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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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全民劳动合同工人,共307人:

二、被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特提出信访复查申请,请予以复查。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一)以文件为依据,铁的事实证明,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1994年6月4日,江西省劳动厅水利厅下发《关于核定全省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4年赣水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各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隶属县(市、区)水利电力局领导作为县(市、区)水利电力局的直属国有企业单位。

2、各乡(镇)水电管理站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

3、各乡(镇)水电管理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人事局核定。

同时,宁都县人民事劳动局和宁都县水利电力局1997年1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招收乡(镇)水电管理站合同制工人的实施意见》(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事项:

1、本次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997年12月底以前在各乡(镇)水电站、供电站(所)工作,现仍在乡(镇)水电管理站岗位上

从事发供电管理工作,并经1994年县水电局调查模底报地区水电局审查备案的水电管理工作人员。

2、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

3、各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补交养老保险金1993年9月以前的按每人1000元补交,1993年10月以后的,单位按个人工资的23%,个人按3%的规定标准逐月累计计算一次补交。

1998年6月11日,宁都县人事劳动局下发《同意黄宜彬等四佰四十六名农电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通知》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参加工作时间按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水利电力局核定的最后一次从事农电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其他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

3、福利待遇参照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等对待。 根据以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及(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1、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臵。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厅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厅。

2、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烈‚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县级供电企业正式员工‛。

3、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供电营业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各省(网)电力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供电营业厅的定岗、定责和定编的指导意见;县供电企业根据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省(网)电力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核定供电营业所编制。

5、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建供电营业所,招聘供电营业所人员,招聘人员由县供电企业负责考核,报省(网)电力公司备案。

6、原乡镇电管站人员,在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后,就应该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正式职工。

根据宁都县人民政府在1999年印发《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实施农电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府发[1999]7号)、《关于批转宁都县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小组的通知》(宁府字[1999]114号)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知道以下事情:

1、撤销原隶属于各乡(镇)的供电企业,改为县电力公司所

属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

2、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

3、接管后的人员由县电力公司组织实行考试考核,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所有聘用人员与县电力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享受乡(镇)农电工待遇。

4、宁都县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就县局实行股份制改造。所属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原在水利电力局签订过无期限合同。

5、县电力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桩桩事实,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答复书所说‚没有依据‛,这难道不是依据,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二)劳动仲裁确立我们是全民合同制工人:

为了澄清事实,明确身份,从2005年至今一值不断的向上级反映。但无动于衷,毫无结果。甚至遭到当时有关部门的沉痛打击。(2008年12月黄小华、吴智府、王志勇被当地公安扭送刑事拘留,逼迫退养),手段非常残忍。为了坚持真理,要回尊严。2012年12月12日强行经《宁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宁劳仲案字(2012)第07号、审理查明确认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未经臵换永远存在。按答复书所说:‚仲裁所认定的是档案职工身份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仅仅是指99年农改前,农电工各自在宁都原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的职工身份,而不是指99年根据农改规定进入本公司和2007年进入新农村电力服务公司的身份。‛你们是在胡叫蛮缠,荒唐透顶。请你们翻开文件看看,94年赣水

人字第039号文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乡(镇)水电管理的人员身份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员工。宁劳字81号文件定第二条规定,被招收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制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宁劳字(98)5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同意黄宜彬446名农电工转为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宁府字(1999)114号文件及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宁都县人民政府签属的《关于宁都县供电局股份制改造的协议书》规定第二条,凡持有199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如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介绍手续等》的,认定为在编。以上文件明确规定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我们不是,那请问,公司406人都是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档案身份,也是县水利电力局下设机构的职工,这是其一。其二:说我们是99年农改前原乡(镇)水利电力的管理的职工身份。你们这是歪理斜说:(1)我们没有签订过任何解除身份的协议;(2)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将卖断身份。因此,我们的身份仍然是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007年11月8日,宁都县供电公司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为名,把各乡(镇)供电正、副站(所)长叫到公司,当时紧锁公司大门。甚至动用警力把守公司大门。在职工根本不自愿,更没有一点协商余地的情况下,强迫,恐吓,威逼参加会议的正、副站(所)长带头签订、所谓‚职工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解聘协议。同时,与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公司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一直到当日下午两点,在公司某些领导的恐吓,威逼之下,部分正副站(所)长被迫签订下来,对于当时不愿签订9名基层站(所)

的中层干部就免职,停薪停岗。尽管他们玩弄一切手法,在此之前,已经退养的91人并没有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当时采取强迫、恐吓、威逼职工签订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事等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此说来,原与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007年12月与新农村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答复意见所说,不存在为已私欲的现象。

