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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警察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我于_月_日,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我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至今已近一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请党组织根据我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接纳我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请支部大会讨论。
一、思想上
本人努力掌握政治理论知识,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一年来,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党员同志的悉心帮助下,我积极参加党的理论学习和党内活动,使自己在思想上、作风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预备期里,我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让自己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党的崇高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更加坚定。
二、工作上
本人积极完成组织交给我的任务,做到不怕苦、不怕累、不计较个人得失。在护理工作中,我始终用自己的爱心、热心、诚心尽量满足每一位病人的需求,让病人体会到医院的温暖,对病人、病情有好处,努力争创“社会满意、医院满意、病人满意、自己满意”。我一直坚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努力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提升工作能力,能力成为科室业务精英、行家能手。
三、学习上
对一名共产党员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共产主义觉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断向前发展,知识的更新迅速,原来的知识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平时,我坚持学习医学护理相关方面知识,不断充电,逐步提高护理技能和水平,确保不落后、不落伍。
四、存在不足
一年以来,我在党组织的带领下取得一定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不足。我将会认真总结不足,努力改正,虚心向先进党员学习,克服自身缺点和不足。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批准。
此致
敬礼!
预警察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6
敬爱的党组织:
我于20__年_月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到20__年_月预备期满。为了使党组织如期研究我的转正问题,现郑重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请审查。
自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来,我在这个和谐务实、注重实际的集体中,亲身感受到了一种团结合作的力量以及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学习、工作以及生活中,我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加强政治思想学习,针对党组织和支部党员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努力改正和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
通过一年的预备期,我充分感觉到自己的使命感更强了,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员,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要在思想入党。一年的预备期里,我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政治思想方面
通过加强思想理论学习,我认识到无论是作为党员还是当代普通工作者,都应该拥有“远大理想”和“奋斗终身的精神”,并且“远大理想”和“奋斗终身的精神”一定要与自己的现实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体现其实际意义。
同时,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自觉地在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上要敏感,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明确了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就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生活方面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注意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修养,通过日常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来增强自己的耐心、毅力、包容力以及凝聚力。在每次的组织生活中,我学会了谦卑和与人交往,针对入党时上级领导以及支部给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正视个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下决心予以改正。同时也注意保持并发展自己已有的长处和优势,努力做到全面发展。
这一年来,我无论在政治思想觉悟还是专业技能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有了全面的发展,这一切与我成为预备党员,与党组织的关怀与培养是分不开的。但即使如此,我仍然存在缺点和不足,还请组织批评以及指正,我会努力改正与克服。
我为今后人生路途而努力奋斗着。我坚信,只要我时时刻刻跟着党走,一心一意为社会做贡献,将来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能拼出一番成绩,那就实现了我的人生价值。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恳请党组织批准我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我将虚心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如果党组织批准我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这将成为我人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政治生活的新开端。
我将以此为继续前进的新起点,用党员标准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真正实践自己的入党誓言,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能经受任何考验的中国共产党员。如果组织暂不批准我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我将进一步剖析自己,认真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中共正式党员!
此致
敬礼!
第二篇:辅警作文
提问者采纳
作为一名辅警,除了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为民奉献的精神之外,还需要有过硬的执法本领,当你面对着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时,需要你挺身而出,为民解困的时候,你需要有相当过硬的格斗技术和擒敌本领,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干警们破获案件,将凶手缉拿归案,要想练就过硬的特战技能,那就必须要付出汗水和努力,才能练就强大的特战能力,在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将那些凶手绳之于法。
要想当好一名辅警,除了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特战技能之外,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用先进的文化知识来不断地充实和丰富自己的思想,提升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生境界,当辅警也要当出辅警的味来,当出辅警的内涵来,做一个既有超强的战斗技能,同时又有思想和内涵的辅警。
当然,作为一名辅警,在不断地提升自我的同时,最重要的检验和证明一个辅警到底是不是合格和优秀的关键那就是要看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协助干警们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有主人翁的精神姿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面不怕苦,不怕累,不要认为是辅警就可以放松要求,应该和战友们始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起努力工作,发挥一名辅警的光和热。
同时,作为一名辅警,还要不断地钻研自己岗位上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一种超越自我,挑战极限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学好各项专业技能,争做知识型辅警,现代社会的技能型辅警,全面地提升自我。
提问者采纳
