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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
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
公司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xx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2月25日至20xx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5日起至20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xx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第二篇:★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zz,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现住 ,身份证号: 。
被申请人:
注册号: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20__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黄新便来到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申请人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20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安排,驾驶运输混凝土的车辆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zhǒu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__年12月20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2、右肘关节脱位;3右尺神经断裂;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垫付部分医药费,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没有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出院后,于20__年11月21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__年12月5日出具[20__]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评定黄新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__]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第三篇:常见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3死亡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年3月1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系工亡职工xx之父,联系电话:xxxxxxxxxx7
被申请人: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道xx号科技工业园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之子xx身亡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日,被申请人维修国道2xx线茂县石达关段桥梁灾后水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招用申请人之子xx到该工程项目部工地上上班,从事勤杂工。申请人之子xx提供了劳动且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的劳动管理,同时被申请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资劳动报酬(见证据: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高兴林、张加洪、工友黄xx、谌能斌,证人:罗晓华)。申请人之子xx身前一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给申请人之子xx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2月10日9时30分,申请人之子xx与工友徐昌礼受被申请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高兴林指派,乘其项目部的通勤川U67552牌小型客车去茂县县城(凤仪镇)购买工程施工作业工具电钻、烤火炉并给通勤车加油等工作。在履职途中,xx同工友徐昌礼二人与通勤小客车坠入岷江河中,两人同时溺水死亡。特申请人依法请求确认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x5】12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之子xx身前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请请求、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
此致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xx
20xx年x月x日
附:1、仲裁申请书份;
2、证据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