公司在‚两改一同价‛时,报省公司被案406人。据我所知原公司只有270余人,这一百多人又从何而入呢?还不是凭关系从其它单位转入公司和市公司领导、各县公司领导,本公司领导和乡(镇)局级领导的亲属子女安插其内,还说是‚经审核确定,现予以批复‛,难道非得我们指名道姓?同时随同‚两改一同价‛人、财物转编在公司时,有的连做饭、挑水都纳入公司一员,造成人员严重超编,高达千人之多的公司。这不是变成某些领导徇私情,谋私利的工具吗?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调查落实,对宁都县供电公司人员档案,

重新清查核实,该清除的清除,该恢复的恢复。

(五)被迫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 供电公司所谓执行国发2号和江西省电力公司53号文件,同时,出台2001年87号,2002年58号文件《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以:‚凡收编人员中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3周岁,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者,因病或身体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者,可申报办理内部退养‛。答复书还说:‚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再次请问,公司91名退养,有谁向公司提出过申请要求退养,还不是公司一次会议48周岁一刀切而论。内部退养是宁都县供电公司独一做法,全市18个县乃至全省唯有宁都县公司。其次,将我退下后,又重新招聘协管员数十名。这难道是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吗?又有那一个文件规定退养?纯属逃避劳动法。

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同编同岗人员不同等参保,单位应缴保费每年少缴几个月,导致现已办理退休人员每月只能领退休金418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近省规定赣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在1070元/月。本年4月1日执行。还说我们高于邻近县的待遇。

按照宁人劳字(97)81号文件规定,被招收的农电工,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如此说来,毫无凝问,按收编人员工龄从参加乡(镇)水电管理工作开始计算,补交养老保险。

2000年至2003年宁都县供电公司号召每人自行交费4500元作提前参保之用,而没有想到的是4年当中社会养老保险,集体

20%,个人80%全部个人承担。参加互助金也在工资中扣除,这个应该退回。

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出台《关于下发(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编农电工退养及养老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规定‚收编人员在退养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其养老保险金‛。第十三条规定‚在职期间,由公司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文件规定,理应在退养期间不需交纳养老保险个人部分8%,但每月照常在几佰元生活费中扣除,这也应退回。

其它事项我们不再数说,所需说明的是以上问题,都在五年前在造成的遗留问题。

总之,同等的岗位,不同等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所谓的‚国电工‛、‚农电工‛不论是在岗的、退养的、退休的工资及待遇差距‚天嚷之别‛,‚农电工‛工资奖金全网公布,‚国电工‛工资奖金密不通风,无形制造‚直系‛和‚派系‛,这是宁都公司的一贯做法和作风。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受骗,而不是收编,我们要求各级领导,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心,尽快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深表感谢!

此复

附: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关于农电工给市长信箱‚要求落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及相关待遇‛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宁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合同制工人

2013年5月6日

第二篇: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

复查(复核)申请书

XXXXXXX〔复查(复核)机关称呼〕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意见)》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

(针对答复(复查)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复核))

1 事实与理由:

一、……;

二、……;

三、……; …………。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复核)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2

第三篇:信访事项申请书

信访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 男 xx年x月x日生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省高法和省高检核实本人提供的xx总经理证词和xx、xx受贿一案中有关各方退款情况的真实性,依据事实,而不是本人和xx同志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伪证、办案检察官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违法取证获取的口供和证词复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我与xx同志的一贯表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请省委和有关党组织介入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撤销对本人的党籍政纪处分。

事实和理由

我是xx市xx局xx城建处处长。xx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之风盛行、中介费放开、地方政府奖励招商引资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在帮助某省属在沈企业从省财政厅贷款xxxx万元人民币以后,我与当时的妻子,负责贷款的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xx同志收受了贷款方送给我的中介费xx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百分之一的奖励额度。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要求之后,我们在案发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我在案发后携带该案其他当事人可能还没有退回的款项xx万元人民币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因对不上案情,予以推翻。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要求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承担了x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揭露,只承担了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没有被法庭采信,因此xx年x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独受贿xx.x万元人民币、共同受贿xx万元人民币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xx年判决公布后被原单位和党组织开除了党籍公职。刑满后,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了解的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为我出具的证词多次向省市人民法院申诉,均被审查方依据原办案检察机关以违法方式获取的原有口供驳回。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xx]xx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曾经据此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办案检察官滥用警具之后本人左侧面部神经痉挛的残疾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事实、新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xx]22号)第九条之规定改判本人和张虹同志无罪;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被xx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依据原口供和新法不改原判驳回,向xx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被拒收,而以我的能力不可能再提供更多的证据。因此,请求省政法、纪检部门重新审理此案,起码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此致xx省信访局