作为一名辅警,除了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为民奉献的精神之外,还需要有过硬的执法本领,当你面对着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时,需要你挺身而出,为民解困的时候,你需要有相当过硬的格斗技术和擒敌本领,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干警们破获案件,将凶手缉拿归案,要想练就过硬的特战技能,那就必须要付出汗水和努力,才能练就强大的特战能力,在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将那些凶手绳之于法。
要想当好一名辅警,除了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特战技能之外,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用先进的文化知识来不断地充实和丰富自己的思想,提升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生境界,当辅警也要当出辅警的味来,当出辅警的内涵来,做一个既有超强的战斗技能,同时又有思想和内涵的辅警。
当然,作为一名辅警,在不断地提升自我的同时,最重要的检验和证明一个辅警到底是不是合格和优秀的关键那就是要看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协助干警们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有主人翁的精神姿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面不怕苦,不怕累,不要认为是辅警就可以放松要求,应该和战友们始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起努力工作,发挥一名辅警的光和热。
同时,作为一名辅警,还要不断地钻研自己岗位上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一种超越自我,挑战极限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学好各项专业技能,争做知识型辅警,现代社会的技能型辅警,全面地提升自我。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提问者采纳
作为一名辅警,除了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为民奉献的精神之外,还需要有过硬的执法本领,当你面对着那些穷凶极恶的歹徒时,需要你挺身而出,为民解困的时候,你需要有相当过硬的格斗技术和擒敌本领,在最短的时间内协助干警们破获案件,将凶手缉拿归案,要想练就过硬的特战技能,那就必须要付出汗水和努力,才能练就强大的特战能力,在关键时刻冲锋在前,将那些凶手绳之于法。
要想当好一名辅警,除了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过硬的特战技能之外,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用先进的文化知识来不断地充实和丰富自己的思想,提升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人生境界,当辅警也要当出辅警的味来,当出辅警的内涵来,做一个既有超强的战斗技能,同时又有思想和内涵的辅警。
当然,作为一名辅警,在不断地提升自我的同时,最重要的检验和证明一个辅警到底是不是合格和优秀的关键那就是要看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协助干警们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有主人翁的精神姿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面不怕苦,不怕累,不要认为是辅警就可以放松要求,应该和战友们始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一起努力工作,发挥一名辅警的光和热。
同时,作为一名辅警,还要不断地钻研自己岗位上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有一种超越自我,挑战极限的精神,积极努力地学好各项专业技能,争做知识型辅警,现代社会的技能型辅警,全面地提升自我。
第三篇:警察转正申请书范文
一、重视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一年来,按处党委中心组和站里的学习运行计划,我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了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油田公司“四新”形势任务教育、十二五规划等内容,并认真撰写学习体会和心得,牢固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业绩观。根据党建“三联”工作要求,我积极与群众沟通、谈心,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的同时,发现不良思想动态或倾向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党政正职汇报,为单位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
二、转变角色,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展示自己
从中队长到副站长,虽然带来工作环境和岗位的变化,但为领导分忧、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不变,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就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组织、领导及同志们的信任和关心。首先,我做到正确定位,作为一个新成员要主动融入新的集体,融入新的工作,环境主动加强与站领导、同事的交流沟通,在工作中我做到多看、多听、多学、多写,认真翻阅各种相关资料,主动向同事请教,尽快熟悉工作内容和范围。其次,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好自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转变工作思路,摸索新的工作方法,注重心态的调整和适应角色的转变,努力在工作岗位上展示自己,在工作实践中锻炼自己。
三、踏实肯干,全方位做好各项工作
㈠在现场管理方面。首先,我认真履行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如:宣贯HSE管理理念;开展九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知识授课和形势任务分析;立足生产经营实际,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进行岗位风险辨识和评价等,极大地促进了本站安全环保长效机制。其次,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作业现场情况,深入地开展了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了本站的危害因素识别台帐。第三,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提高HSE现场管理水平。在现场管理中将隐患治理与“打非治违”活动紧密联系,将日常巡检、专项检查相结合,着重查看工作现场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明确负责人限期整改,夯实了现场管理工作。第四,加强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安全管理力度。宾馆、招待所、公寓楼、食堂都属于人员聚集较多的地方,我们按照“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定期组织人员对燃气管网、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第五,加强餐饮卫生监管力度。我们将食品卫生管理纳入日常检查范围,从源头消除食品采购、加工等环节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杜绝病从口入。第六,认真贯彻落实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并做好消防安全“三项备案”制度暨网格化管理工作。
㈡在全面质量管理方面。首先,建立健全了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认真开展节能降耗管理活动。在2012年“质量月”活动中,紧密围绕“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建设质量强国”活动内容,通过横幅、板报宣传的形式,广泛宣传质量理念。在社区食堂、招待食堂掀起“抓食品质量安全、抓餐饮服务质量、抓窗口服务质量”的创先争优热潮,集中开展了食品质量、物资采购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同时,扎实推进QC小组活动,力争取得良好的活动效果,使QC小组活动能够得到的持续、健康发展。
