种苗的成本由_____支付;

(b)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工资由______支付;

(c)其它双方确认的由甲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作期内,乙方负责提供或办理:

(a)养殖场所,养殖场所保证持有符合水产养殖的一切资质和许可,并保证本协议期间内水质无污染,适于养殖;养殖场所的维护费用由______支付;

(b)甲方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场所,租赁费用由____支付;

(c)包括但不限于网箱等养殖所必需的设施,设施的维护费用由_____支付;(d)饲料,饲料需要符合中国及养殖厂所在地的质量标准,饲料价格定为马来西亚元/公斤,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甲方于所得利润中扣除;

(e)种苗进口的所有入关手续、中方船舶进港许可证、船员签证、代为办理生活用品(加油、加水等);乙方还需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合作有关其它手续;

(f)推荐当地雇佣劳务,该劳务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录用

(g)其它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费用和利润分成方式

(律师建议:鉴于甲方是在乙方水塘进行养殖,相对风险较大,兹建议设定管理费,由乙方于固定期限支付给甲方,可保证甲方承担较小风险。)

2.1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管理费________(马来西亚元/年),第一次管理费支付于本协议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

2.2双方约定,水产的所有权归属____,养殖场的所有权归属____,养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_______________。

2.3养殖销售提成方式:

2.4捕捞销售提成方式:

2.5如果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代加工,收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捕捞、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a)捕捞方式:

(b)运输方式:

(c)费用承担:

第三条双方义务

3.1甲方义务

(a)提供质量合格的种苗,保证种苗达到检验检疫标准,并且负责种苗出关的各项手续;

(b)尽职尽责进行养殖活动,并对养殖场所和乙方提供的办公场所和住宿尽到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c)如因特殊原因推迟捕捞或“休药期”未满等原因,甲方应当预先告知乙方做相应调整;

(d)如水产品检验检疫未达标,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

(e)如乙方提供的物资有问题,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

(f)其它双方协议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义务

(a)负责种苗入关的检验检疫及其它各项手续;

(b)严格履行本协议1.3条各项义务;

(c)按时支付甲方的管理费;

(d)保证养殖场所的日常维护和安保工作,发生问题24小时内到场解决,确保养殖的正常进行;

(e)保证所需附属设备的及时提供;

(f)保证办公场所和住宿条件达到甲方要求,并且负责协助甲方和业主进行上述办公场所和住宿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g)保证本协议存续期间养殖活动的正常进行;

(h)其它双方协议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违约责任:

(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养殖,或因甲方原因导致水产品检验检疫未达标而不能交售的,甲方退还乙方的管理费用,并支付管理费用___%的违约金;

(b)未按照双方同意的捕捞通知单捕捞,应承担_______________的违约责任;

(c)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进行利润分成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应付款的__%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为止;

4.2乙方违约责任:

(a)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进行利润分成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应付款__%滞纳金,直至实际支付为止;

(b)未履行3.2条(a)款义务导致甲方种苗无法入关,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c)未履行3.2条(b)、(d)、(e)、(f)和(g)款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实际损失;

(d)未履行3.2条(c)款义务,乙方应每日支付管理费0.5%的滞纳金,直到实际支付管理费为止;

(e)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免责条款

5.1不可抗力

如战争、洪水、飓风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在各自尽到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后,互不负违约责任,并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是罢工不能被看做不可抗力,如因乙方推荐员工导致的罢工,甲方有权随时解雇上述员工,乙方应承担甲方所受损失。

第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协议的终止

(a)本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续约;

(b)一方违约,双方在其违约发生日起60日内无法达成解决意向,未违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c)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其它

7.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提交_____仲裁委仲裁解决;

7.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和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7.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地址:银行地址: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第三篇:养殖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表;

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

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项目

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则

一、本协议书于年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

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

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月 日

《投资合作合同(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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