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范文3篇)

时间:2022-03-09 21:50:2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6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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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有关离婚的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离婚的协议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人:张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王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离婚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条款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60万元,现值**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 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离婚夫妻债务分担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行使方式

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子女探视权行使方式

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离婚协议签订后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的财产分割

问:张某与五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他们都忙于事业,顾不上经营,渐渐地感情疏远了。2006年10月,两人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彼此情分已尽,婚姻难以继续,于是签下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债务亦归各人承担。同日,王某搬离住所,不再跟张某共同生活。之后,王某忙着四处购置房产。2007年,她在某市购买房屋两套,每套价值29万元,2008年,她又以16万元的价格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直到2009年2月,双方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请问上述三套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是离婚协议,原则上仅在离婚时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发生效力。但是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是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篇: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确有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终极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夸大,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纵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林*(男)与桃丽(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所有。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给付十万元**,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欺侮、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十万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据佐*,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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