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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洪裳 法学141 14181108
第 1 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市规范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法建设,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设,而擅自建设之建设物。
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 4 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第 5 条
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法建设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本市、县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法建设,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
违法建设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设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法建设,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8条
在检查处罚违法建设中,对辱骂、殴打检查人员,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10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的细则、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