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协议书(范文三篇)

时间:2022-04-25 04:20:3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0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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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清算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金融机构名)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分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代理甲方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其资金清算系统内承办甲方的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业务。

第二条代理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范围包括: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查询查复。

第三条甲方及其营业网点与乙方资金清算系统的接口和业务收发方式均(选择其中一种):

1、集中方式:甲方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并连接到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甲方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甲方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各清算点直接与乙方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分别发送电子汇划业务及查询查复业务。

第四条甲方及其营业网点在乙方清算系统的账户设置方式分为: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设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所有营业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五条乙方资金清算中心每日依据甲方在资金清算系统上发送的电子汇划业务,直接在甲方同业存放款项户清算资金。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同业存放款项户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发送电子汇划业务。甲方应实时监控本行清算资金情况,避免发生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的情况。

第七条当出现甲方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情况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除因不可抗力及乙方所不能控制因素导致系统中断,乙方保证甲方发往异地的汇划信息及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汇入地。当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发送电子汇划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双方应立即联系,尽快解决。

第九条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及通讯故障等乙方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时,乙方应当免责。

第十条甲方开户时,应预留印鉴卡片。汇划信息发出次日,甲方应将汇划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送交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同业存放款项账户满页副本明细账页;年终时提供剩余副本明细账页。

第十二条乙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挂牌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第十三条以《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费标准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甲方遵守乙方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安全卡、IC卡及有关操作手册,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入网业务培训,并负责今后运行过程中该软件的维护、升级以及升级后的培训工作。甲方有关操作人员应按乙方要求严格操作。

第十六条甲方在协议签定后_______日内,按照《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运行主机及配套的相关设备,装入操作软件和应用软件,并完成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通讯网络建设,以及今后运行过程中该套硬件设备及通讯网络的维护、升级工作,确保软件运行环境良好,清算点与清算中心(组)线路连接通畅。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必须以在清算点软件中设置数字签名的方式确认双方收发业务的有效性。甲方必须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乙方负责甲方清算点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及安全卡、IC卡的发放,甲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安全卡、IC卡,一旦出现丢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在日间,甲方可随时查看清算点的汇划发送和账户余额情况。

第二十条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有责任就协议内容、条款对第三方保守秘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办理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的清算点软件及有关业务操作手册应保守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方、乙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惭方业务规定和有关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分行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篇: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 方: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丙 方: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丁方: 性别: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四方为共同开拓、提供某某产品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为体现四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丁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 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 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 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丁方签名: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三篇:清算协议书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刘松 身份证号:

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初开始建立业务关系,但是从2010年11 月5日开始,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始拖欠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购销款,截至2011 年 8月12日止,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购销款共计

1217855.13元(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壹角叁分整),该笔债务合法有效,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对该笔债务,丙方刘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一、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刘松承诺于2012年7月30日前还清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述图书购销款1217855.13元。

二、丙方刘松自愿提供个人资产为上述欠款作为抵押担保,如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还清全部欠款,丙方刘松将以其上述资产及其他个人财产作为清偿。

三、丙方刘松所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必须在法律上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人资产。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刘松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处分担保财产。如若因此造成担保的债权不能实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将追究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刘松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五、乙方北京四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丙方刘松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偿还图书购销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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