申请人:xx

20XX年2月8日

附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4、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沈中立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辽立二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

7、xx总经理的证词复印件

8、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年x月x日在xx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复印件 9、给xx院长的信复印件

10、致xx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申请(公开信复印件)

11、xx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xx)xx监字第xx号复印件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xx]22号)第九条复印件 13、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xx、xx受贿一案始末》(xxx)复印件

14、xx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xx申通[20xx]xx号)复印件

15、关于我受贿一案两个文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16、我被开除党籍公职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篇: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书

汕头市交警支队政工科:

2011年9月6日,我家属陈敬样,男15岁,乘坐粤DJ0205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被一辆冲红灯胡业生驾驶的粤DG3135的小车车头撞向王继东驾驶的粤DJ0205面包车左侧前门,造成我家属陈敬样腿部严重受伤,汽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方马上报警龙湖大队查办,后陈敬样送汕大附二医院抢救治疗。发生是9月6号至今达一个月出,因龙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该事故拖延、超期不对事故采取认真调查、取证导至事故无法给我们定出责任,在我方强烈要求下,才于10月9日发给我方事故证明书。

由于对方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导至我家属受伤入院,我们一个外地打工者到处东拼西借凑的两万多元医治,现无钱看病生活非常困难。因为是龙湖大队事故中队的不作为行为。我方要求交警支队给我们对该宗事故进行复核申请,还我们受伤家属一个公道,如不受理我方将向上级机关继续追究龙湖事故中队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望支队领导给于我们帮助解决。

宋东辉

2011-10-12

第五篇: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周开领,男,1982 年3 月 28日生,住东明县沙窝镇马集行政村西水坡村78号,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03281113 联系电话:15376933915 被申请人:沙窝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镇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特此申请复核;请求对此违反国家政策精神,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信访答复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下意见作出有政策依据,合理合法的答复。

一、复核审查对东明县沙窝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作出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答复意见书》,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二、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第8页中外迁安置住房项中;依据«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试行)2013»和«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2)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国际在线记者提问时:我们的投入一部分是盖房,一部分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还有一部分就是后续产业的发展。

所以应依据上述规定和国家指导精神去规划建设马集行政村安置房。

三、责令东明县沙窝镇政府依据;(1);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30日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2)、山东省政府2017年8月22号邀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人解读?山东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规划?新闻发布会中,陈东辉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回答的;由政府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占到90%左右。(3)改委在2016年9月发布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文件中的第18页,农户自筹资金为9.5%;

所以应依据上述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合理收取建房自筹款。

事实与理由: 1、东沙信答字2018(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省政府批文每人自筹款1万元,35平方米。马集行政村属于外迁村,每人增加5平方米,中标价1700元/㎡每人增加约8500元;另外10平米的储藏间计款1.7万元,按户均三四口人的通用指标,每人需缴纳5000元。每人增加的5平方米和储藏间使得每人多缴纳1.35万元(8500元﹢5000元=13500元)。每人实际应缴纳2.35万元(1万元﹢1.35万元=2.35万元),政府只让每人承担1.5万元,属于让利8500元;并且还不包含征地款和马集行政村以后的配套设施建设费。

没有注明依据省政府哪个批准文号或附有省政府的批文,难以服众。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官网也难以查到。

房子目前都没有确定建设在哪里,户型都没有征询民意,标书也没有公布,更谈不上中标价1700元/平方米的说法;安置房建设不包含征地款和配套费,并且政策规定免建设中税费,所以更不值1700元/平方米这个价钱。

2、依据发改委发布“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引导搬迁群众全流程参与安置房设计、工程招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监管,充分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美好新家园建设的积极性,有效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户型的建设方案在没有征询群众意见,及适用性评价下,就做出建设高层是违背民意和实际需要的决定;

沙窝镇政府配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且是申请人的父母官,不仅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国家政策和精神是否落到实处,更应当注意防范与国家上层政策发生不符的决策。沙窝镇政府对此应承担失职责任。

因此;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访答复严重错误,请求东明县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此致 东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六篇:篇一复查申请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2302261971*8202413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18249622818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 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 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 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 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

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52.4亩,旱田29.9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1*956.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

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篇二: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1*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1*)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1*―201*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1*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年5月6日向XXX信访局反映,市信访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XX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XX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1*年6月29日

《信访复查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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