践行党风廉政建设,坚强自身修养提高信奉“廉洁聚人,律已服人,身正带人,无私感人”的做人格言,严格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服从组织安排,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严格按照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站务公开等有关制度,时时处处以身作则,洁身自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总之,一年来,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关怀下,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不足,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有待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改进。今后,我一定努力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争取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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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警入党转正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20_年X月,经党组织批准,我实现了向往已久的愿望,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一年来,我在党组织团结求实、温暖友爱的大家庭中亲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团结奋斗的快乐。在这一年中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按照《党章》第七条规定,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现申请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为了便于党组织对我的考察,现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向党组织做个汇报: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在党的帮助教育下,我深深认识到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继续深入的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知识和_的“三个代表”的先进思想。为了尽快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从互联网和报纸杂志中了解当今的国内国际政治形势,社会动态及党中央的路线指导方针政策等。
二、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在监狱党委和监区党支部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帮助配合下,一年来我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围绕监狱和监区的中心工作,努力完成好自身岗位工作任务。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深刻理解我的身份和工作要求,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在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同时,更应该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不负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维护好警察的良好形象、积极参加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以及“百日安全”活动中,努力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先进党员的典型事迹,领会他们的先进思想精神实质,向先进模范看齐,严格要求自己争做先进。认真吸取监狱系统内监狱警察违法行为的深刻教训,明确自己的身份和工作要求,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了自身执法能力和水平。安全稳定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根本,因此要树立全面安全观,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监管安全,生活中注意自身安全。
作为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改造好罪犯是基本的职责所在,在日常工作中,我能够在监狱“三化”建设精神的指引下,围绕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这个中心,严格依法文明管理教育罪犯,并虚心向领导、先进党员和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管理的方式方法,在实践工作中主动探索改造罪犯的新路子,以人为本,重在教育转化,及时有效处理罪犯中的矛盾,在罪犯中树立威信。
在所负责的罪犯考核、刑罚执行和狱务公示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每名罪犯的考核,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办理好每批减刑假释案件,在监区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较多的情况下,能加班加点办理,按时将材料报送;及时做好狱务公示,增强执法透明度,为罪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改造环境。
三、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为警清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监狱警察,所处的工作环境更容易受到不良风气影响,因此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一年来,我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省司法厅“六条禁令”和省局的“双六条”,处理好与罪犯之间的关系,管好自己的手嘴腿,远离黄赌毒,自觉与不良现象做斗争,向先进模范看齐。
四、缺点和不足。
一年来,我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知道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有实践能力偏低,业务知识不够全面,政治理论水平不够高等,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要更进一步的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党员学习,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各个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转正申请,我将虚心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第五篇:警察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
敬爱的党组织:
20__年_月,是我要用一生的时间来铭记的日子,我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一年来,这一光荣称号不断激励着我,成为我工作、学习、生活的新动力。在这一年里,我有了一种新的归属感,在这个充满温暖,充满力量的集体中,我不断成长。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对工作和学习精益求精,现在,我郑重向党组提出转正申请。
一年来,我在政治思想上加强学习。把过去被动,随意的学习变为主动、系统、活学活用,还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党组织的引导下,通过参观、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系统而又生动的学习党的有关知识,提高了我的党性。
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理论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只有系统的学习才不会断章取义,才能学到先进思想的精髓。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是要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来,把先进的思想化作先进的生产力。作为一名基层的预备党员,就是要活学活用,把党的先进思想融入到实际工作中,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同岗位工作紧密联系。
一年来,我在业务学习和工作作风上不断加强。科学知识是第一生产力,学无止境,更何况是在这个科技不断更新的信息时代,一年中,我参加了药学的大专学习,参加了执业药师的考试,并在院内参加了各种岗位培训、技能竞赛,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我在工作中加强自身的医德医风建设,坚决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业务量不断攀升,医院的影响力也扩大了。敞开式服务使我们和病人的距离接近了,但更重要的是要用我们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拉近与患者心灵上的距离,所以我在工作中,加强了细节上的处理,努力使患者满意、满意、再满意,让他们得到生理和心理上的治疗。
在党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对党章、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和领悟,我对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学习当中。一丝不苟的来做好每一件事情,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中共预备党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冲锋在前,勇挑重担。但是,检查起来,我所存在的缺点毛病也是不少的。在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下,大部分问题都被克服了,但有些不足还需今后努力改正。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基本情况的小结,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我将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第六篇:辅警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 [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