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申请书

时间:2022-07-19 22:33:48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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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小额贷款申请书

中国银行分(支)行:

本人系XX(单位)人员,现任职务,家庭平均月收入XX元,为购买XX(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XX(商铺)套,房产编号为XX,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XXX万元,期限X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套住房。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XXXXXX,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XXX

  有效身份证号:XXXXX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第二篇:小额贷款申请书

XX银行

我叫XX,今年XX岁,XX学历,现居住于XX市XX镇XX小区XX号,主要从事XXX工作XX年。现在由于XXX原因,需要购买XX物品XX件,单价XXX元,总价值XXX元,现在我自有资金XXX元,尚有XXX元缺口,特向贵行申请帮助。

本次借款,主要有XXX、XXX两人为我提供保证担保(或者有我的XX财产作为抵押物),给两人在XX单位工作,月收入约XX元(或者该财产位于XXX位置,现在价值约XXX元)。

本人将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个人资产权属证明、家庭情况及个人收入支出明细等资料供贵公司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贵公司要求提供齐备的资料,申请并接受贵公司对贷款的详细调查评审,同时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本人承诺:贵公司为本人提供融资,本人相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保证等一项或多项合法有效担保,()同意按贵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保证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及时清偿借款本金与利息。

望贵行给予帮助!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

第三篇:贷款申请书

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我是XX县XX镇XX村XX村民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于20xx年1月自筹资金X万元,在本村种植了亩经济林木,目前经营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创业,特向永登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X万元,期限二年,用作林木种植扩大资金。本人承诺申请以诚实为原则,接受贵中心人员对本人经营状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如贷款申请成功,本人将自觉履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还款。请贵中心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审批为盼。

特此申请!

  贷款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贷款申请书

贷款流程:

1、提交贷款申请(安徽借贷网不收任何费用);

2、多家金融机构会看到提交的贷款申请,主动与您联系。(非合作金融机构无法看到信息,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3、线下签订借款合同;

一、通告

(一)可参照省金融办提供的规范整顿通告通稿发布本市通告。

(二)《规范整顿方案》印发当日,省金融办在本办网站公布《规范整顿方案》。

(三)在《规范整顿方案》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省金融办在《南方日报》发布规范整顿通告,各市金融局(办)在当地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通告。

二、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公司(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金融局(办)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金融局(办)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3)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xx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

6、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送市金融局(办),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

(二)审查确认。

各市金融局(办)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公司,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xx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所在市金融局(办)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三)登记造册。

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金融局(办)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汇总全省的登记名册,抄告省工商局和广东银监局,由其分别转发省内各市工商局和各银行金融机构。

三、自查整改

(一)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规范整顿的重点内容见附件二。

(二)没有达到《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努力完成指标,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局(办)提出变更申请。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工作由各市金融局(办)统一组织,所选择的审计机构需经市金融局(办)认可。

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20xx年3月8日《管理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

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专项审计后,可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报审核验收。申报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xx年2月28日。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三);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市金融局(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数量由各市金融局(办)自行确定。

四、审核验收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各市金融局(办)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经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

(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每名审核人员填列《规范整顿验收工作简表》并签名;验收工作组参考审核人员验收结论,进行集体评议,出具初审意见。

1、初审合格的,由市金融局(办)通知担保公司,并将初审意见、申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1份,附市金融局(办)请示(2份),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核验收。

2、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公司逐项落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五、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各市金融局(办)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省金融办组织召开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xx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审不合格),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六、分类处置

(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xx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名单,省金融办、市金融局(办)要及时通报省、市工商局。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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