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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股份分配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联合经营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类型: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和出资所占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身份证号: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乙方: ,身份证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丙方: ,身份证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 %;
第四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内不得抽回出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甲方(即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从而避免管理结构混乱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甲方提出,由股东共同制定相应措施。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十四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各股东于《投资预算》制定后 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的 %金额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各股东的第一期资金到位后 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运营前 日,按投资比例缴纳预算之总投资的%金额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全体出资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金额时,每逾期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各股东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
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店,在与甲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特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股东均按其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日期:
本合同签署地点:
第二篇:股份分配协议书
甲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占地约 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 亩,代征道路面积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 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 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常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50%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x 50%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 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 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济南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第三篇:股份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平
司)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性质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 公司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
自的股份比例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 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 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占公司股份的%。
2. 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占公司股份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公司
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 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获取利益分配;
(六)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合同、章程和协议;
(二) 按其股份份额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按其股份份额追缴公司放贷金额。
1、追缴资金集中至公司法人银行账户,以其
个人名义进行放贷;
2、放贷所得全部收益分成:首先保证公司服务咨询收入部分(计算方
式:≥放贷金额*5厘);余下放贷收益按个人追缴份额分成,连本一次性返回资金追缴股东。
(四) 依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承担公司债务;
(五)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七) 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八)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久)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 保守公司秘密;
(十一)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份额或部分股份份额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份份额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条股东在行使其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一条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等有关董事的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条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协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协议上签名。会议记
录和书面协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
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一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三)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违反法律法规背依法责令关闭;
(五) 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及各项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九章 协议修改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由各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和另行约定,本协议所产生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各股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股东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